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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11640100010085992G/2023-00071 發布日期:2023-08-28
    發布機構: 銀川市民政局 責任部門: 銀川市民政局
    名 稱: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關于印發《寧夏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辦法》的通知

    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關于印發《寧夏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 (區)民政局:

    現將《寧夏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

    2023年6月9日


    寧夏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區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工作,保證社會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實施,更好保障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依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第649號令)、《民政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在脫貧攻堅中切實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19〕125號)等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向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社會救助,需做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的對象或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臨時救助(急難型救助除外)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家庭經濟狀況指救助申請對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的家庭收入、財產和剛性支出狀況。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等,符合以“單人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其收入和財產以申請人個人為單位計算。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評估認定是指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信息核對和實地調查等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救助家庭申請或動態管理之日前12個月時段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分析、評價估量的活動。

    第五條 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評估工作依照申請家庭有效授權和委托單位合法委托開展,以定性定量相結合方式統籌分析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以信息化手段為主,全面、客觀、公正、高效評估社會救助家庭實際生活狀況。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評估,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評估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承辦申請受理、信息錄入、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事項,并結合信息化核對結果、實地調查等情況對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開展評估。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工作。

    第二章 評估對象和程序

    第七條 評估對象是指社會救助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贍養 (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

    需要計算贍養 (扶養、撫養)費收入的,應當對非共同生活的贍養 (扶養、撫養)義務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輔助評估。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現役軍人中的義務兵;

    (二)連續三年及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三)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員;

    (四)未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但能夠提供登報尋人啟事、公安部門出具的立案通知書、鄰里走訪情況等材料證明連續二年及以上下落不明、與家庭失去聯系(參照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父母失聯認定程序)的人員;

    (五)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監外執行人員、緩刑執行人員除外);

    第八條 社會救助申請人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原件,填寫《寧夏社會救助申請及核對授權書》,配合有關部門對本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查。

    需要計算贍養 (扶養、撫養)費收入的,社會救助申請人應當主動提交非共同生活的贍養 (扶養、撫養)義務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寧夏社會救助申請及核對授權書》,贍養 (扶養、撫養)義務人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查。贍養 (扶養、撫養)義務人已婚的,應當提交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寧夏社會救助申請及核對授權書》。

    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家庭成員,可以提交戶口簿、護照等公安部門發放、認可的有效身份證件明原件。

    第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申請及授權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開展實地調查,使用信息系統采集信息,收集有關單位證明、繳費憑證、疾病證明和相關法律文書等證明材料,填寫《寧夏困難群眾入戶調查信息采集表》,并同步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實地調查。

    前款所列證明材料,可通過信息化政務服務平臺共享的應予以簡化,不得要求申請對象重復提交。

    第十條 縣級以上核對機構結合信息化核對結果、實地調查情況對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開展評估,并結合專項救助業務需求,及時向有關單位反饋評估內容及評估結果。

    第三章 家庭收入及認定標準

    第十一條 家庭收入是指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和轉移凈收入等。具體核算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申請社會救助的家庭收入,一般按申請之日起前12個月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計算。有其他特別規定的,按特別規定執行。

    (二)申請救助家庭的經濟狀況核定,依據個人提供的收入、財產、支出證明和家庭經濟核對系統的核對結果、實地調查結果綜合印證認定。同一收入事項的信息存在差異的,主要依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信息查詢結果按就高原則進行推算,申報收入高于推算的,以申報為準。申請人對同一收入事項的信息存在異議的,申請人應提交相應佐證材料,由社會救助受理部門通過調查、核實,并綜合印證認定。

    第十二條 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個人所得稅得到的收入。包括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經營凈收入。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的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社會服務業和網絡直播、電子商務等新興行業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凈收入。財產凈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凈收入。轉移凈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養老金或離退休金、贍養(扶養、撫養)費、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 (贈送)收入、征地補償費、政策性生活補貼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等。

    第十三條 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及政府給予特殊照顧的其他人員所享受的撫恤及特殊照顧待遇。包括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等,見義勇為人員 (含家屬)按規定享受的撫恤、補助、補貼等,新中國成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的定期補助金,義務兵優待金、獎勵金等;

    (二)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工作、學習優秀者頒發的非報酬性獎勵金和榮譽津貼。包括勞動模范榮譽津貼、獎學金、見義勇為獎金、獨生子女費、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等;

    (三)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發放的各類社會救助款物及給予的有特定用途的非生活補助資金。包括因公(工)負傷人員的公(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撫恤金,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補助費以外的部分,在校 (本科及以下)學生獲得的助學金、困難補助金,醫療救助的補助費用,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廉租住房補貼,慰問款物等;

    (四)參加短期 (3個月以內)公益性勞動所得;

    (五)殘疾人有關津貼、補貼和企業職工病殘津貼;

    (六)政策性農業種植、養殖補貼;

    (七)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遷)獲得的安置補償款本金(直至新建或新購房止)。

    第十四條 工資性收入按照以下標準核定:

    (一)家庭成員工資性收入主要依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信息查詢結果、用人單位出具的相關憑證或銀行發放記錄計算收入,也可通過調查就業和勞動報酬以及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查詢或扣繳單位提供的個人所得稅情況進行認定;

    (二)對于無法推算實際工資收入的男50周歲(不含)、女40周歲(不含)以下,具備勞動能力的非在職人員,按照三種方式確定,外出務工的,以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常住地靈活就業的,參照本地同行業平均收入計算;難以確定務工地區的,以常住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三)最低工資標準按人社部門公布的數據確定;同行業平均收入按統計調查部門公布的數據確定;社會保障支出按人社部門規定的內容確定;

    (四)在法定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就業服務但未實現就業的,按照實際收入計算;無正當理由拒絕公共就業服務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第十五條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喪失勞動能力的非在職人員低保及低保邊緣家庭申請對象,應滿足以下條件并提供相應材料。

    (一)患當地醫保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員的,應提供相關診斷證明;

    (二)屬于重度殘疾的(包含精神、智力三、四級殘疾),應提供有效殘疾人證;

    (三)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提供相應的鑒定報告;

    (四)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規定的其他情況及材料。

    第十六條 經營凈收入按照以下標準核定:

    (一)種植業收入以本地區同等作物的市場價格與實際產量推算;不能確定實際產量的,以當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產量推算;

    (二)養殖業收入以本地區同等養殖品種市場價格與實際出欄數推算;不能確定實際出欄數的,以當地去年同行業平均產量推算;

    (三)在計算申請家庭種植、養殖收入時,應扣除必要的種植養殖成本,其中,種植業的成本原則上按照收入的50%扣除,養殖業的成本原則上按照收入的70%扣除;

    (四)經營企業的(含個體工商戶),按照企業實際凈收入或實際繳納稅收基數綜合認定;無法認定實際收入的,參考當地同行業、同規模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平均收入和企業實際繳納稅收情況綜合認定;

    (五)合伙經辦企業的,以實際收入認定;

    (六)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折舊年限平均計算。

    第十七條 財產凈收入按照以下標準核定:

    (一)出讓、租賃等收入,參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合法有效合同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相關合同或合同確定的收益明顯低于市場平均收益的,參照當地同類資產出讓、租賃的平均價格推算;

    (二)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按照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計算,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按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計算;

    (三)彩票收益及其偶然所得收益應扣除稅后計算;

    (四)非唯一住房因征地、拆遷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償金等,扣除購買安置房(含必要的裝修費用)等部分,其剩余費用,按照家庭人口逐月分攤計算家庭收入,在可分攤的月數內,該家庭一般不予獲得救助。如在可分攤的月數內,因病、因災、因殘等特殊情況將領取的安置費和補償金提前用完的,生活確有困難,提供合法有效憑證,可視情予以納入保障范圍。

    第十八條 轉移凈收入按照以下標準核定:

    (一)轉移性收入和轉移性支出有實際發生數額憑證的,以憑證數額計算;有協議、裁判文書的,按照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

    (二)離退休金、養老保險金、遺屬補助費,按照領取存折(卡)計算;

    (三)登記失業人員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本人失業保險金領取存折(卡)計算;

    (四)贈予收入、繼承收入,根據贈予和繼承文書扣除稅費后計算;

    (五)賠償收入按照投保公司實際理賠憑證和法院判決書扣除治療費用、喪葬費用、必要的成本等相關費用認定;

    (六)無法律文書的,贍養 (扶養、撫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當地月最低生活標準1.5倍的,一般將其收入高出部分的60%,平均到其應當贍養 (扶養、撫養)的每個對象計算。多個贍養 (扶養、撫養)義務人屬于同一家庭的,按就低原則只計算一份贍養 (扶養、撫養)費用。有多個應當盡贍養 (扶養、撫養)義務家庭的,將名義務家庭應支付的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合并計算;

    (七)對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供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給付的供養費用可按70%予以減免,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可不計算給付供養費用;

    (八)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屬于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低保邊緣家庭、鄉村振興三類監測對象、現役軍人(指兩年義務兵)、服刑人員(含保外就醫、監外執行)、強制戒毒人員、義務教育及本科、專科和中高等職業教育的在校學生,或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長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目前患有重特大疾病、重度殘疾(含智力、精神殘疾三、四級)的,視為無能力提供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義務,在計算轉移凈收入時不計入該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贍養(撫養、扶養)費;

    (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計算有其他相關規定的,所轄縣(市、區)可按相應規定執行。

    第四章 家庭財產及認定標準

    第十九條 家庭財產主要指家庭共同生活成員所擁有的不動產和動產情況,不動產主要包括家庭成員持有房屋、土地、林木等定著物情況,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等金融資產以及市場主體、車輛、大型農機具等。

    第二十條 家庭財產按照以下標準核定:

    (一)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登記部門頒發的不動產產權證書的登記信息、相關購買信息和已在住建、土地、林業等部門辦理備案等信息認定。沒有在相關部門登記備案的不動產,以簽訂的相關協議進行認定;

    (二)銀行存款按照申請社會救助家庭成員賬戶中的總金額認定,也可參考一定時間內的銀行賬戶余額及流水情況綜合評估;證券、基金等金融資產按照股票市值和資金賬戶余額或基金凈值認定;商業保險按照保險合同預定的給付時間和現金價值認定;債權按照協議等文本信息認定;

    (三)市場主體情況主要包括開辦或投資企業、經營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情況,按照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信息確定;

    (四)車輛主要包括機動車輛(殘疾人用于功能性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普通摩托車除外)、船舶、大型農機具等,按照公安、交通運輸、農業等相關部門登記信息和登記人認定。

    第二十一條 對于維持申請人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可按下列規定豁免。

    (一)家庭成員名下擁有唯一機動車,該機動車用于保障家庭成員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在區內醫療機構長期就醫或重度殘疾人進行治療、康復或出行等特殊情形的,可適當放寬認定條件,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后,可以予以豁免;

    (二)經認定屬于家庭唯一謀生工具的小型經營性車輛、生產型用車,可適當放寬認定條件,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后,可以予以豁免;

    (三)因被盜、自然災害、法院執行等因客觀原因造成車輛滅失或無法銷戶的車輛,應當依據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信息查詢結果及本人提供公安機關的報警、掛失等證明材料,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綜合印證,并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后,可以予以豁免;

    (四)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名下擁有兩套住房,但累計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高于30平方米的,可以予以豁免;

    (五)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名下擁有兩套住房,其中屬于長期無人居住且無法及時變現的農村住房或農村城鎮化分配的不能買賣且不能過戶的房屋,可以予以豁免,同一家庭豁免的住房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套;

    (六)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時,對家庭擁有的貨幣財產屬于無須抵押或擔保的政策性貸款,且能夠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可以予以豁免;

    (七)家庭經濟狀況核查時,發現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存款超過同期對應救助政策貨幣財產限額標準,且累積持有時間未超過12個月,能夠提供自申請或者動態管理之日起12個月內二級(含)以上級別醫療機構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治療方案等醫學證明材料,確認存款用于治療重大疾病的,可以予以豁免,豁免時間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

    (八)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對申請或已納入救助保障范圍的家庭,自申請或納入保障范圍之日起,在任何時點核對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名下的動產和不動產,均認定為其家庭財產。

    第二十三條 社會救助申請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及具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員,需如實申報家庭經濟狀況,并配合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五章 剛性支出及認定標準

    第二十四條 剛性支出,是指在提出救助申請當月前12個月內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必需性基本支出,可在核算申請家庭收入時予以扣減。主要包括:

    (一)醫療費用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病在定點醫療機構產生的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保險和社會幫扶后的個人自付費用,具體費用依據有效票據(含具有相關疾病診斷證明,在非定點醫療機構購買治療相關疾病藥品的有效票據)認定。

    (二)教育費用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就讀于公辦的幼兒園、高中 (含中等職業)和本科 (含大專)全日制教育階段就讀的,獲得政府和社會資助后由個人負擔的學費、學雜費、住宿費。就讀民辦學校 (幼兒園)的,按當地同類公辦學校 (幼兒園)費用標準認定。

    (三)殘疾康復費用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殘疾所需的醫療康復、康復訓練、康復服務、輔助器具適配等費用扣除享受國家和地方補貼政策后的自負費用,其中殘疾人的基本康復訓練和輔助器具的范圍按照 《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目錄(2019版)》 《寧夏回族自治區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補貼管理辦法》及當地相關規定確定,具體費用依據相關有效票據認定。

    (四)租賃住房費用支出。維持基本居住條件,在當地租賃住房產生的費用,每戶每月按照當地城市低保標準的50%認定

    (享受廉租房和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除外)。

    (五)就業成本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已就業的,按就業地 (務工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0%扣減就業成本;殘疾人就業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扣減就業成本。

    (六)因災、因意外事故費用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交通事故、火災、爆炸、溺水、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扣除各種賠償、保險、社會幫扶資金后,個人負擔的費用。具體費用依據有效票據認定。

    (七)照料支出。照料支出指照料殘疾人、失能失智老年人和0-3歲 (含)嬰幼兒的費用支出。包括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三級、四級智力殘疾人,三級、四級精神殘疾人,年滿60周歲(含)失能、失智老年人, 0-3歲(含)嬰幼兒的,每個被照料人的照料支出按月參照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認定;被照料人無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無力照料的,申請對象照料支出可根據實際開支情況進行認定。

    對多重原因致困的家庭,符合以上剛性支出條件的,可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合并扣減。

    第二十五條 以下支出不得認定為剛性支出:

    (一)購房支出(含商鋪);

    (二)購買車輛等非生活必需支出及奢侈品消費支出;

    (三)擇校費、留學費等支出;

    (四)境外就醫、過度醫療等非必須性醫療費用支出;

    (五)因違法違規導致的支出;

    (六)購買各類商業保險的支出;

    (七)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單人戶”,是指成年重度無業殘疾人等,按照“單人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的對象。

    第二十七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并報自治區民政廳備案。

    第二十八條 附件樣表供各地參考使用,確因工作需要修改完善的,可由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結合工作實際對本轄區表格樣式統一進行修改。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5日起執行,自執行之日起,同時廢止2020年7月23日印發《關于切實做好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工作的通知》(寧民發〔2020〕56號),現行社會救助政策中有關家庭經濟狀況核定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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