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010085853R/2023-00146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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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科學技術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05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科學技術局 | 發布日期: | 2022-07-05 |
各縣(市)區、相關產業園區科技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雙創環境,降低創新創業成本,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銀川市財政局和銀川市科技局聯合修訂《銀川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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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7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聯系人,蘇連忠,6888289)
銀川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支持創新主體購買科技服務機構的專業化服務,降低創新創業成本,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提高科技創新水平,助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發展引領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銀川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是利用銀川市財政科技資金,支持銀川市區域(不含寧東,下同)創新主體向科技服務機構購買各類科技服務時,由政府向科技服務機構兌現的用于支付部分服務費用的“電子券”。
創新券通過銀川市科技創新券管理平臺(簡稱“創新券平臺”)運行,實行申請、審核、兌付網上辦理。
第三條??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應遵循鼓勵創新、科學管理、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主要用于創新券兌付、專項績效評價、專家評審等管理經費支出。
第四條??銀川市科技局會同銀川市財政局組織實施創新券工作。銀川市科技局負責政策制定、預算編制、運營管理、服務補貼審定、監督及績效管理等工作,銀川市財政局負責年度預算資金審核及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第五條??創新券的運營管理等具體工作,由銀川市科技局委托專業運營機構負責,包括創新券申請審核、資金兌付、科技服務機構入庫審核及服務補貼核定、政策宣傳、培訓輔導及實地調查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對象與范圍
第六條??創新券主要支持創新主體向科技服務機構購買研究開發、科技政策、知識產權等專業化創新創業服務,具體服務事項清單由銀川市科技局發布,并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七條??辦法所稱的創新主體是指:
(1)在銀川市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中小微企業;
(2)入駐市內國家或自治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等孵化平臺,但尚未注冊為企業的團隊;
自治區及銀川市高層次人才在銀川領辦創辦的創新主體,在創新券申請中享受綠色通道,并予以優先兌付。
第八條??申請創新券支持的創新主體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管理規范、財務制度健全,無不良誠信記錄;
(二)與提供科技服務的機構無任何隸屬、共建、產權紐帶等關聯關系;
(三)購買的專業服務應當與創新主體主營業務有直接相關性。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服務機構是指可提供創新券支持范圍內相關專業化創新創業服務的區內外獨立法人機構。科技服務機構入庫采取自愿申請、擇優選定的方式,分為直接入庫和審核入庫兩種方式。
(一)直接入庫:以下科技服務機構在管理服務平臺注冊
后可直接入庫。
1.自治區及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產業技術協同創新中心及臨床醫學研究中心;
2.自治區及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及星創天地;
3.自治區科技中介示范機構、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及新型研發機構;
4.自治區認定的納入創新券服務的科技服務機構;
5.在各省市創新券平臺注冊運營并經當地科技管理部門認定的科技服務機構。
(二)審核入庫:不符合直接入庫條件的科技服務機構,可通過管理服務平臺注冊并提交申請材料,經專家評審公示后,納入科技服務機構庫。審核入庫的科技服務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開展科技服務的相關資質、業務基礎、硬件條件和專職服務團隊;
2.管理制度完善,有明確的服務目錄、服務規范及收費標準;
3.截至申請前兩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條??科技服務機構入庫后,須與運營機構簽訂服務合同,并在創新券平臺發布經運營機構審核的服務目錄、收費標準等相關信息。科技服務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可隨時申報、集中審核。
第三章 申領與兌現
第十一條??創新主體和科技服務機構應在創新券平臺完成注冊。注冊實行實名制,并與相關信息相一致。創新主體完成注冊后,可以申領規定額度內的創新券。
科技服務機構注冊時應提交相應的資質證明,并提供銀行賬戶。
第十二條??創新券由創新主體申請,根據需求選擇相應的科技服務機構對接,填寫相關信息并上傳科技服務合同,經運營機構審核后,按單筆合同金額的50%自動生成創新券。創新券原則上當年申請,當年兌付,不跨年度使用。
第十三條??創新主體為企業的,每年最高申領限額為10萬元;創新主體為團隊的,每個團隊每年創新券補貼額度不超過5萬元。創新主體在一個年度內可根據需要多次申請創新券,當申請金額達到規定額度時,創新券平臺自動停止發放創新券。同一事項,申領自治區創新券的不得同時申領銀川市創新券。
第十四條??選擇區內科技服務機構的,創新主體在支付費用時可直接使用創新券抵扣服務費,由科技服務機構申請兌付創新券;選擇區外科技服務機構的,創新主體需先行支付全部服務費用,待合同履行完畢后申請兌付創新券。
第十五條??創新券運營機構負責對注冊資料真實性進行審核,如發現不真實的,可以直接凍結、終止該賬戶領用、支付創新券,并向銀川市科技局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創新券的申領:
(一)領用創新券的創新主體必須與已經完成注冊的科技服務機構在創新券平臺上簽訂科技部制式標準合同,并進行技術合同登記,創新主體注冊時自動鎖定合同號。
(二)技術合同生效、雙方正式履約時,創新主體即可用“貨幣+創新券”方式向科技服務提供方支付,科技服務機構需在創新券管理平臺確認,完成創新券支付。
(三)創新主體和科技服務機構在履行合同后應當對合同總金額、創新券支付額度進行確認。如發生變更需提交運營機構重新確認。
第十七條??創新券的兌現:
(一)創新主體在合同履行完畢后,通過創新券平臺對
科技服務機構進行服務評價,并提交付款發票、銀行轉賬憑證及服務結果等資料;
(二)科技服務機構對創新券服務情況確認后,填寫提交兌付《銀川市科技創新券兌現申報表》,選擇區外科技服務機構的由創新主體提交兌付申請;掃描并上傳以下相關證明材料。
1.加蓋雙方印章并經科技部門認定登記的標準合同;
2.購買服務的正式發票、銀行付款憑證;
3.服務成果證明。
(三)運營機構審核創新券兌付申請并兌付資金。當年創新券未提出兌現申請的,逾期3個月的,視同放棄該年度資金兌現。
(四)運營機構對科技服務機構兌現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一般采取線上審核方式,對申請資料進行“三個一致”審核:即科技服務機構提供的標準合同編碼必須與科技創新券管理平臺自動生成的標準合同編碼一致;發票收款方和付款方必須與合同簽訂各方名稱一致;成果證明必須與合同約定一致。“三個一致”,缺一不可;運營機構對科技服務機構提交材料有疑問的,應進行實地調查,創新主體和科技服務機構應予配合。創新主體不配合的,運營機構有權凍結其創新券賬戶;科技服務機構不配合的,運營機構有權拒絕兌現創新券。
第十八條??銀川市科技局有權對創新券的兌現情況進行抽查,運營機構、創新主體以及科技服務機構必須給予配合。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銀川市科技局每年向運營機構支付創新券兌現額度15%的運營費,每年年初向運營機構按照一定比例預撥運營費和服務費。并建立績效考核機制,對運營機構兌現工作采取隨機和專項抽查的方式,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進行抽查,并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運營機構創新券運營情況進行績效評價。考核合格時,兌付剩余資金,考核不合格時,酌情扣減運營費用,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立即終止合同。
第二十條??運營機構必須配備專業人員負責平臺運營和業務辦理,為注冊用戶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運營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管理、運營和兌現中可能出現的安全風險。
第二十一條??運營機構每年向銀川市科技局報告創新券注冊、領用、合同簽訂、合同金額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運營機構與創新主體和科技服務機構串通偽造資料騙取資金的,并依法追究運營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創新主體和科技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經查實,將追回兌付資金,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創新主體科技創新券申請資格,對相應科技服務機構予以清退出庫,并納入科研誠信管理。
(一)創新主體和科技服務機構虛假注冊的;
(二)兌付創新券的創新主體與科技服務機構之間存在關聯方交易或實際控制人之間存在關聯方的,且未明確告知運營機構的。本辦法所稱關聯方按照《公司法》相關規定確定。
(三)提供虛假資料、虛構服務項目、編造合同的;
(四)企業注冊地點與具體經營地點不符,且無法提供合理說明的;
(五)創新主體接受的科技服務與實際經營、團隊科研活動沒有直接聯系的,且無法提供合理說明的;
(六)以各種理由拒絕或拖延運營機構和銀川市科技局檢查的;
(七)銀川市科技局認為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銀川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銀川市科技局《關于印發銀川市科技創新券管理辦法的通知》(銀科發〔2019〕87號)同時廢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