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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 11640100010085909W/2024-00063 | 發布日期: | 2024-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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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名 稱: | 《寧夏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6月起施行 工程取得許可證20個工作日內應開立專用賬戶 |
5月23日,自治區人社廳發布消息,《寧夏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實施辦法》將于6月1日起施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工程取得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批復)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屬地人社部門核定工資保證金存儲數額,在經辦銀行開立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辦理保函。
據介紹,工資保證金是指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在銀行設立賬戶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凡在寧夏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市政、交通運輸、水利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均應遵守實施辦法。
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與經辦銀行簽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存款協議書》,并自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協議書副本送屬地人社部門備案。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具體標準如下:施工總承包單位按工程施工合同額的2%存儲工資保證金;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同一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有2個(含2個)以上在建工程的,每個項目可按工程施工合同額的1%存儲工資保證金;單個工程施工合同額高于2億元(含2億元)的工程,工資保證金按上限400萬元存儲;單個工程施工合同額低于300萬元(含300萬元)的工程,且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前一年內承建的工程未發生工資拖欠的,可免除該工程存儲工資保證金。
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承建工程中發生過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按以下標準提高存儲比例,存儲額度不受存儲上限400萬元的限制:存儲工資保證金前2年內在工資保證金管理地區發生工資拖欠的,其新增工程按工程施工合同額3%的比例存儲工資保證金;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其新增工程按工程施工合同額4%的比例存儲工資保證金;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的施工總承包單位發生工資拖欠行為的,按工程施工合同額3%的比例存儲工資保證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