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010086071F/2023-00163 | 效力狀態: | 宣布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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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水務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17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水務局 | 發布日期: | 2022-11-19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
《銀川市工業用水權有償使用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專題會議(2022年8月25日)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銀川市水務局??????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銀川市工業用水權有償使用費征收使用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的用水權制度,強化水資源最大剛性約束,規范用水權有償使用費征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水利部《水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自治區《關于落實水資源“四定”原則 深入推進用水權改革的實施意見》《寧夏回族自治區用水權價值基準(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銀川市境內,對政府無償配置用水權的工業生產用水戶,開展用水權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用水權是指水資源的使用權。用水權有償使用費是指為體現水資源價值,維護市場公平,由政府無償配置工業生產用水權的用水戶(以下簡稱用水戶),向政府繳納獲得水資源使用權的規費。
第四條 生產用水權實行有償取得。堅持資源有價、使用有償的原則,推動用水權商品化,實行用水戶有償取得用水權,不免除其依法繳納相關稅費義務。
第五條 用水戶應當辦理取水許可證或用水權證。取水許可證或用水權證載明水量即為確權水量。
第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水權有償使用費征收工作。
第七條 用水權價值基準是各級政府征收用水權有償使用費、進行用水權交易的基礎標準(見附表)。用水權有償使用費按照自治區制定的用水權價值基準進行征收。
第八條 用水權有償使用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 管理。縣(市)區財政應設立用水權有償使用費專戶。
第九條 用水權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按確權水量征收,實行臺賬管理的用水戶按實際用水量征收。
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外的自建供水設施單位,按取水許可水量,分年度繳納用水權有償使用費。
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年用水量 1萬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戶,依據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用水權證核定確權水量,分年度繳納用水權有償使用費。
城市管網覆蓋范圍內,年用水量1萬立方米以下的用水戶,根據實際用水量,按月或季度繳納用水權有償使用費。
第十條 用水權有償使用費按照以下方式收取:
(一)城市公共供水范圍內的用水權有償使用費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征繳或委托供水企業代收;
(二)城市公共供水范圍外的用水權有償使用費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征繳或其委托單位代收;
(三)征繳單位或代收單位應做到應收盡收、應繳盡繳。用水權有償使用費統一使用縣(市)區財政非稅收入專用票據。
第十一條 代收手續費為實收用水權有償使用費總額的3%—5%。其中,年用水量10萬立方米及以上按照3%執行,年用水量10萬立方米以下按照5%執行。由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準轄區內工業企業年用水量。
第十二條 政府無償配置用水權的用水戶,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水源類型,執行《寧夏回族自治區用水權價值基準(試行)》,繳納用水權有償使用費。
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年3月1日前,向年用水量1萬立方米以上用水戶發告知函,應載明確權水量、繳納用水權有償使用費金額、繳納時限等。
第十三條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對用水權基準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財政主管部門負責用水權使用費的入庫和統籌支付;審計主管部門負責用水權使用費收入和支出的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 鼓勵具備條件的工業企業使用再生水,配置的再生水在“十四五”期間暫免繳納用水權有償使用費。
第十五條 用水權有償使用費用于用水權收儲、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水資源管理與保護、節水改造與獎勵等水利發展投入,不得隨意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六條 用水戶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用水權有償使用費的,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用水權有償使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等或者玩忽職守,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用水權使用費,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銀川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附表:寧夏不同水源用水權價值基準(試行)
寧夏不同水源用水權價值基準(試行)
單位:元/立方米
水源來源 | 使用用途 | 價值基準 | |
黃河水 (含川區地表水) | 工業用水 | 0.798 | |
農業用水 | 谷物種植 | 0.252 | |
經濟作物種植 | 0.652 | ||
地下水 | 工業用水 | 1.791 | |
農業用水 | 谷物種植 | 0.320 | |
經濟作物種植 | 1.309 | ||
山區地表水 | 工業用水 | 0.973 | |
農業用水 | 谷物種植 | 0.305 | |
經濟作物種植 | 0.796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