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640100-110/2020-00182 | 效力狀態: | 已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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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財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12-21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財政局 | 發布日期: | 2020-12-21 |
市本級各預算單位,各縣(市)區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各金融機構、擔保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關于改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部署和要求,積極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金融基礎設施的服務功能,通過制度創新,加大金融對實體經濟和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進一步增強中小微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經研究制定了《銀川市政府采購合同線上信用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
附件:銀川市政府采購合同線上信用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銀川市財政局????????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銀川市政府采購合同線上信用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關于改進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部署和要求,積極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和金融基礎設施的服務功能,通過制度創新,加大金融對實體經濟和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進一步增強中小微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等五部委《關于進一步深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銀發〔2018〕162號)等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合同線上信用融資,是指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并中標(成交)的中小微企業,在取得政府采購中標通知書后,通過自治區財政廳與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搭建的“政府采購合同線上信用融資系統”向金融機構提出申請,金融機構在政策范圍內,依據政府采購中標通知書和合同,為供應商提供的一站式融資服務。
第三條??政府采購合同線上信用融資工作應堅持“協同推進、市場運作、銀企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各級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應做好政策引導、技術支持;中標中小微企業根據自身情況自行決定是否融資,自愿選擇金融機構、融資方式;各金融機構自主決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購信用融資、融資額度,并與中小微企業簽訂融資合同;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中標中小微企業、金融機構等參與各方應密切配合,加強溝通,確保各環節順暢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金融機構與中標中小微企業之間的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
第四條??全市按照“統一政策、分級負責”的原則開展政府采購合同信用融資業務,銀川市財政局會同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研究制定政府采購合同線上信用融資業務的實施辦法。各縣(市)區應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是否開展政府采購合同信用融資工作,符合開展政府采購合同信用融資工作條件的地區,應會同當地人民銀行研究制定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實施細則或具體措施,并分別報自治區財政廳、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備案。
第五條??對在政府采購合同信用融資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當事人將按照《關于對政府采購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激勵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8〕1614號)開展聯合懲戒。
第二章 參與范圍
第六條??凡是參與銀川市政府采購項目的中小微企業,不分政府采購項目的資金性質(含財政性資金和單位自有資金)、不分合同金額,在取得政府采購中標通知書后,可通過寧夏銀川市政府采購公共服務平臺“政府采購合同線上信用融資系統”向金融機構申請辦理融資事宜。
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依法設立,符合工信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制定的《中小企業劃行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內的資金提供方。
有意向開展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的金融機構,應事先在人民銀行“中征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注冊用戶,在業務開展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備,并提供相應材料,包括:
(1) 金融機構基本情況;
(2) 政府采購合同線上信用融資具體方案、融資產品、融資優惠措施等;
(3) 融資業務流程及各環節的辦結時間;
(4) 針對本辦法實施項目風險控制的主要措施;
(5) 其他成功扶持中小企業的案例及產品。
第八條??中小微企業需要提供融資擔保的,可自愿選擇參與我市政府采購信用融資業務的融資擔保工作機構。
第三章 職責劃分
第九條??各級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應做好政策引導和技術支持,積極為政府采購項目中標中小微企業信用融資搭建平臺,為金融機構開展政府采購合同線上信用融資業務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第十條??各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下,對符合依法合規經營,信用資質、經營狀況、履約記錄良好的政府采購項目中標中小微企業積極開展融資業務。
第十一條??中標中小微企業自主確定是否采用政府采購??合同線上信用融資方式;中標中小微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融資??合同后,應將融資金融機構賬號作為政府采購合同回款唯一賬??號,不得隨意變更政府采購合同回款賬號信息。
第十二條??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積極配合做好政府采購合同線上信用融資業務宣傳工作,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有融資需求的中小微企業可在政府采購項目中標后登錄寧夏銀川市政府采購公共服務平臺“政府采購合同線上信用融資系統”查詢融資金融機構信息,向意向金融機構提出政府采購合同線上信用融資申請。
第十三條??采購單位應積極配合金融機構和中標中小微企業開展融資業務,不得干預中小微企業選擇金融機構融資,不得無故拖延支付合同款項。采購單位支付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時應以政府采購合同預留的回款賬號作為唯一付款賬號,不得要求中標中小微企業隨意變更政府采購合同回款賬號。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信用擔保機構應積極參與政府采購信用擔保業務,可根據需要為政府采購業務提供融資擔保。
第四章 業務流程????
第十五條??有融資需求的中標中小微企業可在采購結果確定前或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前,根據金融機構提供的方案自行選擇符合自身情況的金融產品,通過寧夏銀川市政府采購公共服務平臺“政府采購合同線上信用融資系統”授權金融機構查看歷史中標相關信息。相關金融機構可根據供應商歷史記錄對其進行預授信。??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對中小微企業融資賬戶有要求的,應與其進行約定,并在政府采購合同中注明融資金融機構名稱及在該金融機構的約定賬號。
第十七條??有融資需求的中標中小微企業取得《中標通知書》后,可通過登錄寧夏銀川市政府采購公共服務平臺“政府采購合同線上信用融資系統”跳轉至“中征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向意向金融機構提出融資申請 。
第十八條??接收到融資申請的金融機構可在人民銀行中征應收賬款融資平臺“政采貸業務管理”模塊中,查看寧夏銀川市政府采購公共服務平臺推送的中小微企業信息,確認中小微企業中標信息及合同的真實性,提供本機構確定的相應融資服務。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和中標中小微企業按照市場化原則約定融資利率和融資期限,融資期限應與政府采購合同履約完成期限相匹配。
第二十條??中小微企業獲得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后,提供融資的金融機構應將融資成交單推送至寧夏銀川市政府采購公共服務平臺“政府采購合同線上信用融資系統”,系統將對合同進行融資標記并鎖定回款賬號。
??????第二十一條??對于獲得融資的中小微企業,金融機構將信貸資金發放到中小微企業在本金融機構開設的賬戶或指定賬戶,中小微企業完成采購任務后,財政部門或采購單位直接將資金支付到政府采購合同指定的賬戶。具體融資業務操作流程以寧夏銀川市政府采購公共服務平臺“政府采購合同線上信用融資系統”和“中征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發布的文本為準。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二條 ??提供快捷、專業的融資服務。金融機構要大力支持政府采購合同線上信用融資業務開展,加大宣傳力度,建立綠色通道,配備專業人員定向服務,制定相應業務管理規范,簡化貸款審批程序。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則,對符合條件且申報材料齊備有效的中標中小微企業,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審批,審批通過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放款。
第二十三條??支持中小微企業獲得信用貸款。按照市場化原則,中標中小微企業可以憑借政府采購合同申請信用貸款,金融機構根據采購合同金額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參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合理進行定價,降低企業資金成本。
第二十四條??加強信用激勵。對履約記錄良好、誠信度較高的中小微企業,相關金融機構應在融資額度、融資審查、利率優惠等方面給予更大支持,激勵中小微企業依法誠信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發揮信貸政策的導向作用。加強對金融機構業務指導和監測,將政府采購合同線上信用融資的開展情況作為人民銀行小微企業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指標的組成部分,推動更多金融機構參與融資支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或以偽造政府采購合同等方式違規獲取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或無故不及時還款的中標中小微企業,應按融資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存在違反《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由同級財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并計入供應商誠信檔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已獲得財政融資貼息及貸款風險補償資金等優惠的中小微企業,存在上述行為之一的,應當全額退還財政融資貼息及貸款風險補償金。
第二十七條??對干預中標中小微企業選擇融資金融機構、融資方案或無故延遲支付資金的采購單位或代理機構,財政部門將視情節進行約談。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金融機構,將取消其參與政府采購合同信用融資金融機構資格。
第二十九條??各級財政部門、人民銀行要加強對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工作的指導和跟蹤監督,不斷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為融資雙方提供相關的便利和服務。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銀川市財政局、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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