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317765618R/2023-00122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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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審批服務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28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審批服務管理局 | 發布日期: | 2023-03-20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關部門:
現將《銀川市市場主體強制退出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立足各自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銀川市審批服務管理局???????????????? 銀川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銀川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 銀川市醫療保障服務中心
??????????????????銀川市自然資源局???????????????????? 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國家稅務總局?????? 銀川市稅務局
????????????????????????????????????????????2023年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銀川市市場主體強制退出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渠道,加快清理“失聯”“僵尸”“死亡”市場主體,更大限度釋放創業創新活力,激發市場主體競爭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十三部委《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市場監管現代化規劃的通知》(國發〔2021〕30號)等有關部署要求,立足銀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銀川市本級、市轄三區登記的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的強制退出。
本辦法所稱的市場主體強制退出具體是指依職權強制注銷。
第三條市場主體強制退出工作要按照以民為本、公開透明、依法行政、協調推進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 退出程序
第四條市場主體被吊銷營業執照滿2年未辦理清算組公告或未申請注銷登記的,登記機關可以對其作出依職權強制注銷的決定,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條登記機關作出強制注銷決定前,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人民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告擬強制注銷名單,公告期為45日。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擬強制注銷的市場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經營狀態(吊銷營業執照)及擬強制退出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強制注銷的法律后果以及該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
第六條公告期內,登記機關應當向稅務局、社保、醫保、公積金中心、自然資源局、法院、仲裁委等相關單位征詢市場主體是否涉及繳稅費和發票結存、在繳社保人員和拖欠工資記錄、登記在冊的不動產權利、股權被凍結、銀行抵押質押、在訴案件和待執行案件等情形。相關單位收到征詢意見函后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
第七條??公告期屆滿,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依職權強制注銷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但公告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市場主體已經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仍在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經營的;
(二)市場主體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清算信息或者申請注銷登記的;
(三)登記機關已經受理市場主體的注銷登記申請或者市場主體已經被依法注銷的;
(四)相關單位、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市場主體在被強制注銷公告期內主動申請注銷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為其辦理注銷登記。
第八條??對被作出強制注銷決定的市場主體,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企業狀態標注“強制注銷”,市場主體被強制退出后,其企業名稱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替代其名稱,被強制退出企業的企業名稱使用不受保護,只保留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第九條被依職權強制注銷的,市場主體資格終止,其清算義務人依法承擔的清算義務不變。
第十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請求或者依照職權,應當撤銷依職權注銷決定:
(一)被強制注銷市場主體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或被撤銷吊銷后,強制退出自動終止;
(二)被強制注銷市場主體就其逾期未申報納稅行為接受稅務部門處罰,繳納罰款并補辦納稅申報;
(三)利害關系人提供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據能夠證明被依職權注銷的市場主體債權債務尚未清理完結,需要恢復該市場主體登記進行清算;
(四)被依職權強制注銷的市場主體未履行納稅義務且需要恢復該市場主體登記才能清繳稅款;
(五)為了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恢復被依職權注銷的市場主體登記;
(六)登記機關作出的依職權強制注銷決定被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的;
(七)根據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作出依職權強制注銷決定的情形被依法撤銷;
(八)其他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十一條對登記機關作出的依職權注銷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登記機關作出的依職權強制注銷決定被依法撤銷的,登記機關應當將市場主體恢復到注銷前的狀態。該市場主體名稱已經被其他市場主體使用的,登記機關只恢復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再保留該名稱。
第十三條??市場主體被依職權強制注銷后,其名稱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形成的文件、資料等,按照有關企業檔案管理的規定,予以保存。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銀川市審批服務管理局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試行期間國家、自治區、銀川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