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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銀川市民政局
    行政規范性文件
    索 引 號:11640100010085992G/2022-00095 效力狀態:有效
    發布機構:銀川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2022-12-15
    責任部門:銀川市民政局 發布日期:2022-12-20

    銀川市民政局關于印發《銀川市最低生活保障及最

    低生活保障邊緣庭家審核確認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銀川市最低生活保障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審核確認暫行辦法》已經2022年8月29日市政府專題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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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川市民政局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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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開發布)


    銀川市最低生活保障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審核確認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進一步規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以下簡稱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審核確認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2019年修訂)、《民政部關于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民發〔2021〕57號)、《寧夏回族自治區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暫行辦法》(寧民規發〔2021〕7號)、《寧夏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辦法(試行)》(寧民規發〔2021〕15號)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審核確認應堅持公正公開、應保盡保、動態管理、統籌兼顧的原則。

    第三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審核確認規范管理工作的領導,將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審核確認、動態管理和分類救助工作列入目標管理或績效考核范圍,保障工作所需人員和經費。

    ????第四條??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對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審核確認的政策制定、監督指導、績效考核、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抽查復核、預算編制、資金劃撥、購買服務、信息發布、數據統計、培訓宣傳等相關服務保障及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的主動發現、申請受理、信息錄入、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民主評議、資格審核、保障確認、動態管理、近親屬備案、信息公示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發現報告、申請遞交、近親屬備案、入戶調查、民主評議、信息公示、動態管理、政策宣傳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縣(市)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審核確認的規范管理,努力做到制度流程嚴格規范,政策宣傳明確到位,服務群眾熱情周到,對象認定準確高效,資金發放及時透明,動態管理常態實施,檔案資料統一齊全。

    ????第六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分類或分檔救助標準,不得低于銀川市確定的平均保障水平。


    第二章?資格條件


    第七條??持有寧夏戶籍的居民,如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不計入部分除外)在扣減剛性支出后低于申請地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以居住證登記地為準,下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資格認定。

    低保邊緣家庭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在扣減剛性支出后,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且財產狀況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家庭。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高等教育階段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和收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五)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據相關辦法和程序認定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1.現役軍人中的義務兵;

    2.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

    3.被法院宣告或公安機關出具失蹤報案證明的失蹤人員;

    4.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據相關辦法和程序認定的人員。

    第九條??同時滿足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高齡低收入老年人基本津貼保障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保障。


    第三章?申請及受理


    第十條??申請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或者依托自治區政務服務平臺進行網上申請。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或辦理;對無能力遞交申請的困難家庭,村(居)民委員會有責任主動代為提交申請。委托申請辦理的,應當履行相應委托手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在工作中發現困難家庭可能符合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條件,但是未申請的,應當主動告知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相關政策。

    第十一條??居民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參照下列辦法辦理:

    (一)持有銀川市戶籍的,在市轄區域內經常居住地居住6個月以上的,可在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資格認定;

    (二)持有銀川市以外戶籍的,可向經常居住地(以居住證登記為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資格認定。

    第十二條??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申請,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的審核確認、資金發放、動態管理等工作由受理地縣(市)區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另一地縣(市)區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兩地不得同時受理。

    第十三條??困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三級、四級智力殘疾人,三級、四級精神殘疾人和罹患重特大疾病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規定如實申報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基本情況,收入、財產、剛性支出狀況和非共同生活法定贍(撫、扶)養義務人等基本信息,提交相關材料并簽字確認;

    (二)履行授權核查收入、財產、支出等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三)書面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并承擔因提供虛假信息引發的相關失信懲戒后果和法律責任;

    (四)配合接受家庭基本情況及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的,及時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等方式查詢獲取的相關材料,不再要求重復提交。

    第十六條??申請或動態管理時,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與經辦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有近親屬關系或家庭成員、法定贍(撫、扶)養義務人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和民營企業工作,收入相對穩定的;領取養老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除外)、商業養老保險或有其他相對穩定收入來源的,應當主動如實報告并單獨登記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對備案的審核確認材料單獨登記、建檔管理,在審核確認和復核過程中相關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回避。

    “經辦人員”是指涉及具體辦理和分管低保(低保邊緣家庭)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確認等事項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第四章?家庭狀況調查


    第十七條??家庭狀況是指通過實地調查、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家庭人員年齡結構、家庭經濟狀況和家庭生活狀況進行調查分析、評價估量。家庭經濟狀況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家庭生活狀況包括家庭剛性支出狀況、成員健康狀況、接受教育狀況、實際居住狀況和就業狀況等。

    第十八條??家庭收入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申請低保當月前連續12個月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

    (一)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包括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的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凈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社會服務業和網絡直播、電子商務等新興行業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凈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凈收入,指轉移凈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接受遺產(贈予)收入,征地補償費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等;

    (五)彩票收益等偶然所得;

    (六)其他應當計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九條??提出申請或動態管理復核前12個月內,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收入應按照以下規定核算認定:

    (一)有工作單位或簽訂勞動合同的,按照用人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或銀行發放記錄認定。自由職業者以及其他繳納社會保險金人員的收入,按照個人實際收入認定;

    (二)未簽訂正式用工合同的務工人員及其他難以認定的人員,可采取以下方式計算收入:

    ????1.外出務工的,以務工地區同期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2.靈活就業的,參考本地同行業平均收入計算。

    (三)種植業收入以本地區同等作物的市場價格與實際產量核算;不能確定實際產量的,以本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產量核算。養殖業收入以本地區同等養殖品種市場價格與實際出欄數核算;不能確定實際出欄數的,以本地同行業上年平均數量核算。其他家庭經營性收入,按照實際純收入或實際繳納稅收基數綜合認定;無法認定實際收入的,參考本地同行業、同規模經營者平均收入和實際繳納稅收情況綜合認定;

    (四)財產租賃、出讓等收入,參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合法有效合同、協議認定;不能提供相關合同、協議的,或合同、協議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平均價格的,參照本地同類資產租賃、出讓的平均價格推算。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投資股息紅利等按照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計算,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按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計算;

    (五)轉移性收入,有實際發生數額憑證的,以憑證數額計算;有調解書、判決書或協議書等法律文書的,按照法律文書確定的數額計算;無法律文書的,可按照以下規定計算:

    1.原則上,每個被贍養人所得贍養費,按被贍養人戶籍類別,以本市同期城市或農村低保標準的30定額計算;有多個贍養義務人的,贍養費應累計;

    2.如非共同生活的贍(撫、扶)養義務人是在校就讀學生、宣告失蹤人員等特殊人員或屬于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可視其為無履行贍(撫、扶)養義務能力。

    (六)其他未盡事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核算認定。

    第二十條??剛性支出是指提出申請當月前12個月內,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醫療、就學、租賃住房、就業等方面的必須性基本支出。

    提出申請或動態管理復核前12個月內,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剛性支出,在核算家庭人均收入時按照以下規定予以扣減:

    (一)醫療費用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因病購買必要的醫療器械或在醫療機構醫治罹患疾病產生的,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等保險和社會幫扶后的個人自付費用。具體費用依據有效票據認定;

    (二)教育費用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就讀于國內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職業(專科)學校、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獲得政府和社會資助后由個人負擔的學費(保育教育費)、住宿費,按照以下規定核算:

    1.就讀普通高校、高等職業(專科)學校一學年學費、住宿費超過5000元的,按5000元計算;低于上述標準的按實際繳納費用計算;

    2.就讀公辦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一學年學費(保育教育費)、住宿費,按實際繳納費用計算;就讀民辦學校和幼兒園的,參照本市公辦學校和幼兒園收費標準計算。

    (三)租賃住房費用支出。維持基本居住條件,在本市租賃住房產生的費用,每戶每月按照本市城市低保標準的50%計算(享受實物配租和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除外);

    (四)就業成本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實現就業創業并主動報告的,可按其就業(務工)收入或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30%扣減就業創業成本,殘疾人按其就業(務工)收入或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扣減就業創業成本;

    (五)殘疾康復費用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因殘疾所需的醫療康復、康復訓練、康復服務、輔助器具適配等費用扣除享受國家和地方補貼政策后的自負費用,其中殘疾人的基本康復訓練和輔助器具的范圍按照《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目錄(2019版)》《寧夏回族自治區殘疾人輔助器具適配補貼管理辦法》及當地相關規定確定。具體費用依據有效票據認定;

    (六)因災、因意外事故費用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因交通事故、火災、爆炸、溺水、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扣除各種賠償、保險、社會幫扶資金后,個人負擔的費用。具體費用依據有效票據認定;

    (七)照料支出。指照料殘疾人、失能失智老年人和0-3歲(含)嬰幼兒的費用支出。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三級、四級智力殘疾人,三級、四級精神殘疾人,年滿60周歲(含)失能、失智老年人,0-3歲(含)嬰幼兒的,每一個被照料人按照當地1個月的低保標準認定;

    (八)縣(市)區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剛性支出費用。

    對多重原因致困的家庭,符合以上剛性支出條件的,可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合并扣減。

    第二十一條??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和家庭貨幣財產

    (一)優撫對象及政府給予特殊照顧的其他人員所享受的撫恤及特殊照顧待遇。包括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等,見義勇為人員(含家屬)按規定享受的撫恤、補助、補貼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入黨的農村老黨員、老游擊隊員、老交通員的定期補助金,義務兵優待金、獎勵金;

    (二)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工作、學習優秀者頒發的非報酬性獎勵金和榮譽津貼。包括勞動模范榮譽津貼、獎學金、見義勇為獎金、獨生子女費、計劃生育獎勵、失獨家庭撫慰金及特別扶助金等;

    (三)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的有特定用途的非生活補助資金。包括因公(工)負傷人員的公(工)傷醫療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撫恤金,人身傷害賠償中生活補助費以外的部分,在校(本科及以下)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等,醫療救助補助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的醫療費,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廉租住房補貼,慰問款物等;

    (四)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發放的低保、臨時救助、自然災害等救助補助金;

    (五)殘疾人有關津貼、補貼和企業職工病殘津貼;

    (六)政策性農業種植、養殖補貼;

    (七)參加短期(3個月以內)公益性勞動所得;

    (八)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計入家庭收入的所得。

    第二十二條??庭財產是指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共同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

    (一)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基金、債券、商業保險、互聯網金融資產等,以及需要記入認定范圍的其他貨幣財產;

    (二)機動車輛、農機具、船舶等;

    (三)房屋、林木等定著物以及債權、經營性實體或股份、專利、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

    (四)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

    (五)其他財產。

    對于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須財產,可以在認定家庭財產狀況時根據實際情況予以適當豁免。

    第二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啟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非申請受理地縣(市)區民政部門和相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申請受理地要求,積極做好配合工作,并于10個工作日向受理地反饋相關資料。

    調查核實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信息采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辦人員將申請人申報信息及時錄入社會救助管理系統。

    (二)信息核對。經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授權,縣(市)區民政部門(核對機構)與相關部門和機構,按照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等規定,對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收入、財產、剛性支出以及其他基本情況進行核算和比對,并根據核對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

    (三)入戶調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組織駐村干部、社區專干等工作人員對通過核對的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真實性、完整性以及吃、穿、住、用實際生活情況入戶調查核實。調查時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有1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調查人員應當填寫入戶調查表,調查完成后,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被調查人)分別在調查表上簽字確認。

    (四)調查人員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采取鄰里訪問和信函索證的方式。

    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人所在村(居)委員會和社區,走訪了解其家庭收入、財產和實際生活狀況。

    信函索證。調查人員以信函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五)其他調查方式。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前款規定的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程序可以采取電話、視頻等非接觸方式進行。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結合當地

    實際,通過了解申請人家庭用水、用電、燃氣、通訊、交通等日常生活費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自費出國留學、出國旅游等情況,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輔助評估。


    第五章?民主評議


    第二十五條??家庭狀況調查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民委會的協助下,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進行民主評議。具體評議時間需提前進行公告并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民主評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入戶調查人、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會成員、村(居)民監督委員會成員、熟悉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不少于15人參加。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于評議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必要時,縣(市)區民政部門可派人參加民主評議。

    第二十七條??民主評議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講政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宣講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審核確認政策制度、管理規定、評議規則及紀律。

    (二)介紹情況。申請(委托代理)人和入戶調查人員分別介紹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為保護艾滋病病人、精神病人等特殊困難群眾隱私,評議時,不得泄露病情。

    (三)現場評議。評議人員對申請人家庭個人申報情況及入戶調查情況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評價。

    (四)形成結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根據現場評議情況,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的真實有效性做出結論。

    (五)簽字確認。民主評議應當有詳細的評議記錄。所有參加評議人員應當簽字確認評議結果。

    第二十八條??對民主評議爭議較大的低保或低保邊緣申請家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必要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會同縣(市)區民政部門入戶調查并直接作出認定。

    根據需要,可將民主評議作為事后監督手段,在對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進行年度復核時組織開展。


    第六章?審核確認


    第二十九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對申請家庭是否納入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提出初審意見,并及時在村(居)民委員會設置的村(居)務公開欄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申請材料、入戶調查、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查結果、民主評議情況、初審意見等,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對已確認納入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的,應當同時確定擬保障檔次及救助金額,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固定的政務公開欄、村(居)務公開欄以及政務大廳設置的電子屏等場所和地點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對不符合條件確認的,應當在做出決定3日內,書面告知(委托代理人)并說明理由。

    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并按照程序重新公示,并在10個工作日內重新提出審核確認意見。

    第三十條??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對于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新審核確認的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進行不少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單獨登記備案以及有疑問、有舉報或者其他需要重點調查的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應當全部入戶核實。

    第三十二條??經調查核實,低保邊緣家庭中的下列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可以直接審核確認為低保對象:

    (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和三級、四級智力殘疾人,三級、四級精神殘疾人;

    (二)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人員;

    (三)縣(市)區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人員。

    第三十三條??經調查核實,困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三級、四級智力殘疾人,三級、四級精神殘疾人和罹患重特大疾病人員,符合下列情形,可按照單人戶納入城鄉低保:

    (一)無穩定收入,依靠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供養;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名下無本辦法規定的低保邊緣家庭超標財產;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扣減剛性支出后低于本市同期城鄉低保標準的3倍。

    第三十四條??經調查核實,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或取消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

    (一)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人均擁有的全部貨幣財產總額分別超過36個月對應低保標準之和或48個月對應低保標準之和;

    (二)名下擁有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普通摩托車及低保邊緣家庭作為唯一謀生工具的小型經營性車輛除外)和大型農機具等;

    (三)擁有的私有住房達到兩套及以上的(低保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低保邊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30平方米的除外);

    (四)名下擁有非住宅類房屋,且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

    (五)雇傭他人從事各種經營性活動;

    (六)自費安排家庭成員出國(境)留學或者出國(境)旅游;

    (七)拒絕配合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進行調查,致使無法核實相關信息的;

    (八)故意隱瞞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財產等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虛假證明的;

    (九)無正當理由2次不參加民主評議會,或不按規定程序參加民主評議的;

    (十)通過離婚、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應得財產或份額,以及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

    (十一)法定贍(撫、扶)養義務人具備能力但未依法履行義務,申請人放棄法定應得贍(撫、扶)養費的;

    第三十五條??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享受低保條件: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無故閑置承包土地山林的,無正當理由3次不接受推薦工作而拒絕就業或者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公益性勞動的;

    (二)各類服刑期內的人員(經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社區矯正人員除外);

    (三)屬于特困供養人員和享受高齡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貼、孤兒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且領取相應津貼的;

    (四)違反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作出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審核確認全過程中規范使用行政文書,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行政文書和相關佐證材料全部存檔,分戶建檔、專柜保管。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救助金額確定與發放


    第三十七條??對審核確認納入低保的家庭,低保救助金額可按照審核確定的申請家庭人均收入與低保標準的實際差額計算;也可根據當地實際進行分檔補助,自審核確認后次月起按月發放到戶。

    對低保邊緣家庭,根據經濟困難家庭子女高等教育階段就學救助辦法、冬季采暖費補貼辦法、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辦法等有關規定給予專項救助。

    第三十八條??對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特定對象,可以通過提檔或增發20%的低保救助金予以保障,也可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加大對特定對象的保障力度。

    第三十九條??低保救助金或低保邊緣家庭專項救助金通過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或社會保障卡進行社會化發放,直接支付到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的賬戶。

    第四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相關工作人員代為保管用于領取低保金的銀行存折或銀行卡的,應當與低保家庭成員簽訂書面協議并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縣(市)區民政部門在提供救助資金發放清單時應注明發放項目,如“X月低保、物價補貼、節日補貼、取暖補貼、春節補貼、臨時補貼、電價補貼、就學救助”等,并協調各代發金融機構按照發放項目準確打印,定期向救助對象提供發放流水清單。


    第八章 動態管理


    第四十二條??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的隨機抽查和對審核確認工作的監督檢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救助對象的年齡、健康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家庭收入來源等情況對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實行分類管理,定期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村(居)民委員會應積極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縣(市)區民政部門,定期核查本社區內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戶籍、居住地、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等變化情況,督促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發生變化時主動報告。

    第四十三條??各縣(市)區要建立城鄉低保對象死亡人員月報制度,每月由村(居)委員會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本轄區死亡人員情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數據比對,根據比對結果及時辦理停發手續,并將結果錄入“民政云”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

    第四十四條??對低保對象或低保邊緣家庭中是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高齡老人或無勞動能力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每年核查一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或在經常居住地納入低保或低保邊緣的家庭,至少每半年核查一次。核查期內低保家庭的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低保救助金額度。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前款規定的核查方式可以適當調整,核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五條??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有以下高檔消費行為的,要對其家庭收入和財產進行重點核查,對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及時終止保障:

    (一)自費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頭等艙、公務艙,列車軟臥、一等(含)以上座位,輪船二等(含)以上艙位等;

    (二)自費在四星級(含)以上賓館、酒店,高檔酒吧、私人會所或高爾夫球場等高消費場所進行消費;

    (三)自費安排家庭成員出國(境)留學、旅游;

    (四)購買房屋、汽車等其他高檔消費行為。

    第四十六條??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戶籍或人口發生變化的,應當在1個月內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動報告;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居住地、收入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復核期之前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動報告。對于主動報告的,可納入個人信用記錄,予以激勵。

    無特殊原因連續2次不履行定期報告義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根據情況決定暫停、減發、取消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資格。決定取消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資格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書面或其他形式告知理由,錄入社會救助管理系統,并及時在鄉鎮(街道)或村(居)予以公示。

    第四十七條??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待遇在市域范圍跨縣(市)區轉移的,經主動報告,遷出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向遷入地出具遷移書面材料(說明保障人口、標準、救助金發放截止時間等詳細情況)和檔案;遷入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與遷出地做好遷移手續和檔案交接工作,自原截止日期次月接續納入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

    第四十八條??申請或退出低保、特困供養范圍的,經審核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認定條件的,可直接轉為低保邊緣家庭,相關申請資料不再重復提交,簡化工作流程。自認定之日起12個月內,需對其再次進行收入和財產認定,對不符合低保邊緣家庭條件的,及時予以退出。

    第四十九條??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失業的城市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對象,應當及時到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失業登記。城鄉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對象應主動接受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就業服務,并參加所在村(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學習活動或公益性勞動。

    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但低于低保標準2倍的,給予6個月的低保漸退期,殘疾人低保家庭給予12個月的低保漸退期,保障其家庭生活水平穩定

    第五十條??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超過低保標準2倍或執行低保漸退期滿不再符合低保條件及當月死亡的,應于次月停止發放低保救助金。

    第五十一條??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對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基本情況進行長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眾的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人員信息查詢機制。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進行網絡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中應當注意保護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人員個人隱私,不得公開無關信息。

    村(居)民委員會要設置固定的社會救助公示欄,并指定一名村(居)委會成員負責日常管理維護,確保相關公示信息完整、可視。


    第九章?信訪及監督


    第五十二條??縣(市)區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完善舉報核查制度,公開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監督咨詢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投訴和舉報。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并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五十三條??申請或者已經獲得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的成員對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市)區民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章?責任追究


    第五十四條??縣(市)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明確工作人員在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審核確認以及動態管理過程中職責、權限及工作紀律。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法依規容錯糾錯,對程序完整,但因核查能力限制、部門數據共享不完善以及被救助對象故意隱瞞家庭人口、經濟狀況變化等客觀原因出現的偏差或失誤,經及時糾錯改正的,可免于追責。

    第五十五條??請人應依照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審核確認資格條件如實填寫、遞交申請材料。對采取虛報、瞞報、偽造等非法手段圖謀騙取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待遇的,縣(市)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其失信行為納入個人信用記錄,1年內不再受理其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申請;已騙取救助的,除取消其待遇資格,追回所騙取的低保救助金或低保邊緣家庭專項救助金,還要會同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進行個人信用聯合懲戒;對無理取鬧、采用威脅手段強行索要低保或低保邊緣家庭救助待遇的,應會同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相關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六條??縣(市)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申請對象相關信息出具單位和個人的政策宣傳引導,對出具虛假信息的單位和個人,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嚴肅處理,并將失信行為納入信用記錄,給予聯合懲戒。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銀川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開始施行,2020年3月4日銀川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銀川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審核審批實施辦法(試行)》(銀政辦規發〔2022〕2號)同時廢止。

    ????備注:根據銀民規發〔2023〕2號《銀川市民政局關于修改<銀川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保邊緣家庭審核確認暫行辦法>的決定》對本辦法已進行修改。

    附件:

    銀川市民政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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