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010085853R/2022-00094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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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科學技術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13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科學技術局 | 發布日期: | 2022-09-16 |
各縣(市)區科技局、財政局,各園區科技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銀川市科技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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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銀川市科技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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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聯系人,楊鳳翔,688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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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科技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企業創新的重大決策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于實施科技強區行動提升區域創新能力的若干意見》等文件精神,鼓勵引導企業開展自主創新,開展并規范科技創新產品認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銀川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負責科技創新產品認定和管理監督,負責制定銀川市科技創新產品認定標準和評價體系,會同市財政局等部門編制《銀川市科技創新產品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科技創新產品認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科學的程序進行認定。
第四條??全市各級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重大裝備和產品的項目,在功能、質量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采購需求的條件下,倡導采購人購買列入《銀川市科技創新產品目錄》的產品,促進我市科技創新產品研發和應用。對于首次投向市場或暫不具備市場競爭力,但具有較大市場潛力并需要重點扶持的科技創新產品,由采購人依法選擇適用的采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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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五條??凡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事業單位均可申請認定。
第六條??申請認定的科技創新產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產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我市相關產業政策。
(二)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且權益狀況明確。產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是指,申請單位經過其主導的技術創新活動,在我國依法擁有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或依法通過受讓取得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或獨占許可權。
(三)產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請單位擁有該產品注冊商標的所有權。
(四)產品創新程度高。申請單位重視技術創新,積極開展研發創新活動。掌握產品生產的核心技術和關鍵工藝,屬全新型或本市首創型產品,或屬根本性、重大改進型產品,或屬國內外率先推出技術標準的產品。
(五)產品技術先進,在同類產品中處于自治區先進或以上水平。
(六)產品生產技術成熟,質量可靠。屬國家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產品,必須具有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頒發的產品生產許可;屬國家實施強制性認證的產品,必須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
(七)產品具有潛在的經濟效益和較大的市場前景或能替代進口。
(八)產品原則上屬于自治區和銀川市重點支持產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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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請材料
第七條??申請科技創新產品認定需提交的材料:
(一)銀川市科技創新產品認定申請表。
(二)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或復印件,若屬中外合資,應提供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的股權結構材料。
(三)關于產品知識產權權益狀況和品牌狀況的有效證明文件。涉及多個單位的,應提交與產品技術歸屬及權限有關的技術轉讓、授權合同或協議。
(四)產品檢測報告,或特殊行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五)產品執行標準的封面和前言。
(六)產品進入市場的證明材料(二份以上銷售合同、銷售發票、用戶使用報告),申報首購的產品除外。
(七)涉及環保的產品,提交環保達標證明。
(八)輔助說明材料。為了幫助評審專家更全面了解產品情況,申報單位可視具體情況自愿選擇提交輔助說明材料。一般包括:獲得科技獎勵證明、科技成果或新產品新技術鑒定證書、獲得國家或省、市級部門立項支持的證明、查新報告、出口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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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認定和管理
第八條??科技創新產品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由市科技局公布當年申報產品的通知和受理截止時間。
第九條??申請認定科技創新產品的單位按要求填寫《銀川市科技創新產品認定申請表》并附所需材料,報所在各縣(市)區、園區科技主管部門。各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按本辦法所規定的條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后上報市科技局。
第十條 市科技局會同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和審定,形成銀川市科技創新產品初步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市科技局會同市發改委、市工信局、市財政局正式編入《銀川市科技創新產品目錄》,主要包括產品名稱、主要性能與配置、有效期、單位名稱等內容。
第十一條??經認定的銀川市科技創新產品,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申請單位可再次申請認定,但應在有效期截止前三個月提出。有效期內,若產品狀況發生變化,被授予單位應及時向市科技局報告。對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產品,將取消其科技創新產品資格。
第十二條??對有異議的產品,任何單位和個人可向市科技局申訴,市科技局根據情況進行調查或組織復審,并反饋調查結果。
第十三條??建立科技創新產品使用意見反饋機制。科技創新產品生產單位應及時向產品使用部門了解產品的應用情況和存在問題,不斷加以改進和完善,有條件的可將每年銷售使用情況書面報市科技局。科技創新產品生產、使用過程中,如發生重大安全或環保事故,經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的,將取消其科技創新產品稱號。
第十四條??市科技局對申報單位和參與認定工作的人員實施監督管理。對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認定稱號的單位,將撤銷其科技創新產品稱號,三年內取消其申報資格。管理部門及相關人員應嚴格保守認定產品的技術秘密。對認定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出現重大錯誤,或以權謀私的工作人員,將取消其承擔或參與認定管理工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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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試行兩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