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317765618R/2023-00376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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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審批服務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30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審批服務管理局 | 發布日期: | 2022-03-31 |
各縣(市)區審批服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根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要求,為規范我市市場主體歇業備案管理,銀川市審批服務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三部門聯合制定了《銀川市市場主體歇業備案管理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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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3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銀川市市場主體歇業備案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切實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市場主體是經濟的力量載體,保市場主體就是保社會生產力”的指示精神,助力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但仍有較強經營意愿和能力的市場主體渡過長期未經營造成的商譽受損和面臨的法律風險,進一步保護市場主體穩定性,煥發市場主體活力,根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銀川市行政區域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
(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
(四)個體工商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
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符合以下條件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
(一)符合《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
(二)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三)不屬于上市公司;
(四)未被相關機關立案調查或被司法機關起訴;
(五)不存在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不適宜歇業的情形。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對歇業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市場主體歇業的期限原則上以半年為周期,首次申請歇業后,可繼續申請延長歇業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五條市場主體應當在決定歇業前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已辦理歇業備案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市場主體決定歇業或者終止歇業的,應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網站“寧夏企業開辦‘一網通辦’服務平臺”端口或各級政務服務大廳辦事窗口提交申請。
市場主體申請延長歇業期限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申請辦理。
登記機關將市場主體調整為“存續(歇業)”狀態,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信息。
第七條市場主體辦理歇業備案,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市場主體歇業備案申請書》
(二)《歇業備案承諾書》
第八條歇業期間,市場主體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注銷登記,符合條件的可以選擇簡易注銷登記。
第九條市場主體歇業期間相關稅務事項辦理遵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十條市場主體辦理歇業備案前應當與職工依法協商處理勞動關系。
市場主體歇業期間,仍與職工存在勞動關系的,應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依法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確有困難的,可依法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歇業期間,下列行為不視為違法行為:
(一)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聯系;
(二)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
歇業期間,市場主體應當按規定繼續公示年度報告和即時公示信息。
第十二條申請歇業的市場主體應簽署《歇業備案承諾書》,并對申請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承擔提交虛假信息和違反信用承諾的責任。
第十三條市場主體歇業期間,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相關法律文書向其填報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送達。
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為市場主體承諾確認的真實、準確,能夠及時有效接收送達的法律文書的實際地址,可以包括市場主體電子郵箱等電子送達地址。
第十四條歇業期間,市場主體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原登記的住所、主要經營場所或經營場所的,不改變歇業市場主體的登記管轄。
第十五條市場主體辦理歇業備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歇業:
(一)自主決定開展或已實際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備案期限到期未再提出歇業申請的;
(三)單次或連續歇業期限滿3年的。
市場主體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后30日內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終止歇業。
市場主體備案的歇業期限屆滿,或者累計歇業滿3年,視為自動恢復經營,決定不再經營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市場主體未按照規定公示終止歇業的,由監管部門按照《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規定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本制度由銀川市審批服務管理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