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MB163606X7/2024-00090 | 效力狀態: | 有效 |
---|---|---|---|
發布機構: | 銀川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成文日期: | 2024-08-19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2024-08-21 |
?
各縣(市)區衛生健康局、中共銀川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教育局、民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批服務管理局:
為規范銀川市托育機構的登記和備案管理,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中央編辦綜合局 民政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國衛辦人口發〔2019〕25號)《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寧衛規發〔2022〕2號)等文件要求,銀川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中共銀川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教育局、民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審批服務管理局七部門聯合制定了《銀川市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銀川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
?????????????????????????????????????????????中共銀川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銀川市教育局
?????????????????????????????????????????????銀川市民政局
?????????????????????????????????????????????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銀川市審批服務管理局
???????????????????????????????????????????????2024年8月19日
?
(此件公開發布)
?銀川市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實施細則(試行)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關于印發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為3歲以下嬰幼兒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計時托、臨時托等服務的托育機構。
第三條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分類指導、部門協同的原則,建立本市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制度,加強對托育機構的規范管理。
第四條 托育機構舉辦主體應當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且無不良征信記錄。
第五條?托育機構的設置要求、場地設施、人員規模、收托管理、保育管理等,應當符合《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和托育機構管理規范(試行)的通知》(國衛人口發〔2019〕58號)的規定。?
第六條 在銀川市區域內舉辦托育機構的,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辦理登記和備案。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七條 機構編制、教育、住建、審批服務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托育機構登記工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托育機構的備案工作。
第八條 審批服務部門負責托育機構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消防設計審查、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辦理。
第九條 機構編制、教育、民政、住建、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審批服務部門應當對縣(市)區級部門托育機構的登記和備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將托育機構登記信息通過共享、交換等方式推送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由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托育機構信息更新并向教育、民政、住建、市場監管等部門推送,用于核實信息及推動綜合監管。
第十一條 機構編制、教育、民政、住建、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審批服務部門應當將托育服務有關政策規定、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要求、托育機構有關信息在官方網站公開,接受社會查詢和監督。
第三章 托育機構登記
第十二條 舉辦事業單位性質的托育機構,由縣(市)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分級管理原則負責審批登記(見附件1)。
第十三條 舉辦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托育機構(見附件2),由所在地各縣(市)區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負責登記,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要求進行登記管理。
舉辦營利性托育機構的(見附件3),三區范圍登記為企業的,由市審批服務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為個體戶的,由三區審批服務管理局注冊;兩縣一市由所在地的審批服務管理部門注冊登記。
第十四條 幼兒園辦托班由縣級教育部門和縣級衛生健康局備案登記(見附件4)。
第十五條 托育機構申請登記時,應當在業務范圍(或經營范圍)中明確托育服務內容(不含幼兒園、托兒所)。
托育機構申請登記的名稱中可包含“托育”字樣。申請注冊營利性托育機構的,機構名稱為“行政區劃+字號+托育+組織形式”。申請注冊非營利性托育機構的,機構名稱為“行政區劃+字號+業務領域+組織形式”。
第四章 托育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托育機構應當在備案所需材料齊全后,及時向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備案。
托育機構在線填寫托育機構備案書(見附件5)、備案承諾書(見附件6),并提交以下材料掃描件:
(一)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書。
(二)托育機構場地證明。自有場地的提供不動產登記證(相關部門或單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租賃場地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動產登記證(相關部門或單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和租賃期不少于3年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協議(租賃期以租賃協議約定的起止時間計算)。
(三)托育機構工作人員專業資格證明及健康合格證明(見附件7)。托育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有從事兒童保育教育、衛生健康等相關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且經托育機構負責人崗位培訓合格。保育人員應當具有嬰幼兒照護經驗或相關專業背景,接受過嬰幼兒保育相關培訓和心理健康知識培訓。保健人員應當經過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合格。保安人員應當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保安員證》,并由獲得公安機關頒發《保安服務許可證》的保安公司派駐。
(四)自我評價“合格”的《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報告》(見附件8)。
(五)消防安全合格證明。托育機構應按《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托育機構消防安全指南(試行)的通知》(國衛辦人口函〔2022〕21號)進行建設和管理。
1.按照建設工程基本建設程序建設,屬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提供《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屬于《暫行規定》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的,提供《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憑證》(未被確定為檢查對象)或《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抽查復查結果通知書》(被確定為檢查對象)。
2.申請消防驗收及備案抽查程序(見附件9)。
(六)《食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78號)、《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第45號令)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的公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4年第12號)相關規定執行。自行加工膳食的托育機構,須持有縣(市)區審批服務管理部門核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見附件10)。托育機構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建立健全機構外供餐管理制度,選擇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能承擔食品安全責任、社會信譽良好的供餐單位,并與供餐單位簽訂供餐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的權利和義務,存檔備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全面推進“網上辦”“掌上辦”,托育機構備案可以通過電腦端、手機端兩種方式全程在線辦理。
電腦端:托育機構可登錄托育機構備案信息系統,登錄地址為https://ty.padis.net.cn。
手機端:托育機構可通過手機掃描二維碼(見附件11)下載安裝系統手機端。
第十八條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在收到托育機構備案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備案回執(見附件12)和托育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見附件13)。
縣級衛生健康部門發現托育機構備案內容不符合設置標準和管理規范的,應當自接收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機構,說明暫不備案的理由,提出整改意見。備案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反饋整改情況。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待其整改符合設置標準和管理規范后,予以備案并向社會公開。
托育機構備案通過后,縣級衛生健康部門應將以上材料掃描件上傳至國家托育機構備案信息系統。
????第十九條??托育機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后,應當及時登錄托育機構備案信息系統向衛生健康部門變更備案或報送注銷信息。托育機構終止服務的,應妥善安置收托的嬰幼兒和工作人員。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銀川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9月19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8日。《關于印發銀川市托育機構登記和備案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銀衛規發〔2022〕1號)同時廢止。
?
附件:1.舉辦事業單位性質托育機構法人登記材料清單
2.社會服務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性質的托育機構注冊登記材料清單
3.舉辦營利性托育機構注冊登記材料清單
4.銀川市幼兒園舉辦托班備案表
5.托育機構備案書
6.備案承諾書
7.托育機構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
8.托育機構衛生評價表
9.申請消防驗收及備案抽查程序
10.食品經營許可辦理材料清單
11.托育機構備案信息系統APP二維碼
12.托育機構備案回執
13.托育機構基本條件告知書
14.銀川市托育機構登記備案咨詢電話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