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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11640100MB1862171N/2025-00060 | 發布日期: | 2025-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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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應急管理局 | 責任部門: | 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名 稱: |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審核表(吳建紅) |
處罰要素名稱 | 內容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銀)應急罰〔2025〕14號 |
案件名稱 | 寧夏天地奔牛傳動科技有限公司“11·8” 一般高處墜落事故行政處罰案 (寧夏昊鑫頂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吳建紅) |
違法事實 | 在此次事故中,當事人作為寧夏昊鑫頂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勞務分包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安全負責人,組織并實施升降車操作規程不到位,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不到位,未能及時消除作業人員將安全帶掛鉤掛在升降車護欄上的事故隱患,作為高處作業的監護人未進行旁站式監護并且離開施工現場,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
處罰依據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 |
處罰類別 | 行政處罰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吳建紅 |
行政相對人 身份證號碼 | 622824********0512 |
處罰結果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經裁量,決定對寧夏昊鑫頂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吳建紅作出罰款人民幣22000元(貳萬貳仟元)的行政處罰。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5年4月15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8年4月15日 |
處罰機關 | 銀川市應急管理局 |
當前狀態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銀川市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
法制機構審查意見 | 行政執法主體適格,具有管轄權;案件承辦人員具有執法資格。 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法律適用正確。 自由裁量適當。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