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MB1727463F/2022-00251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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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27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 | 發布日期: | 2022-09-27 |
各分局、局機關各科室、各直屬單位:
《銀川市生態環境領域輕微環境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已經2022年第37次局黨組會議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抓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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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銀川市生態環境領域輕微環境違法行為
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領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推行包容審慎監管,優化營商環境,服務企業發展,依法規范實施對輕微環境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嚴格執法與優化服務相結合、依法處罰與教育引導相結合,堅持過罰相當、寬嚴相濟的處罰原則。
第三條 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及《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標準》《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領域實施包容免罰清單(2022)》,對符合條件的輕微環境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加強對企業的幫扶指導,切實促進企業守法、服務企業發展。
第四條 嚴格根據違法事實、證據,綜合判斷違法情形,不得隨意放寬和變更適用條件。執法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相關事實必須具備充分證據支撐。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五條??當事人具有以下輕微環境違法行為,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第六條??建設項目管理類適用的情形,具體包括:
(一)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經批復,需配套的環保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項目運行期間環保設施已按環評批復要求建成并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經責令改正,建設單位在整改時限內完成自主驗收的。
(二)對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無污染物產生,責令停止建設后及時停止建設,或主動恢復原狀的。
(三)對建設單位未依法重新報批或者未依法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無污染物產生,責令停止建設后及時停止建設,或主動恢復原狀的。
(四)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無污染物產生,責令停止建設后及時停止建設,或主動恢復原狀的。
(五)對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在檢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的。
第七條??水污染防治類適用的情形,具體包括:
(一)對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經發現后能及時主動糾正,且未造成環境污染的。
(二)對因突發故障等非主觀故意因素導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在12小時內及時報告并采取停、限產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標的。
(三)對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首次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后及時改正的。
(四)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日超標倍數在0.1倍以下、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噸的。
第八條??大氣污染防治類適用的情形,具體包括:
(一)對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且可以密閉,首次發現,因未關閉空間或者設備,而導致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當場改正,且已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
(二)對生產設施、設備維修實施刷漆補漆(如防銹蝕)或者焊接(維修部件)等不屬于生產工藝、工序或者工段中的偶發性行為,首次發現,未造成明顯環境污染后果,經責令改正后立即整改的。
(三)對未密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首次發現,未造成明顯環境污染后果,經責令改正后立即整改的。
(四)對應對重污染天氣,生產經營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或者實施停產限產可能影響生產安全等,經相關部門同意,并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未按照預警要求實施停產限產行為的。
(五)對因突發故障等非主觀故意因素導致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在12小時內及時報告并采取停、限產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且日均值未超標的。
(六)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不超過2小時,超標倍數在0.1倍以下,且總量不超標。
第九條 超過噪聲排放標準1分貝以內,首次被發現,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的。
第十條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適用的情形,具體包括:
(一)對露天堆放一般工業固廢,占地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當場改正的。
(二)首次發現,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未按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沒有造成環境污染后果,已按責令整改時限及時改正的。
(三)不規范貯存危險廢物時間不超過24小時、數量小于0.01噸,且未污染外環境的。
(四)首次發現,對將廢棄劇毒化學品、醫療廢物、實驗室產生的危險廢物及易燃易爆危險廢物以外的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危險廢物數量在10千克以下,未導致危險特性擴散到非危險廢物中,當場立即改正的。
(五)首次發現,對未按規范記錄危險廢物管理紙質臺賬,但已按要求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中申報了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當日改正的。
第十一條 首次發現,對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未及時公開或公開內容不全的,按要求及時完成整改,不含公開內容弄虛作假行為的。
第三章??辦理程序
第十二條??經調查發現符合立案條件的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境部門一律應當立案,并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對于符合不予行政處罰條件的環境違法行為,應當在調查終結后提出不予行政處罰的建議。
第十三條??對符合不予行政處罰條件的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境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強督促指導,確保環境違法行為整改到位。對現場檢查時環境違法行為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應當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環境違法行為,并督促當事人現場簽署《承諾書》(詳見樣表1),合理確定改正期限。
第十四條??實施不予行政處罰,生態環境法制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處罰程序開展案件法制審核,如爭議較大,需提請案委會集體審議決定。
第十五條 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要求,做好調查取證、法制審核、集體審議過程的記錄,做好環境違法行為證據和案件審批過程記錄等案卷材料的整理歸檔工作,確保有據可查。決定不予處罰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詳見樣表2),闡明免予處罰的事實、證據、依據和理由。
第十六條??生態環境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面向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普法宣傳教育活動。嚴格落實普法責任制要求,將普法宣傳教育工作貫穿于監督執法全過程。充分發揮違法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導作用,以案釋法,促進企業知法、懂法、守法。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法制部門要加強實施不予行政處罰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實施或者濫用不予行政處罰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及時督促整改,并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銀川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