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MB163606X7/2022-00092 | 效力狀態: | 宣布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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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成文日期: | 2022-04-25 |
責任部門: | 市衛健委 | 發布日期: | 2022-04-25 |
各縣(市)區衛健局,市屬各公立醫院、市管各社會辦醫療機構:
?????現將《銀川市專科聯盟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銀川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2年4月25日
(主動公開)
銀川市專科聯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建設我市分級診療體系,規范專科聯盟建設與管理,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全區醫療聯合體建設和發展實施方案》(寧政辦發〔2017〕 162號)和國家衛生健康委《醫療聯合體管理辦法(試行)》(國衛醫發〔2020〕 1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專科聯盟是指以專科協作為紐帶,形成的區域間若干特色專科協作組織。
第三條??專科聯盟建設應當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優化資源結構布局,引導優質醫療資源下沉,推進疾病預防、治療、管理相結合,逐步實現醫療質量同質化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市、縣(區)各級各類專科聯盟。
第二章??設置標準
第五條具備專科優勢,在區域有一定影響力的醫療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學科發展需要,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申請設置專科聯盟。
第六條??申報專科聯盟的專科原則上以二級診療科目為主,也可以一級診療科目名稱、臨床專業科室名稱和臨床學科名稱及診療中心名稱等申報專科聯盟。
第七條??專科聯盟名稱根據實際需要,宜為“行政區劃+專科名稱+專科聯盟”組成,要符合醫學科學規律及臨床醫學發展需要。
第八條??專科聯盟實行分級備案管理,市、縣(區)分別管理本區域內專科聯盟,含“寧夏”名稱的專科聯盟和跨市域的專科聯盟由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備案管理,跨縣域的專科聯盟由市級衛生健康委備案管理。
第九條??專科聯盟牽頭單位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設置申請和可行性報告,經備案同意后開始籌建。牽頭單位籌建完畢,提交聯盟章程和聯盟成員單位等資料。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經審核后下發是否同意設置相應專科聯盟的文件。如有必要,可實地對籌建情況進行核實。
第十條??鼓勵國家、自治區和銀川市級臨床重點專科項目建設所在醫療機構及自治區、銀川市級醫療質量控制中心和診療中心所在醫療機構利用自身技術優勢牽頭組建專科聯盟。
第三章??組織結構
第十一條專科聯盟牽頭單位負責組織成立專科聯盟理事會,理事會是專科聯盟最高議事機構,負責制定專科聯盟章程、發展規劃及各項管理制度,明確組織架構和管理形式。牽頭單位與成員單位應當簽訂合作協議,規定牽頭單位與其他成員單位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統籌資源調配。理事會每屆任期4年,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
第十二條專科聯盟牽頭單位內部應設立秘書處或辦公室,負責專科聯盟建設和發展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活動形式
第十三條??專科聯盟要以責任共同體為約束,管理共同體為紐帶,利益共同體為動力,服務共同體為目標,充分發揮牽頭單位的技術輻射帶動作用,按照組織實施、分工協作、醫療資源上下貫通、效率效益、可持續發展等工作指標,通過專科共建、教育培訓協同合作、科研和項目協作等多種方式,落實專科聯盟內醫療機構功能定位,促進專科聯盟內人才、技術、管理、信息等資源要素合理流動,形成優質醫療資源上下貫通的渠道和機制,為患者提供連續性診療服務。
第十四條??專科聯盟應當在確保數據安全的前提下加強數據信息資源共享、安全管理。通過規范建立臨床病例數據庫、生物樣本庫,開展多中心臨床研究等形式,充分挖掘臨床數據信息,發揮多中心、大數據的積極作用。
第十五條??專科聯盟牽頭單位應當加強醫療質量管理,細化醫療質量管理標準與要求,指導成員單位強化醫療質量管理工作,提升醫療服務質量水平。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銀川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醫政與中醫藥科)對銀川市專科聯盟進行管理,督促專科聯盟按照聯盟章程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銀川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醫政與中醫藥科)應當建立專科聯盟績效考核與動態調整機制,依據專科聯盟績效考核指標和公立醫院績效考核有關要求,進行年度考核,重點考核專科聯盟運行機制情況、分工協作情況、資源共享情況、技術輻射情況、可持續發展情況等。考核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并作為醫院評審評價、醫學中心和區域醫療中心設置等的依據。
第十八條??專科聯盟牽頭單位應當制定綜合績效考核辦法,定期對專科聯盟綜合績效、各成員單位績效進行自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工作持續改進的依據。
第十九條??銀川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醫政與中醫藥科)對設置半年以上的專科聯盟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專科聯盟給予黃牌警告,連續兩年不合格的專科聯盟責令解散。
第二十條??因考核不合格被解散的專科聯盟牽頭單位,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設置該專業專科聯盟。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銀川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2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