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01008624XE/2023-00105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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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16-06-24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公安局 | 發布日期: | 2023-11-17 |
各縣(市)局、分局,局屬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和中共銀川市委、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市公安局在深入調研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銀川市公安局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銀川市公安局?
2016年6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銀川市公安局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銀川市委辦公廳、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銀川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全市實行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的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第三條??在本市擁有合法、固定職業的,可在本市入戶。 ??
可在本市入戶的人員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依照本規定申請落戶,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勞動合同備案登記表;
(二)擁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需房屋所有人和入戶申請人現場填寫入戶申請表(入單位集體戶的,需持單位介紹信填寫入戶申請表);
(三)原籍戶口簿;
(四)原籍戶口簿不能證明是配偶、子女、父母關系的,提供《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或其他能證明關系的材料。
第四條??在本市擁有合法房產的人員,可在本市入戶。
可在本市入戶的人員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依照本規定申請落戶,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購房合同正本和購房發票或房證抵押貸款的憑銀行蓋章的復印件;
(二)原籍戶口簿;
(三)原籍戶口簿不能證明是配偶、子女、父母關系的,提供《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或其他能證明關系的材料。
第五條??取得中專以上學歷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在本市入戶。
可在本市入戶的人員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
依照本規定申請落戶,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專以上畢業證書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二)擁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需房屋所有人和入戶申請人現場填寫入戶申請表(入單位集體戶的,需持單位介紹信填寫入戶申請表);
(三)原籍戶口簿;
(四)原籍戶口簿不能證明是配偶、子女、父母關系的,提供《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或其他能證明關系的材料。
第六條??符合上述入戶條件的,由本人向居住地派出所提交相關材料,并填寫入戶申報表辦理入戶登記。
第七條??各級公安機關在辦理戶口遷移工作中,要嚴格執行戶籍管理政策,認真落實各項便民利民措施,規范服務行為,提高辦事效率。
第八條??本細則由銀川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始執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