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640100-125/2020-00004 | 效力狀態: | 宣布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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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應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9-11-20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應急管理局 | 發布日期: | 2019-11-20 |
各縣(市)區應急管理局,局各科室:
現將《銀川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制度》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 ? ? ? ? ? ? ? ? ? ? ? ?????????????????????? ?銀川市應急管理局
? ? ? ? ? ? ? ? ? ? ? ? ? ???????????????????????2019年11月19日
? ? ? ? ? 銀川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信用環境,完善全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根據國家發改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9〕527號)及市信用辦關于行政處罰信用修復工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銀川市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信用修復,是指行政相對人在一定期限內主動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消除安全隱患及社會影響,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經審核同意,對所歸集的信用信息進行適當調整的過程,調整后該行政處罰信息不再列為公開披露對象。
第四條 ?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信息按照失信行為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劃分為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和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
第二章 涉及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
第五條 ?涉及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主要是指性質非常惡劣、情節非常嚴重、社會危害程度大的行政處罰信息。主要包括以下行政處罰信息:
(一)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且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
(二)因遲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
(三)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信息;
(四)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不可修復的行政處罰信息。
第六條 ?涉及特定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3年,公示期間不予修復。
第三章 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
第七條 ?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主要是指違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程度較大的行政處罰信息。主要包括以下行政處罰信息:
(一)雖然沒有因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但是對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
(二)因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的,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
(三)一年內因同一違法行為被處以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信息;
(四)發現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仍組織從業人員冒險作業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
(五)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做出裁判或者決定后,仍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信息;
(六)因未取得相應許可、資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和使用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
(七)因嚴重違反重大危險源管理規定被處以行政處罰的信息;
(八)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構成情節嚴重的行政處罰信息。
第八條 ?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在網站最短公示期為6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3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
第九條 ?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主要是指性質較輕、情節輕微、社會危害程度較小的行政處罰信息。主要包括以下行政處罰信息:
(一)因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類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二)因安全生產培訓教育類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三)因安全生產資金投入類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四)因安全生產警示標志類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五)因安全設備使用維護類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六)因作業現場管理類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七)因安全生應急管理類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八)其他一般失信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信息。
第十條 ?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自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在網站最短公示期限為3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1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
第十一條 ?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信用公示期限已滿或已達到最短公示期限;
(二)行政相對人履行了繳納罰款的義務;?
(三)違法行為已糾正;
(四)行政相對人公開做出信用承諾。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信用修復辦理流程如下:
(一)行政相對人書面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修復承諾書原件,須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2.行政相對人營業執照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3.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應急管理部門法制機構、或承擔法制職責的科室聯合原辦案科室對申請人是否符合修復條件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修復條件的,制定《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意見書》,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從部門門戶網站撤下行政處罰信息,并向自治區或銀川市信用辦申請在信用網站撤下該行政處罰信息;不符合修復條件的,退回并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行政相對人在信用修復過程中未真實反映情況、弄虛作假、造成修復失當的,應當及時撤銷信用修復結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行政相對人認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錯誤、遺漏、超期公示等情況的,可提出異議申訴,經核實后可更正網站公示信息。
第十五條 ?本制度施行前的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參照本制度實施。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銀川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2019年11月1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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