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2022-00432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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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02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銀川市財政局 銀川市金融工作局 | 發布日期: | 2022-06-06 |
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銀川市財政局 銀川市金融工作局
關于印發《銀川市工業企業轉貸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銀川市工業企業轉貸基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銀川市財政局?? 銀川市金融工作局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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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工業企業轉貸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預防我市工業企業信貸資金鏈斷裂風險,幫助企業及時獲得銀行續貸支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銀川市工業企業轉貸基金(以下簡稱轉貸基金)是指由銀川市人民政府批準,銀川市財政出資的,銀川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機構管理運營的,為還貸暫時困難的工業企業按期還貸提供短期周轉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轉貸基金管理應遵循“專款專用、封閉運行、滾存使用、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二章??設立與管理
第四條??轉貸基金總規模2億元,期限為5年。后續需增加出資的,由市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第五條??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作為轉貸基金的委托運營機構(以下簡稱運營機構),負責轉貸基金的具體運營。運營機構應從市屬國有全資金融機構中選取。
第六條??市工信局應與運營機構簽訂委托運營協議,明確轉貸基金轉貸、續貸、墊付、收回等業務流程以及風險管控、績效考核、服務費用等內容。
第七條??運營機構應在市工信局的指導下,從在銀川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選擇合作銀行,開展轉貸基金轉貸業務。
第八條??運營機構應在合作銀行開設轉貸基金專戶,用于轉貸基金的存儲、劃轉和結算。轉貸基金收取的資金使用費繳入專戶,與轉貸基金共同滾存使用。
第九條??轉貸基金專戶孽生利息歸轉貸基金所有,滾存使用。
第十條??運營機構應在市工信局的指導下制定考核辦法,對合作銀行轉貸基金使用情況進行月度考核。運營機構應根據考核結果,每月動態調整在合作銀行存放的轉貸基金。
第十一條??轉貸基金單筆額度控制在合作銀行決定續貸額度的95%以內(即企業自籌不低于5%),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
第十二條??轉貸基金使用時間原則上控制在7天以內,最長不超過21天。
第十三條??轉貸基金采用差別化方式向企業收取基金使用費。從轉貸基金使用當天開始計算,使用1-7天的,免收基金使用費;8-14天的,按每天0.1‰收取基金使用費;15-21天的按每天0.2‰收取基金使用費。使用不滿1天的按1天收取。
第十四條??運營機構服務費用為50萬元。根據考核結果,最高不超過150萬元。服務費用由市財政單獨安排資金支付。
第三章??業務流程
第十五條??申請。企業填報《銀川市工業企業轉貸基金申請表》,報運營機構初審后,連同續貸申請材料一并提交合作銀行。
第十六條??審核。合作銀行對企業續貸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續貸并同意企業申請轉貸基金的,在《銀川市工業企業轉貸基金申請表》上簽署意見,簽字蓋章后送運營機構復審。
第十七條??墊付。運營機構復審確認后,在企業自籌資金足額到位的前提上,從轉貸基金專戶向合作銀行劃轉墊付資金。
第十八條??收回。合作銀行收到轉貸基金后,應于當天辦理企業貸款償還業務,在約定時間內辦理完成轉貸手續,并發放貸款。合作銀行負責將轉貸基金足額劃轉至運營機構轉貸基金專戶。
第十九條??收費。運營機構應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向企業足額收取基金使用費,并存入轉貸基金專戶。
第二十條??歸檔。轉貸基金收回后,運營機構將轉貸基金使用過程中形成的資料立卷歸檔。
第二十一條??終止。轉貸基金存續期屆滿后,運營機構在市工信局、財政局的監督下組織基金清算,將出資和收益按照相關制度上繳國庫。
第四章??風險防控
第二十二條??申請轉貸基金的企業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保證責任,如有虛報、瞞報等行為將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運營機構要強化風險意識,建立完善的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委托運營協議,履行賬戶設立、受理審核、資金墊付、使用費收回等責任,確保轉貸基金安全、合規、合法運行。
第二十四條??從轉貸基金使用當天開始計算,合作銀行應于21天內完成續貸相關手續。未能完成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該筆轉貸基金無條件退回運營機構轉貸基金專戶,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運營機構未按照委托運營協議全面履行轉貸基金運行管理職責的,市工信局要求整改,未整改的按照協議扣減托管費,直至取消托管資格。
第二十六條??合作銀行存在弄虛作假或與企業合謀騙貸、套取轉貸基金的,一經查實,運營機構全額收回在該行存放的轉貸基金,取消其合作資格。由此引發的相關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均由合作銀行承擔。
第二十七條??相關部門、運營機構、轉貸申請企業、合作銀行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造成轉貸基金損失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工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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