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生態環境局| 索 引 號: | 00001434911640100MB1727463F/2025-00050 | 效力狀態: | 有效 |
|---|---|---|---|
| 發布機構: |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11 |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 | 發布日期: | 2025-07-11 |
市直各部門,各園區:
《銀川市“銀川衛士”生態環境保護基金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專題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銀川市生態環境局?????????????? 銀川市財政局????
2025年7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銀川市“銀川衛士”生態環境保護基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發揮銀川市“銀川衛士”生態環境保護基金(以下簡稱“生態環?;稹保┬б?,促進污染防治,持續改善環境質量,根據《銀川市“銀川衛士”生態環境保護基金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根據《辦法》和相關規定,生態環?;鸲ㄎ粸楣嫘匝a貼獎勵基金,以資金獎補、貸款貼息形式為主,可與企業自籌及國家、自治區、銀川市下達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配套結合使用,鼓勵社會資金捐贈贊助?;鸪跏家幠?000萬元,由市財政全額出資,建立“生態環境保護基金池”,后續可通過授予贊助企業冠名權、名譽表彰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贊助。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申請生態環境保護基金項目的申報、項目審核、基金安排、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二章??基金獎勵范圍
第四條 生態環?;皙剟罘秶饕ü澞軠p碳項目、環境污染治理項目、垃圾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資源節約與高效利用項目、其他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社會效應顯著、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社會組織及個人等。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防治污染設施項目不在獎勵范圍內。
(一)節能減碳項目
1.重點支持電力、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紡織、水泥、機械、數據中心等重點行業節能減碳改造;
2.重點用能單位能源梯級利用、能量系統優化等綜合能效提升;
3.基礎設施節能升級改造與綜合能效提升;
4.碳達峰碳中和先進技術示范項目,包括規?;疾都门c封存、生物質能、地熱能替代化石能源示范等;
5.煤炭消費減量替代和清潔高效利用;
(二)環境污染治理項目
1.鍋爐綜合治理、工業爐窯綜合治理、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細顆粒物和臭氧協同治理等項目;
2.涉重金屬歷史遺留固體廢物治理、在產達標排放企業重金屬減排等土壤重金屬污染源頭治理項目;
3.新污染物治理類項目;
4.國家批復的園區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項目;
5.大氣、水、土壤、固廢、生態等環境保護監管、監測基礎能力建設項目。
(三)垃圾、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1.水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及提標改造、污水資源化利用、中水回用等;
2.生活垃圾分類和處理設施建設及提標改造;
3.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
(四)資源節約與高效利用項目
1.循環經濟發展、資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節約項目;循環經濟發展項目重點支持報廢汽車、廢舊電子產品、廢舊電池、廢舊輪胎、廢塑料、廢舊光伏組件等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資源綜合利用項目重點支持煤矸石、粉煤灰、工業副產石膏、建筑垃圾等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秸稈綜合利用及收儲運體系項目、以農林剩余物為主的農業循環經濟項目;水資源節約項目主要包括節約用水、非常規水資源利用項目。
2.促進節水型產業和企業發展,推動能源、化工、建材等高耗水產業節水增效,推廣應用節水技術裝備,企業實施用水計量和節水技術改造,企業間串聯、分質、循環用水設施建設等各類環保、節能設施建設改造等項目。
(五)其他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社會效應顯著、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社會組織及個人等。
1.長期為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成就顯著的;
2.為生態環境治理作出重大發明或提出重要建議,采納后生態環境效益特別顯著、社會效益特別突出或經濟效益巨大的;
3.在生態環境宣傳教育方面開展活動涉及面廣、影響大、效果特別顯著的;
4.在其他方面為銀川市生態環境保護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
第三章??基金獎勵標準
第五條 生態環保基金的使用分為資金獎補和貸款貼息。
第六條資金獎補標準。獎補標準根據項目投資額度確定獎補額度,項目投資100萬至500萬元(含),獎補10萬元,項目投資500萬至1000萬(含),獎補20萬元,項目投資1000萬至3000萬(含),獎補30萬元,項目投資3000萬至5000萬(含),獎補40萬元,項目投資5000萬以上,獎補50萬元。單個項目獎補不超過50萬元,同一企業獎補資金累計不超過300萬元。對有重大生態環境保護貢獻的個人、協會等非盈利機構單次獎勵不超過5萬元,累計獎勵不超過20萬元。
第七條貸款貼息標準。貼息額度按照企業實際付息計算,實際付息在10萬元至20萬元(含)的,按照實際付息金額的20%給予貼息;實際付息金額在20萬元至50萬元(含)的,按照實際付息金額的25%給予貼息;實際付息金額在50萬元至80萬元(含)的,按照實際付息金額的30%給予貼息;實際付息金額在80萬元至110萬元(含)的,按照35%給予貼息;實際付息金額超過 110萬元的,按照40%給予貼息,單個項目貼息總額不超過 50 萬元。單個項目貼息年限為1年,以申請前12個月的實際付息情況作為計算依據,且每個項目僅能申請一次貼息。單個企業累計貼息總額不超過 300 萬元。
第八條在滿足生態環?;痦椖可陥笠蟮幕A上,對進行碳減排量交易的企業,在原有獎勵及貼息政策基礎上,按企業年度內碳普惠總交易額的0.5倍予以補貼,最高補貼不超過5萬元,每個企業僅享受一次碳普惠激勵政策。
第九條同一項目不重復享受資金獎補和貸款貼息政策。單個項目享受“銀川衛士”基金獎勵累計不超過50萬元,同一企業享受“銀川衛士”基金獎勵累計不超過300萬元。
第四章??項目申報
第十條企業在申請生態環保基金之日起前2年內,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請:
(一)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或生態破壞事件的;
(二)因生態環境問題或環境違法事件被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廳及相關部門約談、掛牌督辦,且未經約談或掛牌督辦部門驗收銷號的;
(三)被列入中央、自治區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典型案例,且未通過相關自治區驗收銷號的;
(四)生態環境部、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組織的各類專項督查發現問題,且未按計劃完成整改任務的。
第十一條 擬申請資金獎補的項目,應是完成驗收且已投產的項目。企業申報資料主要包括:
(一)生態環保基金申報表、項目績效目標表;
(二)項目立項批復或核準、備案文件;
(三)近2年企業信用承諾、無重大環境違法行為承諾;
(四)項目竣工驗收、環保驗收等資料;
(五)項目決算、財務報表等可證明項目總投資的資料;
(六)行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擬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實行“先付后貼”、一次性補貼機制。企業須嚴格按照貸款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完成12個月利息支付后,方可向行業主管部門一次性申請該年度的貼息資金。企業申報資料主要包括:
(一)生態環?;鹕陥蟊怼㈨椖靠冃繕吮恚?/span>
(二)項目立項批復或核準、備案文件;
(三)近2年企業信用承諾、無重大環境違法行為承諾;
(四)項目貸款合同及還款記錄等。
(五)證明項目實施進度的資料。
(六)行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擬申請資金獎補的個人、協會等非盈利機構,需提供個人或協會的申請報告、事跡材料等材料。
第十四條根據年度生態環?;鹕陥笠螅瓌t上由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申報,并負責將企業申報資料收集匯總初審后報送至市生態環境局。也可由企業自行向市生態環境局申報,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申報資料。
第十五條市生態環境局會同相關部門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并提出初步獎勵意見。報請市政府專題會研究通過后,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辦理資金撥款手續。
第五章??基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條 基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企業獲得的獎補資金、貼息資金,應當用于企業環保設施建設、更新改造、運維等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員支出、日常運轉經費、購置固定資產、樓堂館所建設等與環境保護無關的支出。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工作需要對基金運行情況進行評價。重點評價以下三方面:
(一)基金獎勵補貼的對象是否繼續符合產業支持方向,是否符合當前產業政策、區域政策和相關法規制度。
(二)基金申報審定及發放流程是否合規,獎勵資金用途是否符合規定的使用范圍,是否存在騙取補貼、資金挪用等情況。
(三)基金投入是否達到預期效果。評價資金使用效率、項目運行情況、產生效益等情況。
第六章??基金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市生態環境局牽頭進行基金的管理和過程監督,主要負責基金申報審定及基金發放工作。
第二十條 市財政局加大政府財政資金的整合使用,結合本級財力、基金資金需求等合理安排預算資金,加強日常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農業農村局、市水務局、市工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科技局及其他與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部門依據各自部門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獎勵資金兌現情況須及時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獎勵資金。對于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財政、生態環境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銀川市生態環境局、銀川市財政局負責解釋,根據情況適時修訂調整。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有效期3年,自2025年8月9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