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MB17282123/2025-00006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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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農業農村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25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農業農村局 銀川市財政局 | 發布日期: | 2025-01-26 |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驗收和管護,鞏固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現將《銀川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建后管護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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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銀川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建后管護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加強和規范我市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設施管護工作,有效建立權責明晰、制度健全、經費保障、考核科學的建、管、用長效機制,鞏固和提高糧食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依據《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年第4號)和《寧夏回族自治區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寧財(農)發〔2024〕107號)、《寧夏回族自治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獎補資金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寧財(農)發〔2024〕31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管理的通知》(寧財(農)發〔2024〕408號)等規定,結合我市高標準農田建設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農業農村部門批準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通過初步驗收、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后的工程設施管護工作(以下簡稱建后管護)。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建后管護是指對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的田塊整治、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護、農田輸配電和農田建設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設施等進行管理、維修和養護工作。
第四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明確管護主體,制定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保障管護經費,保證工程設施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正常運行。
第五條??各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承擔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建后管護監督職責,項目區鄉(鎮)人民政府履行屬地管理職責,負責本轄區內高標準農田工程設施建后管護檢查,組織簽訂管護責任書,建立管護任務臺賬,檢查管護主體管護責任的落實并定期調度。
????第二章??管護內容和標準
第六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建后管護內容
(一)田間工程。主要包括田埂、田間護坡、農機下田坡道等田塊整治相關工程。
(二)灌溉與排水工程。主要包括塘堰(壩)、小型攔河壩、農用井、小型集雨設施、泵站;灌排渠系渠道、溝道及配套建筑物;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及其配套設施等。
(三)田間道路工程。主要包括機耕路、生產路及其附屬配套設施等。
(四)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護工程。主要包括農田防護林網、岸坡防護、溝道治理、坡面防護工程。
(五)農田輸配電工程。主要包括泵站、機井以及信息化工程等提供電力保障所需的輸電線路工程和變配電設施。
(六)農田建設其他工程及配套設施。主要包括田間監測工程、標識標牌、公示標牌和各類標志等。
第七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建后管護標準
(一)田間工程。農機下田坡道、田埂無垮塌,田間護坡無損壞,農田表層耕作土壤不被自然和人為破壞,保持田坎完整,能夠有效保護農田。
(二)灌溉與排水工程。各類渠(管)道、排水溝、渠系建筑物、塘堰(壩)、小型集雨設施、高效節水灌溉以及附屬工程設施等要定期檢查、維護,確保設施正常運行且無安全隱患,渠道、涵管要及時除草,疏浚。
(三)田間道路工程。維持路面平整,路肩完好,能夠滿足農用運輸車和農業機械的正常通行。
(四)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護工程。農田防護林保存率達到85%以上,岸坡防護、溝道治理、坡面防護等工程完好,能夠充分發揮作用。
(五)農田輸配電工程。輸電線路、變配電設施、弱電設施及相關配套工程設施完善,運行安全,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六)農田建設其他工程及配套設施。農田建設其他工程及配套設施完好,正常運行,公示標牌和各類標志完好,信息完整準確。
第三章??管護職責和方式
第八條??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為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管護的行業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做好管護組織管理、協調指導和檢查監督工作。
(二)按照建管結合的要求,鼓勵和支持擬管護主體提前介入工程設計和建設過程,為管護工作奠定良好基礎。
(三)項目通過初步驗收后,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協調相關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確定項目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落實管護主體,簽定管護協議,制定管護制度,明確管護內容,細化管護措施,落實管護責任,做好管護檔案資料的管理。
(四)指導管護主體做好管護費的管理和使用,確保工程管護資金發揮作用。
(五)幫助管護主體解決管護工作中遇到的困難與問題,做好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良性運行的調查工作。
第九條??管護實施主體。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使用、誰管護”的原則,高標準農田項目區未實施土地流轉的,村集體或其他灌溉管理單位為管護實施主體;已實施規模化流轉的,管護實施主體為取得土地經營權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需與村集體簽訂委托管護協議)。管護實施主體負責日常管護工作,主要對溝渠進行維修清淤、道路修整、設備更換等。因機械作業或人為故意損壞的,按照“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由管護實施主體責令損壞人予以修復或繳納維修費用。
第十條??管護實施人員。村集體為管護實施主體的,由村集體負責選定管護人員并簽訂管護合同,開展管護工作;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為管護實施主體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可自行選定管護人員實施管護。管護人員負責日常巡視、檢查、維修、養護項目工程設施設備等工作,確保正常運行。
第十一條??跨鄉(鎮)、村(組)實施的工程設施,可按行政區劃實行分段管理,或者委托主要受益對象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存在新型經營主體變更的,當地村集體應及時和變更主體簽訂管護責任書,并監督落實管護職責和管護人員。存在新型經營主體撤資的,在新的經營主體落實之前,當地村集體應落實管護人員,履行管護職責。
第十三條??在質保期內,因施工質量不達標導致的損毀,由施工單位負責整改和維修。
第十四條??項目區農民群眾是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的直接受益主體,應主動增強管護意識,自覺接受村集體的統籌安排,積極參與,共同管護好工程設施。
第十五條??鼓勵縣(市、區)探索引入保險機制、購買第三方服務和委托專業化機構等市場化方式,因地制宜開展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工作。
第四章??經費管理和使用范圍
第十六條??縣(市)區應當根據本地財政實際情況,合理建立高標準農田建后管護經費保障機制,統籌本級一般公共預算,土地出讓收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所獲土地增值收益、耕地占補平衡指標收益、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結轉結余等相關資金。管護經費按照工程設施管護實際需要應當由縣級財政部門予以保障,自治區、市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資金、秋冬季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獎補資金可以作為補充。
第十七條??鼓勵多形式、多渠道籌集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建后管護經費,建立多元化管護保障機制。鼓勵項目受益對象和村集體籌資投勞,建設和管護高標準農田,充分調動受益對象和使用對象的管護積極性。
第十八條??高標準農田建設管護經費主要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和設備的日常維修,包括必要的小型簡易管護工具、運行監測設備購置和第三方服務費等。
第十九條??高標準農田建設管護經費,必須專款專用,經費支出實行縣級報賬制,具體報賬程序由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結合實際制定。
第二十條??高標準農田建設管護經費可用于實施本地區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管護,結余的管護經費按照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進行使用。通過財政資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籌集的管護經費,可根據實際情況由管護主體負責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條??高標準農田建設管護主體為農業企業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管護經費由其自籌資金解決。
第五章 項目移交和保護利用
第二十二條??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初步驗收合格后,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及時與項目所在鄉(鎮)、行政村和受益單位進行移交,辦理工程設施移交手續,簽訂資產移交、工程設施代管協議。資產移交協議應將資產列成冊,標明內容、規格等,并附上項目工程分布圖等,要簽字確認、明確管護責任和監管責任等。
第二十三條??各類管護主體應當嚴格按照有關部門行業規定的標準和要求認真開展管護工作,保證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正常運行,持續發揮效益;要嚴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有關規定,不得擅自將工程設施及設備變賣,不得破壞水土資源和生態環境。
第二十四條??各類管護主體除必須認真履行管護責任、依法管理經營,為項目區群眾提供良好的服務外,還必須服從政府防汛抗旱的統一調度,自覺接受項目所在鄉(鎮)政府、村級組織和農業農村部門的管理監督。
第二十五條??已建成的高標準農田,要根據耕地保護有關政策要求,堅決遏制“非農化”,防止“非糧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擅自占用或改變用途。
第二十六條??探索合理耕作制度,加強后續培肥,防止地力下降,確保可持續利用。對因災等損毀的高標準農田,要向主管部門積極申請維修資金,及時進行修復。嚴禁將不達標污水排入農田,嚴禁將生活垃圾、工業廢棄物等傾倒、排放到農田,嚴禁破壞項目工程及其配套設施。
第二十七條??對于違反本辦法的管護主體,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破壞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工程設施的違法行為,應當提交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銀川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5年1月25日至202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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