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0100858967/2023-00043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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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財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27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財政局 銀川市科學技術局 | 發布日期: | 2023-05-08 |
銀川市財政局 銀川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銀川市科技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市直有關部門,各縣(市)區財政局、科技局,園區財政、科技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市級財政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自治區科技項目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銀川市科技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銀川市科技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暫行)
銀川市財政局??銀川市科學技術局????????
2023年4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銀川市科技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銀川市科技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自治區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寧政辦發〔2022〕53號)精神,依照銀川市財政資金、科研項目資金管理及政府投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科技項目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銀川市科技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納入市科技部門預算管理,用于支持全市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組織和實施各類科技活動,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所需的資金。
第三條??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嚴格按照財政預算管理有關規定,遵循突出重點、合理配置、規范使用、公正透明、加強監管、績效導向的原則。
第二章??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四條??銀川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和銀川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共同負責項目資金的管理,并接受同級審計、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的監督。
市財政局負責落實項目資金的預算分配、資金下達和撥付,指導開展項目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全程參與監督項目資金的使用。
市科技局負責編制項目資金年度預算和決算,提出項目資金分配使用計劃和績效目標,組織項目資金管理,實施項目資金績效評價,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改進預算支出管理,承擔日常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縣(市)區科技局、相關園區科技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作為項目推薦單位,負責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指導項目承擔單位規范使用項目資金。
第六條??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制定科研項目資金內部管理辦法,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編制項目資金預算和決算報告,按要求申報項目績效目標,落實單位自籌資金及相關保障條件,依據合同使用資金,按規定對項目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整改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確保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和績效目標的實現。
第三章??支持對象和方式
第七條 ??項目資金主要支持在銀川市境內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單位以及其他具備科研開發、科學創新與科技服務能力的機構或組織。對于公開招標、“揭榜掛帥”、定向委托等形式組織和飛地研發中心實施的項目另行規定。
第八條 ??項目資金主要用于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創新需要,在一定時間內組織實施的科學技術研究、新產品開發、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產學研合作攻關、重大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高新技術產業化及決策前研究等相關科技活動。
第九條??項目支持資金額度由市科技局根據績效目標評估或會議論證專家建議的研發總投入、項目單位申報專項資金額度、年度資金預算安排等予以明確。
企業承擔的項目,根據會議論證專家建議或第三方機構審定的研發總投入,給予研發總投入30%以內的資金支持,企業自籌資金不低于70%;科研院所、高校及其他事業單位有自籌資金的項目優先給予支持。
原則上重大項目支持額度為100萬元(含10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重點項目支持額度為50萬元(含50萬元)至100萬元,一般項目支持額度為50萬元以下。
第十條??主要采取“前引導”、“后支持”和“后補助”三種支持方式,由市科技局結合年度重點目標任務及專項資金預算確定。
“前引導”是項目在合同書簽訂后給予資金撥付支持。
“后支持”是項目經立項并簽訂合同書后,先行投入資金實施,待項目實施完成并通過驗收后,按照市科技局審計核定項目研發總投入給予不超過30%的資金支持。
“后補助”是項目單位自主立項并先行投入資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務績效,通過銀川市科技局綜合績效評價后,給予審計核定項目研發總投入不超過30%的資金支持,單項支持資金不高于300萬。
第四章??開支范圍
第十一條 ??項目資金開支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一)直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科技計劃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
設備費中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與項目相關的計算類儀器設備和專業軟件工具也可列支。
業務費中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勞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科研財務助理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等。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由項目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
(二)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以及績效支出等。
間接費用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其中500萬元以下的部分,間接費用比例為不超過3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2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0%;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60%。
績效支出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為提高科研工作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要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適當向一線科研人員傾斜,且只能用于項目組成員,不得截留、挪用、擠占。項目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
第十二條??在人才類、基礎研究類科研項目和軟科學項目中推行經費包干制,不再編制項目預算。項目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科研誠信要求、資金全部用于與本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基礎上,自主決定項目資金使用。
第五章??預算審批下達、編制、評審評估
第十三條??項目承擔單位按照項目申報指南要求向市科技局申報項目。市科技局按規定程序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形成項目資金分配方案,并下達項目立項文件和資金計劃。
第十四條??績效目標評估由財務專家或第三方審計機構開展,重點提出財政支持資金額度建議。對于財政預算單位所申報項目和企業申報擬以“前引導”一般項目、“后支持”項目形式支持的,直接提出財政支持資金額度建議;對于企業申報擬以“前引導”重大和重點項目形式支持的,需出具績效目標評估報告。
重大項目還需要開展會議論證,專家現場出具財政支持資金額度建議。
績效目標評估和會議論證中關于項目支持資金額度建議是項目立項、簽訂合同、預算執行、監督檢查和項目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由市科技局與項目承擔單位、推薦單位簽訂《銀川市科技計劃項目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合同書條款及有效附件中應包括項目資金績效目標、指標與項目資金支出預算、資金使用計劃等內容。
第十六條??項目資金預算編制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做到收支平衡。
(一)在收入預算中,除申請項目資金外,有自籌資金來源的,應提供出資承諾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作為單位具備相應支撐條件和資金實力的依據。自籌資金不含各級政府配套項目資金。
(二)在支出預算中,遵守間接費用核算比例,按照規范的支出科目分不同資金來源編列。項目預算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
屬財政預算單位的,不得與部門預算項目支出重復編列。
由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應同時編列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資金預算使用等。為突出研發主體責任,財政支持資金外撥合作單位的比例不得高于40%。
第六章??撥付管理
第十七條??采取一次性撥付或分期撥付的方式向項目承擔單位撥付資金。
“前引導”項目,項目承擔單位為企業的,在合同書簽訂后先撥付項目財政支持資金的40%,待項目實施完成并驗收通過后撥付剩余60%部分,信用評級為優秀等級的企業首次撥付比例可提高至60%。承擔單位為財政預算單位的項目,可根據項目內容、研究進度、資金需求等采取分年度、分階段資金撥付方式,首筆資金撥付比例充分尊重項目負責人意見,按照年度資金使用計劃進行撥付。
“后支持”項目在實施完成并通過驗收后一次性撥付。
“后補助”項目在通過綜合評議或績效考核后一次性撥付。
第十八條??市財政局、市科技局按國庫集中支付等規定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在項目任務書簽訂后30日內,對項目承擔(牽頭)單位是本級財政預算單位的,由市財政局將資金撥付到位;對項目承擔(牽頭)單位是非財政預算單位的,由市科技局及時將資金撥付至各項目承擔牽頭單位。項目牽頭單位要根據項目負責人意見,及時將資金撥付至項目參與單位。
第七章??預算執行
第十九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項目資金開支范圍和標準支出,對項目財政支持資金和單位自籌資金均要實行單獨核算。
第二十條??項目資金預算確有調整時,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項目投資總額一般不予調整,若有必要調整時僅限于自籌資金調整,且只調增,不調減。
(二)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進行調整,其中設備費預算調劑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現有設備配置情況、科研項目實際需求進行調整,除設備費外的其他費用調劑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
資金預算調整或科目調劑采取先使用后備案方式,在項目驗收時進行詳細決算,說明調整理由,提供相關賬目憑證即可。
第二十一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關于政府采購、招投標、資產管理等規定。項目資金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以減少重復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條 ??項目執行期內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
第二十三條??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提出包含財務驗收內容的項目驗收申請,財務驗收與技術驗收合并進行,財務驗收合格的項目,才能通過項目驗收。
申請驗收時,一般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提供項目資金決算報告;重大重點項目承擔單位須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出具的項目結題財務審計報告。
對部分創新能力和潛力突出、創新績效顯著、科研誠信狀況良好的高校、科研院所、企業作為試點單位,探索由其出具項目資金決算報告作為結題依據,取消項目結題財務審計。試點單位對資金決算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市科技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或聘請財務專家適時組織抽查。
第二十四條??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財政資金;
(二)未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項目資金;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虛假承諾、自籌資金不到位;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或綜合績效評價后,撥付剩余資金或“后支持”資金、“后補助”資金。
項目結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項目承擔單位要將結余資金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并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項目因故終止、未通過驗收或結題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資金按照有關規定收回。
第八章??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項目資金管理建立承諾機制。項目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在誠信承諾書中對編報預算、資金使用等內容進行承諾,確保所提供信息真實,并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項目資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機制。市科技局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在項目資金管理方面的信用進行評價和記錄,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
第二十八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建立項目資金支出績效評價制度,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在項目實施期末實行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并加強分類績效評價。
重點評價計劃目標完成、產出、效果、影響等績效指標,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后續支持、編制后續年度項目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對重大項目中期檢查時,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專項審計,確保資金規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十條??對于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資金、不及時編報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拒絕接受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的項目承擔單位,市科技局通知其整改;未能達到整改要求或拒絕整改的,市科技局有權終止項目。對于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資金等財政違法違規行為的項目承擔單位,市科技局取消相關責任主體2年內承擔和參與市級科技項目資格,同時不予推薦國家、自治區科技項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工作人員違規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中關于項目資金管理相關內容未做詳述的,可參照自治區科研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銀川市科技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暫行)》(銀財規發〔202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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