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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3-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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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銀川市統計局 | 解讀單位: | 銀川市統計局 |
政策原文: | 銀川市統計局關于印發《銀川市部門統計工作指導規范》的通知 |
一、制定背景及過程
為加強全市部門統計工作規范化建設,夯實部門統計基礎,優化部門統計管理,提高部門統計數據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十二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至第十五條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更加有效發揮統計監督職能作用的意見》關于“加強對相關部門統計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的要求,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部門統計工作規范》,按照《銀川市統計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在廣泛征求市直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結合我市統計工作實際,制定《銀川市部門統計工作指導規范》。
二、適用范圍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除政府統計機構以外的其他部門。
三、工作職責
(一)政府統計機構職責
對部門統計基礎規范化建設、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統計數據質量和統計法治建設等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二)部門職責
完善本部門統計管理體系,對所轄企事業單位開展的統計調查活動實施監督檢查,規范統計調查對象依法報送統計數據。
四、主要內容
(一)規范實施流程。部門要結合實際,依法依規制定統計調查項目,根據《銀川市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管理規定》,報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審批后,建立完善統計調查工作流程規范及統計數據質量控制辦法,嚴格按批準的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統計調查。
(二)細化程序要求。部門要對實施統計調查過程的原始資料、行政記錄等統計資料實行檔案化管理;按照“誰組織實施調查、誰管理與公布資料”的原則,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公布相關數據;跟蹤監測管理領域政策貫徹落實情況,建立部門統計成果共享機制。
(三)強化宣傳教育。部門要加強對行業管理系統內統計法治宣傳教育,加強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配合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
(四)加強監督執紀。部門在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活動中發生統計違紀違法行為的,由同級政府統計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國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的,按照《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規定,由政府統計機構提出處分處理建議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紀依規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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