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010086004H/2023-00244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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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統計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12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統計局 | 發布日期: | 2023-06-12 |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銀川市營商環境,全面提升統計領域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銀川市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統計系統執法人員在銀川市行政區域內依法開展的統計執法檢查、查處的統計違法案件。
第三條??在統計執法檢查、統計違法案件查處過程中,應當嚴格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規范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銀川市統計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結合本辦法,合法、合理、綜合裁量。
第四條??包容審慎監管貫穿于行政執法全過程,對發現的輕微違法行為普遍適用。對市場主體履行統計調查義務行為,以及在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中開展的統計調查活動中涉嫌構成的輕微統計違法行為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在堅守數據真實性底線的前提下適用柔性執法。
第五條??全市統計系統執法人員適用柔性執法,應當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嚴格依法治統,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裁量基準,綜合考量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后果、情節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做到寬嚴適度、罰當其過。
第六條??全市統計系統應當堅持統計監管與統計服務相結合,不以推行柔性執法為由而疏于監管,不以嚴格監管為由而忽視柔性執法作用的發揮;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七條??提供不真實或不完整統計資料的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
(一)統計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三)違法行為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免于行政處罰的情形。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提供不真實或不完整統計資料的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統計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統計違法行為,經核查屬實的;
(三)主動供述統計機構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四)積極配合統計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第九條??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對其進行行政指導:
(一)統計法治意識淡薄的;
(二)對統計報表制度和統計數據指標認識不足、理解有誤的;
(三)其他應當進行行政指導的情形。
行政指導應通過對統計調查對象開展業務咨詢、法律宣傳和政策解讀等方式,指導統計調查對象完善規章制度,引導其規范統計臺賬和統計數據上報行為,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條 ?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對其進行行政約談:
(一)因企業(單位)內部制度缺失或疏于管理導致發生統計違法違規行為的;
(二)生產或經營活動中已經發現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等突出問題的;
(三)其他應當進行行政約談的情形。
行政約談采取集中或個別約談方式,向統計調查對象宣傳法律法規、指出存在問題,督促和幫助其整改問題、迅速糾正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統計調查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對其進行行政告誡:
(一)無主觀故意;
(二)違法情節輕微;
(三)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其他應當進行行政告誡的情形。
行政告誡后,應當督促統計調查對象采取相關措施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并告知其正確規范和行為要求。
第十二條 ?全市統計系統應當在履行職權過程中主動為統計調查對象提出專業性意見建議,引導其遵守統計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統計管理制度,規范統計業務流程。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銀川市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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