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MB1727463F/2025-00039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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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27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 | 發布日期: | 2025-05-27 |
市直各部門,各園區:
《銀川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專題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 銀川市財政局????
????????????????????????2025年5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銀川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參與,強化社會監督,依法查處各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持續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和《寧夏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銀川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銀川市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及其線索的舉報、受理、調查、審查、獎勵以及監督管理。符合條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通過有關渠道舉報銀川市范圍內發生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生態環境部門查證屬實后,對符合舉報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給予獎勵。鼓勵企業內部知情人員積極舉報。
第三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經費納入銀川市生態環境局執法經費預算,依法使用并接受監督。
第四條 經生態環境部門查證屬實,對被舉報人采取下列處理的,給予舉報人不同檔次的獎勵:
(一)對被舉報人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共計不滿5萬元的,給予舉報人500元獎勵;
(二)對被舉報人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共計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
(三)對被舉報人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共計20萬元以上不滿40萬元的,給予舉報人1500元獎勵;
(四)對被舉報人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共計40萬元以上不滿60萬元的,給予舉報人2000元獎勵;
(五)對被舉報人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暫扣許可證件或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共計6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給予舉報人2500元獎勵;
(六)對被舉報人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吊銷許可證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共計100萬元以上的,給予舉報人3000元獎勵。
本條所稱“以上”“以內”包含本數。
第五條 同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符合第四條第一款所列兩種及以上情形的,按照獎金最高檔次對舉報人進行獎勵;舉報人舉報多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生態環境部門查證屬實,分別按照規定檔次對舉報人進行獎勵;同一違法行為被多人(次)舉報的,只獎勵第一有效舉報人(以受理單位登記時間為準),若來電、郵戳或來訪為同一天,則視為共同第一舉報人,獎金平均分配給共同第一舉報人;聯合舉報的,獎金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舉報案件被查處后,被舉報人再次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人可繼續舉報并獲取相應獎勵。
第六條 對造成重大或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涉及環境污染犯罪的案件,難以取得有效破案線索的,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向社會發布懸賞公告,征集案件線索,所征集線索對查清案件主要事實起關鍵性作用的,可給予最高1萬元獎勵。
第七條 除物質獎勵外,經舉報人同意,可以對舉報人給予通報表揚、發放榮譽證書等精神獎勵。
第八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一)電話舉報:“12345”便民服務熱線;
(二)微信舉報:“生態環境微信投訴舉報”;
(三)網站舉報:銀川市生態環境局網站;
(四)來信、來訪舉報:
1.銀川市生態環境局(銀川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
2.銀川市生態環境局各縣(市、區)分局。
第九條 舉報人進行舉報獎勵的,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舉報人應提供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號碼和聯系電話,多人聯合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分別提供相關信息;
(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主體的名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時間、具體位置和內容,能夠說明違法情況的照相攝像資料、書面材料等重要線索。
第十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于生態環境部門職責范圍;
(二)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或被媒體曝光;
(三)舉報人需配合調查核實相關舉報信息;
(四)舉報信息與生態環境部門認定的違法事實基本一致;
(五)對舉報人提供的線索,經生態環境部門查證屬實并實施行政處罰或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一條 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不屬于本辦法獎勵對象。
第十二條 決定獎勵的程序為:
(一)收到舉報人舉報后,受理機構應當如實填寫《有獎舉報受理登記表》,并按照信訪接辦流程明確舉報案件辦理機構;
(二)舉報案件辦理機構應當及時組織開展現場調查,并如實填寫《有獎舉報案件交辦單》;
(三)根據舉報案件辦理機構反饋的意見,舉報內容屬實的,經受理機構審核,符合獎勵范圍、條件和標準的,及時啟動獎勵程序;
(四)相應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舉報案件辦理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舉報案件受理機構提供行政處罰決定書復印件;
(五)舉報案件受理機構應當針對舉報案件及時研究提出意見,填寫《舉報獎勵審批表》,逐級報批;
(六)經局主要領導審批同意的,舉報案件受理機構應當自審批完成后5日內,制作《舉報獎勵通知書》,確定獎勵對象、獎勵金額、獎勵依據、領取時限、領取方式等;
(七)《舉報獎勵通知書》應在作出后3個工作日內送達舉報人,并填寫《送達回證》。
第十三條 獎金發放程序為:
(一)舉報人應當按照《舉報獎勵通知書》確定的申領日期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原件領取獎金,并遞交舉報獎勵申請(載明申領人姓名、申領金額、支付方式、身份證號、賬號卡號等信息);
(二)舉報案件受理機構核實身份后,應當制作《舉報獎金發放表》,由財務人員發放獎金。獎勵資金的支付鼓勵使用電子支付等方式,具體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
(三)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領取獎金,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放棄獎勵。舉報人放棄獎勵的,由舉報案件受理機構制作《舉報獎金發放表》,并注明舉報人放棄原因、逾期時限。
第十四條 舉報人對生態環境部門案件受理、調查、獎勵等有異議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做好溝通,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舉報受理、查處和兌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舉報人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漏舉報人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存在故意透露線索給他人舉報以獲取獎勵,或在舉報受理、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泄漏舉報人相關信息等行為的,一經查實,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實,誣陷他人或制造事端、惡意舉報,嚴重擾亂生態環境舉報獎勵工作秩序或騙取獎勵資金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銀川市生態環境局、銀川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2025年6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26日。
附件:1.銀川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受理登記表
2.銀川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案件交辦單
3.銀川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
4.銀川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
5.銀川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金發放表
附件1
銀川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受理登記表
舉報人 | 聯系方式 | ||
受理時間 | 受理編號 | ||
舉報內容 | |||
受理意見 | 簽字:日期: |
注:1.“舉報內容”應當包括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和違法情形等。
2.“受理意見”由舉報案件受理機構填寫受理意見,并由機構負責人簽字,如不受理舉報需注明原因。
附件2
銀川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案件交辦單
年月日時
舉報人 | 聯系方式 | ||
舉報內容 | |||
擬辦意見 | |||
受理機構 領導意見 | |||
調查處理 結果 | 經辦人員簽名: | ||
舉報人協助調查情況 | 舉報人簽字: 日期: |
注:1.“擬辦意見”由舉報案件受理機構填寫,提出擬轉由哪個單位具體辦理。
2.“舉報人協助調查情況”應如實記錄,并由舉報人簽字確認;如舉報人拒絕配合調查或拒絕簽字的,需注明情況。
附件3
銀川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
受理編號 | 舉報人 | ||
舉報內容 | |||
獎勵依據及 獎勵意見 | |||
支隊領導 審核意見 | |||
局分管領導 意 見 | |||
局主要領導 意 見 |
注:“獎勵依據及獎勵意見”由舉報案件受理機構填寫,意見應包含獎勵依據、擬獎勵方式、擬獎勵金額等內容。
附件4
銀川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
:
依據《銀川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相關規定?,F對您舉報的違法行為進行獎勵,獎勵金額元(人民幣大寫:)。
請您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于年月日前到銀川市生態環境綜合執法支隊(銀川市閱欣路3號)申領。(聯系電話:0951-8679838)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附件5
銀川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金發放表
受理編號 | 舉報人 | ||
舉報內容 | |||
獎勵金額 | 獎勵金額元(人民幣大寫:) | ||
領取人 | 姓 名: 身份證號: 領取日期: | ||
經辦人 | 簽字: 日期: |
注:1.“領取人”一欄為舉報人本人填寫,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
2.舉報人放棄獎勵的在“領取人”一欄注明舉報人放棄原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