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31779585XH/2021-00330 | 效力狀態: | 已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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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7-08-29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發布日期: | 2017-08-29 |
各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各分局,各相關餐飲單位:
為做好戶外條件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局根據相關規定,制定出《銀川市戶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十項規定》印發給你們,請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照該規定監督餐飲單位認真抓好落實。
附件:銀川市戶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十項規定
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銀川市戶外供餐食品安全管理十項規定
為確保戶外供餐食品安全,各戶外餐飲服務提供者應遵循以下十項規定:
一、供餐單位須持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安全經營許可證》,在園區(館區)有相對固定的經營場所,且離廁所等污染源距離25米以上,并對所提供快餐的食品安全負責。
二、食品處理區應保持衛生清潔,物品擺放有序;從業人員保持個人衛生整潔,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穿戴干凈的工作衣帽、口罩等。
三、所供應的食材要保持新鮮,不得采購腐爛變質的食材,加工制過程中要燒熟煮透,食品盛器應清洗清毒。
四、在供餐地點須配有二次加熱和冷藏設施、設備,配有洗菜、洗手用的上下水設施。
五、食品運輸應配有專門的食品周轉柜和封閉的箱式運輸輛,每次運輸食品前應對周轉柜和車箱進行徹底的清洗消毒,防止食物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污染。
六、食品半成品、成品應低于10度以下低溫運輸、低溫存放。
七、野外條件下就餐應采用分餐制,可使用一次性食品級餐具,嚴禁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
八、應加強用餐時間控制,所提供的食品應做到現場二次加熱,從菜品燒熟至就餐完畢時間應控制在2小時以內。
九、不得提供超過保質期食品和隔餐食品(當餐未售完的食品不得再次供應)。
十、積極配合園區(館)管理,做到餐廚垃圾集中回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