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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5-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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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銀川市水務局 | 解讀單位: | 銀川市節約用水服務中心 |
政策原文: | 銀川市水務局 銀川市城市管理局關于印發《銀川市計劃用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一、《辦法》目的意義與起草依據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和考察寧夏重要講話精神,全方位落實“四水四定”,把水資源作為最大的剛性約束,全面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深度控水節水行動,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統一計劃用水管理口徑,將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轉化為制度,全面、系統規范計劃用水管理,補齊用水監管短板,完成“四水四定”試點市建設任務,保障銀川市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示范市建設用水安全。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根據國家及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銀川市實際情況,由市水務局牽頭起草了《銀川市計劃用水管理辦法(試行)》。
《辦法》起草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節約用水條例》《計劃用水管理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計劃用水管理辦法》及《銀川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確保各項條款合法性、合規性。
二、《辦法》起草編制過程
《辦法》于2024年9月編制完成,9月13日,向自治區水利廳、銀川市城市管理局、審批局、農業農村局、工信局等21個部門單位征求意見,共收集征求意見建議19條,其中自治區水利廳意見7條,銀川市各部門單位意見12條。經過對征求意見匯總,完全或部分采納16條意見建議,2024年9月30日,經李全才副市長專題會議研究,原則同意本辦法,要求做進一步修改完善,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后,以市水務局、城市管理局文件印發實施。
三、《辦法》主要內容
《辦法》共22條,主要規定和明確了以下內容:
一是適用范圍與對象。《辦法》適用于銀川市行政區域內(不含寧東)直接從江河、湖泊、水庫或地下水資源取用的單位或個人,以及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內年用水量1萬立方米及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戶(統稱計劃用水單位)。明確計劃用水單位的年度計劃用水總量不得超過本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并需滿足用水效率控制目標要求。
二是計劃用水管理職責。明確了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作為管理機關,負責全市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同實施。
三是計劃用水管理流程。明確了計劃用水單位需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管理機關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計劃建議,新增或臨時用水也需提前申請。管理機關根據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行業用水定額和用水單位建議,核定并下達用水計劃,并對調整用水計劃申請進行審批。
四是監督管理措施。明確了管理機關應當責令計劃用水單位限期改正并核減其年計劃用水總量的十種情形,包括不按規定申報用水計劃、擅自增加用水量、用水水平不達標等。明確了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采用的節水措施,以及節水設施和再生水設施“三同時”的要求。
五是計量與收費。明確了使用自備井或公共供水管網的工業、服務業、城鄉居民用水必須安裝計量設施,實行分戶計量,按實際用水量繳納水資源稅。
六是用水單位責任。明確了用水單位應定期檢查和維護計量設施,建立用水、節水記錄臺賬,定期進行用水合理性分析,并按期報送節水統計報表。規定了用水單位應每三年至少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并報送測試結果作為制定用水定額和計劃的依據。
七是公共供水企業職責。明確了公共供水企業配合管理機關做好計劃用水工作,包括提供用水單位基本信息、實際用水量數據、實施抄表到戶等。
八是監督檢查與應急處理。明確了管理機關應加強計劃用水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建立用水統計臺賬和重點用水單位監控名錄。明確了因重大旱情或突發水污染事件等情況無法滿足正常供水時的應急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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