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010085845Y/2025-00009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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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08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 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銀川市財政局 | 發布日期: | 2024-11-10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有關單位:
現將《銀川市工業企業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修訂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共銀川市委金融委員會辦公室???????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銀川市財政局
2024年11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銀川市工業企業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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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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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和放大作用,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工業企業信貸支持力度,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企業風險補償基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基金),是指經銀川市人民政府批準,由銀川市財政出資,銀川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機構管理運行的,專項用于為工業企業貸款提供增信、分擔損失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風險補償基金用于支持注冊地和納稅地在銀川市行政區域內(不含寧東,下同),符合銀川市工業產業發展政策,財務管理規范,生產經營正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工業企業。
第四條 風險補償基金的使用,按照“統籌控制、風險分擔、規范運作”的原則管理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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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設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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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風險補償基金總規模5億元,期限為5年,首期2億元,現規模1億元。使用期間,根據基金使用的效果,可以調整基金使用方式,設立工業產業基金。后續調整或注資須由市政府研究決定。
第六條??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作為風險補償基金的管理運營機構(以下簡稱托管機構)。托管機構應從市屬國有全資金融機構中選取。 ?
第七條??市工信局應與托管機構簽訂托管協議,明確風險補償基金的業務流程、風險管控、監督管理等權利義務,以及績效考核、管理費用等內容。 ?
第八條 托管機構應在市工信局的指導下,從在銀川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中選擇合作銀行,開展風險補償基金業務。市工信局對基金運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及時進行基金本金、利息等相關經濟行為的會計核算,每年向財政部門報備基金運營情況及相關賬戶資金情況。
第九條 托管機構應在合作銀行開設風險補償基金的激勵賬戶和補償賬戶。激勵賬戶作為風險補償基金的配資賬戶,用于鼓勵合作銀行增加工業企業貸款;補償賬戶作為風險補償基金的結算賬戶,用于分擔風險補償基金貸款損失。
第十條??激勵賬戶和補償賬戶的孽息計息后及時上繳市財政。
第十一條 托管機構應在市工信局指導下制定合作銀行考核辦法,對合作銀行的貸款業務情況進行月度考核。托管機構應根據考核結果,每月動態調整在合作銀行存放資金額度。
第十二條 托管機構按照合作銀行發放的風險補償基金貸款余額的10%,向各行的補償賬戶調增或者調減相應資金。
第十三條 托管機構管理費用根據考核結果支付,最高不超過10萬元,管理費用由市工信局列入次年部門預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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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業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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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建庫。在縣(市)區、園區初審推薦基礎上,市工信局建立風險補償基金擬支持企業名錄庫。企業名錄庫實行動態管理,重點吸納首貸企業或具有新增貸款需求的企業。
第十五條 申請。名錄庫企業向合作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合作銀行按照依法合規、審慎經營等監管要求進行獨立風險評價和信貸審批。對申請未通過的,應向企業說明原因。單戶企業申請風險補償基金貸款累計不超過2000萬元,單筆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
第十六條 備案。合作銀行應在貸款發放后5個工作日內向托管機構提出備案審查申請。通過托管機構備案審查的貸款,方可作為風險補償基金貸款;未通過備案審查的,不得作為風險補償金貸款。托管機構應及時向市工信局、財政局、金融辦報送備案通過情況。
第十七條 補償。風險補償基金貸款發生損失時,合作銀行可向托管機構提出補償申請。托管機構審核同意后報市工信局審查,報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分擔比例進行補償。
第十八條 追償。風險補償基金補償后,托管機構應督促合作銀行繼續履行債務追償程序。追回的資金在扣除必要費用后,按分擔比例返還至托管機構在該行開設的補償賬戶。
第十九條 終止。風險補償基金存續期屆滿后,市工信局組織基金清算,將出資和收益按照相關制度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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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風險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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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市工信局負責指導托管機構做好風險補償基金的日常運行管理。托管機構應向市工信局每月報送風險補償基金運行情況。
第二十一條 市工信局應委托第三方按年度對托管機構履職情況開展專項審計,重點對備案審查、補償審核、資金追償等進行合規、合法審計,對發現的不合規、不合法事項,市工信局應予撤銷,告知合作銀行,并結合具體情節及影響,對托管機構給予扣減托管費、取消托管資格等處理。
第二十二條 托管機構應建立完善的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托管協議,履行賬戶設立、備案審查、完善機制、補償審核和資金追償等責任,確保風險補償基金安全、合規、合法運行。
第二十三條 企業申請的風險補償基金貸款必須用于購買設備、原材料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用于償還舊債、轉借他人或資本市場上的投資等。合作銀行應全程跟蹤監督貸款使用情況,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 風險補償基金貸款發生的損失由風險補償基金和合作銀行按照3:7比例分擔,且分擔責任以存入該合作銀行的風險補償基金總額為上限。
第二十五條 風險補償基金貸款不良率超過5%時,暫停該合作銀行新增風險補償基金貸款,已發放的貸款仍按照原合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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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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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托管機構未按照托管協議全面履行風險補償基金運行管理職責的,市工信局要求整改,未整改的按照協議扣減托管費,直至取消托管資格。
第二十七條 合作銀行存在弄虛作假或與企業合謀騙貸、套取風險補償基金的,一經查實,全額收回已存入的風險補償基金,取消其合作資格。由此引發的相關法律責任及經濟損失均由合作銀行承擔。
第二十八條 企業擅自改變風險補償基金貸款用途的,由合作銀行提前收回貸款。如發生損失,風險補償基金不予代償。
第二十九條 各有關單位、托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風險補償基金運行管理中,存在監管不力、履職盡責不到位以及失職瀆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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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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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市工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2024年11月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日,2022年6月2日印發的《銀川市工業企業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銀工信規發〔2022〕1 號)同時廢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