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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4-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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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銀川市自然資源局 | 解讀單位: | 銀川市自然資源局 |
政策原文: | 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銀川市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荒漠化防治推進以地換林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
一、起草依據
為貫徹落實銀川市《關于深入推進山林權改革加快植綠增綠護綠步伐的實施方案》(銀黨辦〔2021〕75號),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荒漠化防治,激發社會資本投資林業、發展林業的活力,實現國土增綠、林業增效、農民增收,根據《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科學綠化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1〕19號)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山林權改革專項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引導社會資本進山入林推進以林養林以地換林指導意見》(寧山林權改辦發 〔2021〕11號),結合銀川市實際,制定該指導意見。
二、主要內容
本“指導意見”由七部分構成,其中:
(一)總體要求:堅持科學謀劃、規劃引領,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堅持用途管制、依法實施。
(二)準入條件:一是發揮國企帶頭引領,鼓勵各類市場主體自愿參與荒漠化防治;二是市場主體應依法承包或流轉土地,且土地權屬清晰,無法律糾紛;三是市場主體應科學編制方案文本,科學開展營造林,嚴禁違規占用耕地、草地等進行綠化造林;四是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等要求,嚴格執行建設用地標準。
(三)配套政策:一是經濟林用地配置。市場主體流轉、承包土地面積(耕地除外)100公頃及以上的,配置30%的土地用于發展經濟林,爭取實現以經濟林養生態林;二是林業生產輔助用地配置。結合林業生產實際需求,按照《森林法》規定就地配置一定比例的林業生產輔助用地,滿足林業生產經營需求;三是建設用地配置。對簽訂5年以上土地流轉、承包合同并集中連片開展國土綠化、生態修復達到一定規模和預期目標的市場經營主體,允許依法依規通過劃撥、出讓、出租等方式取得一定份額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其中(1)造林集中連片且面積達到100公頃及以上的,配置造林總面積3%(不超過5公頃)計劃建設用地指標;(2)造林集中連片且面積在100公頃以下的,配置造林總面積1.5%的計劃建設用地指標。且造林必須經行業主管部門驗收合格,若驗收不合格、或造林面積不達標,或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時,則無償收回已配置的建設用地指標。
(四)申報流程:①編制作業設計文本 → ②向縣(市)區提出申請 → ③縣(市)區行業主管部門出具土地性質核查證明 → ④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核準計劃建設用地指標并與市場主體簽訂以地換林協議書 → ⑤行業主管部門對市場經營主體造林規模和預期目標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證 → ⑥市場經營主體依法辦理用地審批和供地手續。
(五)試行日期:本意見自2023年2月3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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