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640100-117/2021-00344 | 效力狀態: | 宣布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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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農業農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0-05-27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農業農村局、銀川市自然資源局 | 發布日期: | 2020-06-05 |
銀川市農業農村局 銀川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印發
《關于加強設施農業園區管理》的通知
各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為切實規范設施農業園區管理,建立設施農業園區發展管理的長效機制,促進全市現代農業健康發展。根據《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圍
本通知中的設施農業園區是指經縣(市)區、鄉(鎮)、村規劃,或村民自發連片建設的全鋼架節能日光溫棚,以及鋼架結構的大拱棚、中拱棚等,數量在20棟以上、面積30畝以上具有引領示范農業產業發展功能的設施種植、設施養殖和設施食用菌等園區(包括已建成和新建園區)。
二、加強管理
(一)為防止借以發展設施農業為名,擅自改變農用地用途、隨意擴大用地規模、無序私搭亂建等,防止設施農地非農化。鞏固“大棚房”問題清理整治成果,保護耕地,節約、集約利用耕地,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
(二)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要根據轄區國土空間利用規劃,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前提下,嚴謹科學做好設施農業園區的選址,統一規劃水利、道路、電力等配套基礎設施,促進設施農業健康發展。
(三)設施農業用地的范圍、用途、規模按照《通知》規定嚴格執行,不得隨意擴大用地范疇。
(四)設施農業用地由設施農業經營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用地事宜協商一致后,即可動工建設,并向本地鄉鎮政府備案。涉及使用并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事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動工建設,堅持嚴格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五)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占用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占補平衡。
以下具有永久性建設的情形,嚴禁列入設施園區建設范圍,應按建設用地進行審批建設: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居住、莊園、農家樂等建筑和設施;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餐飲、住宿、會議、展銷設施及大型停車場等。
(六)設施農業園區看護房的建設,應嚴格遵照《通知》規定執行。
(七)結合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設施農業園區及溫棚四周不得建立全封閉圍擋物。
(八)設施農業園區的主干道路服務于農村農業生產,為附屬設施用地。農業園區銀川市農業農村局、銀川市自然資源局主要道路建設可參照農村道路標準。
(九)合理利用棚間陽畦地進行生產,不得亂堆亂放、硬化或用于停車、搭建非農生產建筑物等。
(十)加強設施農業園區綜合環境衛生管理,保持園區干凈整潔,按照發展綠色農業的要求,每個園區必須設置蔬菜秸稈、尾菜和廢舊薄膜等農業廢棄物處置點,實行統一收集處理。
(十一)加強園區生產安全、道路安全、消防安全、農機操作安全管理,設立小(微)型消防站。規范和配套好園區電力設施建設,設施農業園區可由村委會統一設置一處總電表,由村委會協助電力部門管理。
三、建立機制
(一)縣(市)區、鄉(鎮)及相關部門都應將設施園區中農用地規范使用納入長效化管理。農業設施園區設立監督公示牌,并公布監督方式,便于群眾日常監督。
(二)轄區設施農業園區管理的責任,可由鄉(鎮)人民政府指派專人,監督設施農業經營者合法合規使用土地及農地農用原則的落實,對每個園區建立監督管理臺賬,加強園區建設后的跟蹤監管;每季度對設施園區農用地利用現狀開展巡查,對不符合規定使用農用地的,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
(三)各鄉(鎮)政府承擔轄區設施農業園區管理的直接責任人。負責監督設施農業經營者按照備案要求具體實施園區建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整改責任。各鄉(鎮)政府每半年向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上報轄區內監管情況。
(四)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對轄區內設施農業的合法合規使用負領導責任,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是設施農業園區監管的職能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生產指導。每年向市級自然資源部門和農業農村部門上報轄區內設施農業園區監管情況。
(五)市級自然資源部門要切實加強農業設施園區中用地的合法、合規管理、監督。農業農村部門做好業務指導工作。
(六)負責設施農業園區監管的鄉(鎮)人民政府要切實負起主體責任,對管理中的瞞報、不報管轄區域違規用地等失職、瀆職行為依照相關規定追責問責。
(七)本辦法若與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相關文件不一致時,以自治區文件精神為準。本通知自發日之日起開始執行,有效期為3年。
?????銀川市農業農村局?????????????????????銀川市自然資源局
????????????????????????????????????????????2020年5月27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