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640100-117/2020-00234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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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農業農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0-08-06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農業農村局 | 發布日期: | 2020-08-06 |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發改局、財政局、商務局、自然資源局、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銀川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工作,參照《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農經發〔2018〕1號)及《自治區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寧農(產)發〔[2018〕15號),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銀川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認定和監測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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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農業農村局??????銀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銀川市財政局
銀川市商務局?????? 銀川市自然資源局????????銀川市葡萄酒業發展服務中心
國家稅務總局銀川市稅務局
?????????????????????????????????????????? 2020年8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銀川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認定和監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農業產業化經營,進一步規范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申報、認定和監測管理工作,加快現代農業發展,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銀川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產品加工或流通為主,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與農戶相聯系,帶動農戶進入市場,使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本辦法規定標準并經銀川市人民政府認定的企業。
第三條 對銀川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認定和監測工作遵循市場規律,動態管理,優勝劣汰,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干預企業經營自主權。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銀川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申報、認定、監測評價和資格取消,由銀川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五條?銀川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申報條件:
(一)企業組織形式。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企業和農副產品批發市場。
(二)企業經營的產品。企業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總增加值的70%以上。
(三)企業規模。總資產15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1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1500萬元以上。
(四)從事農產品銷售的電子商務企業、網絡銷售平臺等輕資產企業年銷售農產品收入達到5000萬元以上(對企業總資產、固定資產規模不作要求)。通過網絡銷售的農產品收入占企業農產品銷售總收入的60%以上,從銀川市轄區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自建基地或一村一品示范村鎮直接采購的農產品占所銷售農產品總量的80%以上。
(五)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年交易規模2億元以上。
(六)企業效益與信用。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高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企業資產負債率不高于60%,企業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含A級)以上。企業在各級信用門戶網站上無違法失信記錄;無欠稅、拖欠職工工資和社保基金;在金融機構無不良貸款、欠息及銀行承兌匯票墊款等。
(七)企業帶動能力。企業通過產銷合同、入股、合伙等方式與農民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在500戶以上,糧食企業自有基地面積1000畝以上,蔬菜企業自有基地面積500畝以上,水產企業自有基地面積300畝以上,畜牧類企業中奶牛、豬、羊存欄1000頭(只)以上,肉牛存欄500頭以上,禽類存欄10萬只以上,為農戶生產提供產前、產中、產后等配套服務。互聯網銷售企業與農戶、新型經營主體、村級組織簽訂農產品購銷合同價款總計4000萬元以上。
(八)企業產品質量與競爭力。企業的產品質量、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居銀川市領先水平,產品質量穩定,主營產品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系,產銷率達到90%以上。
(九)企業制度建設。企業遵循產權明晰、權責分明、政企公開、科學管理的原則,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和組織結構,財務等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條?申報龍頭企業應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填報銀川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申報表;
(二)企業經營情況簡介;
(三)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企業財產損益表;
(五)企業資產負債表;
(六)會計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審計報告。
第七條 申報程序:
(一)申報企業年初直接向所在地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申報材料。
(二)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及時了解掌握申報企業的經營情況、發展動態,征求同級發改、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人社、稅務等部門意見,對企業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后,于次年3月底前報請當地政府同意后并由政府行文報市農業農村局。
(三)市農業農村局會同市發改、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人社、稅務等有關部門對申報材料調查核實后,提出具體意見,經市農業農村局聯合其他部門共同審核認定,予以發文公布。
第八條?市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每兩年評選一次。
第九條?經認定的銀川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享受銀川市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章??運行監測與管理
第十條 建立退出機制。對銀川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定期監測,優保劣汰。
第十一條 實行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兩年一次的監測評價制度,具體辦法是:
(一)企業報送基礎材料。銀川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在進行監測年份的3月中旬之前,將有資質會計師事務所審定的上年度的財務報告報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
(二)各縣(市)區材料匯總與審核。3月底前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對企業報送的資料進行審核后,提出監測意見報市農業農村局。市農業農村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評價,提出保留或取消市龍頭企業資格的意見,經市農業農村局聯合其他部門共同研究同意后,予以發文公布。
第十二條 動態監測合格的龍頭企業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取消龍頭企業資格的企業不再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取消銀川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資格。
(一)被兼并、重組、破產的;
(二)被稅務部門查實,有偷、逃、騙、抗稅違法行為的;
(三)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當,致使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財產重大損失的;
(四)由于管理措施不力,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生產假冒偽劣產品,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實并給予處罰的;
(六)發生環境違法行為,經生態環境部門查實并給予處罰。
(七)拖欠職工(農民工)工資,不依法繳納職工社保費用或發生群體性上訪事件的;
(八)企業不按時提供經營情況、財務報表的;
(九)具有嚴重失信行為,被有關部門列入失信黑名單的;
(十)具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行為的。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 申報銀川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企業應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取消銀川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申報資格,兩年內不得再行申報。
第十五條 龍頭企業更改企業名稱,需要對其龍頭企業稱號予以重新確認的,企業應出具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由所在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市農業農村局予以審核確認;設立子公司需要認定龍頭企業的,按本辦法重新申報認定。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有關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銀川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管理辦法》(銀政發〔2009〕116號)同時廢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