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010085853R/2022-00061 | 效力狀態: | 已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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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科學技術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05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科學技術局 | 發布日期: | 2022-07-05 |
銀川市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
《銀川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相關產業園區科技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雙創環境,降低創新創業成本,銀川市財政局和銀川市科技局聯合修訂《銀川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銀川市科學技術局????銀川市財政局
2019年12月27日
銀川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支持企業和個人購買國內外科技服務機構的專業化服務,進一步降低全社會創新創業成本,營造風生水起的創新環境,推動全市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銀川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是在銀川市區域(不含寧東,下同)注冊的各類法人機構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企業”)以及戶籍在銀川的個人(以下簡稱“個人”)向科技服務機構購買各類科技服務時,用于支付部分服務費用、政府向科技服務機構兌現這部分費用的“兌付憑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科技服務機構是指全國范圍內具有為企業和個人提供研究開發、技術轉移、科技人才引進、檢驗檢測認證、創業孵化、知識產權、科技咨詢、科技金融、科學技術普及等專業科技服務和綜合科技服務能力的機構。
第四條??創新券的支付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創新券的管理、適用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銀川市科技局為創新券的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管理單位”),按照法定程序委托專業化公司(以下簡稱“運營單位”)開展創新券運營和兌現,兌現總額不超過市本級財政年初預算專項資金安排。管理單位對運營單位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 每年向運營單位支付創新券兌現額度的15%運營費。
第七條??運營單位應開發、使用和維護管理平臺,并可與“銀科創”互聯互通。
第八條 創新券實行“電子券”方式發放和流通,根據項目合同金額,自動生成等額創新券,單個企業每年最高申領限額為20萬元,個人每年最高申領限額為1萬元。已領用未使用的創新券當年12月31日24時自動作廢。
第九條??創新券適用于支付以下科技服務發生的費用:
(一)檢測檢驗認證服務(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必須開展的強制檢測和法定檢測除外);
(二)企業數字化、智能化改造技術服務;
(三)模具開發、工業設計、樣品制作等服務;
(四)企業科技創新戰略研究、高價值專利挖掘服務;
(五)以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評估服務;
(六)企業知識產權運營服務;
(七)科技型企業認定和企業研發費用歸集服務;
(八)科技成果轉化、大型科研儀器共享、技術交易服務;
(九)企業、行業技術標準制定服務;
(十)動植物新品種認定服務;
(十一)經認定的其他相關科技服務。
第十條?? 企業和個人創新券的支付標準:
(一)科技型企業和“專精特新”入庫企業
支付標準為實際發生費用的70%;單筆交易支付上限標準為:銀川市科技型小微企業為8萬元;銀川市科技小巨人、自治區科技中小型及以上的科技型企業以及進入市級“專精特新”庫的企業為10萬元。
(二)其他企業
支付標準為實際發生費用的50%; 單筆交易上限為3萬元。
(三)個人
支付標準為實際發生費用的50%;單筆交易上限為0.5萬元。
第三章??創新券的申領、支付、兌現和獎勵
第十一條??企業、個人和科技服務機構應在銀川市科技創新券管理平臺完成注冊。注冊實行實名制,并與相關信息相一致。企業和個人完成注冊后,可以申領規定額度內的創新券。
科技服務機構注冊時應提交相應的資質證明,并綁定銀行賬戶。
第十二條??創新券運營單位負責對注冊資料真實性進行審核,如發現不真實的,可以直接凍結、終止該賬戶領用、支付創新券,并向創新券管理單位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創新券的支付:
(一)領用創新券的企業和個人必須與已經完成注冊的科技服務機構在銀川市科技創新券管理平臺上簽訂科技部制式標準合同(合同文本在該管理平臺下載),并進行技術合同登記,服務購買方注冊時自動鎖定合同號。
(二)技術合同生效、雙方正式履約時,購買方即可用“貨幣+創新券”方式向科技服務提供方支付,科技服務提供方需在創新券管理平臺確認,完成創新券支付。
(三)購買方和提供服務方在履行合同后應當對合同總金額、創新券支付額度進行確認。如發生變更需提交運營單位重新確認。
第十四條??創新券的兌現
(一)接受創新券的科技服務機構應該在每個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在銀川市科技創新券管理平臺上向運營單位提出創新券兌現申請,填寫提交《銀川市科技創新券兌現申報表》,掃描并上傳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1、加蓋雙方印章并經科技部門認定登記的標準合同;
2、購買服務的正式發票、銀行付款憑證;
3、服務成果證明。
服務成果證明應按每筆交易提供:檢驗檢測服務應提供符合要求的檢驗檢測結果證明;知識產權評估服務應提供獲得金融機構融資支持的相關合同證明;科技型企業認定需提供獲得認定的相關文件證明;研發投入歸集服務應提供企業研發投入增長的相關證明;科技成果轉化、技術交易服務應提供成果轉化落地、技術交易完成證明。其他未明確的證明資料由科技服務機構提供,真實性和有效性由創新券運營單位審核,創新券管理單位具有最終認定權。
科技服務機構逾期沒有提出申請的,當季不再受理,結轉下一季度兌現,以此類推。當年創新券未提出兌現申請的,逾期3個月的,視同放棄該年度資金兌現。
(二)運營單位對科技服務機構兌現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一般采取線上審核方式,對申請資料進行“三個一致”審核:即科技服務機構提供的標準合同編碼必須與科技創新券管理平臺自動生成的標準合同編碼一致;發票收款方和付款方必須與合同簽訂各方名稱一致;成果證明必須與合同約定一致。“三個一致”,缺一不可。
運營單位對科技服務機構提交材料有疑問的,應進行實地調查,科技服務購買方和科技服務機構應予配合。科技服務購買方不配合的,運營單位有權凍結其創新券賬戶;科技服務機構不配合的,運營單位有權拒絕兌現創新券。
(三)運營單位應在每季度結束10個工作日內,向管理單位提出資金兌現申請,管理單位應在接到運營單位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決定創新券的兌現額度,并按照決定向運營單位撥付兌現資金,運營單位應在資金到達后兩個工作日內,將兌現資金直接撥付至科技服務機構注冊時綁定的銀行賬戶。
科技服務機構注冊時綁定的銀行賬戶出現錯誤,或者由于銀行賬戶變更未及時修改,導致兌現資金無法撥付或撥付錯誤的,由科技服務機構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五條??管理單位有權對運營單位提出的申請進行抽查,運營單位、企業以及科技服務機構必須給予配合。
第十六條??管理單位鼓勵全國科技服務機構在為銀川企業和個人提供專業科技服務收取創新券。管理單位對收取創新券的科技服務機構,按照運營單位實際兌現的創新券金額再給予20%每年最高50萬元的補助。該項補助按季度隨創新券兌現一并發放。
第四章?? 監督檢查及處罰
第十七條??運營單位必須配備專業人員負責平臺運營和業務辦理,為注冊用戶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運營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管理、運營和兌現中可能出現的安全風險。
第十八條??運營單位每季度應向管理單位報告創新券注冊、領用、合同簽訂、合同金額等情況,并及時報告創新券兌現情況。管理單位每年對運營單位兌現工作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隨機抽查。
第十九條??管理單位應對運營單位建立績效考核機制,定期不定期檢查運營單位的各項服務水平,切實提高運營單位運營效率。管理單位聯合相關部門每年對運營機構考核一次,對考核不合格的,酌情扣減運營費用,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終止合同。
第二十條??運營單位與機構、組織或個人串通偽造資料騙取資金的,并依法追究運營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企業、個人和科技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管理單位按照《銀川市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申評績效辦法》規定直接列入銀川科研“黑名單”,永久取消其申報銀川市各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和科技基金、銀行科技貸款項目或扶持資格,不予推薦申報科技部、自治區科技廳等上級科技項目,同時向銀川市信用辦提交列入銀川市信用體系“黑名單”;收取創新券的外地科技服務機構將函告其業務和信用主管部門,依法追回兌付或補貼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企業、個人和科技服務機構虛假注冊的;
(二)支付創新券的企業、個人與接受創新券的科技服務企業之間存在關聯方交易或實際控制人之間存在關聯方的,且未明確告知運營單位的。本辦法所稱關聯方按照《公司法》相關規定確定。
(三)提供虛假資料、虛構服務項目、編造合同的;
(四)企業注冊地點與具體經營地點不符,且無法提供合理說明的;
(五)企業、個人接受的科技服務與實際經營、個人科研活動沒有直接聯系的,且無法提供合理說明的;
(六)以各種理由拒絕或拖延運營單位和管理單位檢查的;
(七)管理單位認為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管理單位在進行“黑名單”處罰決定前,應給予被處罰單位或個人7個工作日的申訴期,逾期未申訴的,視同認可處罰。
第二十三條??管理單位接到被處罰單位或個人申訴的,應在接到申訴7個工作日內給予申訴人答復。申訴人不接受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銀川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銀川市科技局《關于印發銀川市科技創新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銀科發〔2017〕9 號)同時廢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