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010085810C/2024-00100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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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2-07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 發布日期: | 2024-02-08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銀川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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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2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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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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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銀川市地方儲備糧管理,維護糧食市場穩定,保障糧食安全,有效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儲備糧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銀川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銀川市行政區域內地方儲備糧計劃、儲存、輪換、動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以下簡稱儲備糧)是指銀川市、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市區域內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原糧、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
本辦法所稱原糧,是指收割、打碾、脫粒后尚未碾磨加工的糧食,包括小麥、稻谷、玉米等。
本辦法所稱成品糧,是指由原糧加工而成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包括小麥粉、大米等。
第四條??儲備糧的儲存、管理和使用應當保證數量真實、質量優良、結構合理、儲存安全、調用高效。
第五條??全面落實糧食安全黨政同責,完善糧食安全責任制,統籌建立健全全市糧食安全考核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儲備糧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推進儲備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儲備糧重大問題,切實保障儲備糧安全。
第六條??市、縣(市)區兩級儲備糧實行分級負責。
市、縣(市)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和行業指導,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縣(市)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同時負責對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實施日常屬地監管。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本級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儲存費用、輪換費用、政策性價差等財政補貼,并對有關財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本級儲備糧相關工作。
第七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寧夏回族自治區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農發行寧夏分行營業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儲備糧所需信貸資金,并對信貸資金進行監管。
第八條??儲備糧承儲主體應當對儲存的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主體責任。積極參與糧食倉儲物流設施規模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提高綠色儲糧水平。
本辦法所稱承儲主體是指承擔儲備糧承儲計劃的企業(單位)等。
第九條??動用儲備糧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緊急情況下,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本級或者下級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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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計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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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市、縣(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在確保完成自治區下達的儲備規模基礎上,可以依據本行政區域糧食調控需要,研究制定和調整本級儲備糧計劃總量和品種。
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結合轄區內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變化情況,提出本級儲備糧計劃總量、品種和總體布局,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市)區發展改革、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依據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變化等,提出本級儲備糧計劃總量、品種和總體布局,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實施。
儲備糧計劃總量和品種原則上每三至五年核定一次。
第十一條??儲備糧的儲存結構應當科學、合理。儲存的品種包括小麥(小麥粉)、稻谷(大米)、玉米和食用植物油等。小麥、稻谷等口糧品種(含成品)合計比例不得低于國家規定。
第十二條 ?收購入庫的儲備糧原糧應當為最近糧食生產季生產的新糧,各項指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中等(含)以上質量標準、宜存標準和食品安全等標準。
儲存的應急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等標準。
第十三條 ?儲備糧原糧入庫成本由本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財政等部門根據競價交易價格或市場收購價及相關費用等結合實際進行核定。
入庫成本一經核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如因政策調整、承儲主體結構變化等因素需要重新核定成本的,由本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核定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重新予以核定。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級儲備糧計劃總量,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向承儲主體下達承儲計劃,簽訂承儲協議。承儲企業(單位)應當按照協議要求的品種、數量、質量組織實施,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組織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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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儲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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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銀川市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根據市場供求情況,可以采用企業(單位)申請,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審核認定的方式選定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
縣(市)區級儲備糧承儲主體的選定方式可以由本級人民政府結合轄區實際自行決定。
第十六條 ?儲備糧原糧承儲主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
(二)倉庫容量達到與下達承儲計劃相應的規模,倉儲條件符合國家有關糧食儲存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
(三)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四)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質量檢測儀器和檢測場所,具備檢測糧溫、濕度、害蟲密度的條件;
(五)具有經過專業培訓,掌握糧食保管、質量檢驗和防治等相應知識技能的人員;
(六)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承儲主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
(二)具備相應的成品糧油倉儲設施和保管能力;
(三)具備相應資金籌措能力;
(四)糧食(食用油)儲存設施設備符合儲存條件要求,計量設備準確;
(五)具備成品糧油常規檢化驗條件且配備有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具有有資質的糧食檢驗機構對所儲存的成品糧、食用植物油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
(六)具備與下達計劃相對應的市場流通能力,做到輪換及時,常儲常新;
(七)交通便利,在應急情況發生時能夠做到足量調出;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與承儲主體簽訂的承儲協議書,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和管理規范。
第十九條??儲備糧承儲主體應當對地方儲備糧實行專倉(專垛)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承儲主體應當主動建立健全儲備糧相關業務臺賬,定期向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報表并接受檢查。
第二十條 ?儲備糧承儲主體應當嚴格落實國家糧食儲存有關規定,科學儲糧,降低損耗。
第二十一條 ?原糧儲備以散裝為主;成品糧儲備必須使用包裝,包裝規格以25公斤及以下為主;食用植物油以罐裝散油為主,輔以部分小包裝;計量誤差必須在國家規定的范圍之內。
第二十二條??儲備糧成品糧外包裝材質應當為國家規定的食品級包裝材質;外包裝標識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相關要求。
第二十三條 ?儲備糧承儲主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糧食收儲數量;
(二)通過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等方式,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騙取信貸資金;
(三)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四)以庫存地方儲備糧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五)利用儲備糧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六)在儲備糧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
(七)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儲備糧,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 ??
(八)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
(九)其他違反國家糧食儲備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依法被撤銷、解散、破產等法定原因終止或者喪失承儲條件的承儲主體儲存的儲備糧,本級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取消該承儲主體承儲計劃調出另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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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輪換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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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儲備糧遵循有利于保持糧食市場穩定、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儲備糧原糧實行均衡輪換:
(一)原糧年度輪換計劃,以儲存品質指標為依據、以儲存年限為參考,根據市場供求情況或者承儲主體申請,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制定并下達。承儲主體應當按照下達的計劃適時組織輪換,輪換入庫、出庫的糧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質量安全檢驗;
(二)原糧承儲主體在原糧輪換中,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的糧食政策,原則上通過規范的糧食交易中心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三)原糧輪換出庫后,輪換架空期不得超過四個月;因特殊情況超過四個月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最多可以延長二個月,延長期內承儲主體不享受保管費用補貼;
(四)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財政等部門應當在輪換結束后及時組織對輪入的本級儲備糧原糧數量、質量進行驗收。原糧承儲主體應當及時整理、匯總相關資料,裝訂歸檔。
第二十七條 ?儲備糧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實行滾動式輪換:
(一)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輪換應當遵循有利于保質保量、常儲常新、儲存安全,保障供應,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二)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具體輪換時間和方式由承儲主體根據經營情況確定,不得超過規定的保質期,不得有輪換架空期,保證實物庫存;
(三)成品糧承儲主體應當及時整理、匯總相關資料,裝訂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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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補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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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儲備糧承儲補貼制度及具體補貼標準由本級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參照自治區相關規定,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定期進行評估,動態調整。
原則每三至五年評估一次;評估結果和調整標準的建議及時報市政府研究審定。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及時足額安排糧食風險基金,專項用于本級儲備糧補貼,每年根據補貼標準列入財政預算。
(一)儲備糧原糧承儲補貼包括保管費用、貸款利息和輪換費用,費用補貼標準參照自治區儲備糧原糧補貼標準執行;
(二)成品糧油儲備的補貼項目包括貸款利息、保管費用、輪換費用等,采用綜合性補貼實行定額包干。
第三十條 ?儲備糧補貼實行半年撥付、年終決算,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監督檢查結果及補貼資金使用管理制度核算額度,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后,及時撥付到承儲主體;包干使用、超支不補。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加強對糧食倉儲物流設施和應急設施等項目建設。承儲主體應當加強對儲備糧倉儲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修繕,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給予適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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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動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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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市、縣(市)區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級儲備糧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儲備糧情況的監測研判,適時提出動用本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儲備糧:
(一)本轄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影響糧食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三)本級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動用儲備糧,由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提出儲備糧動用方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資金投入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指令,組織承儲主體實施,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開展相應工作。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拖延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儲備糧動用命令或指令。
第三十七條??動用結束后,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承儲主體恢復補足庫存。
第三十八條??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動用的儲備糧原糧發生的價差虧損,由本級財政承擔;產生的價差盈余應當上繳本級財政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動用的儲備糧成品糧油價格由糧食和儲備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依據動用期間市場波動實際情況核算動用成本價格,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一次性足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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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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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單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情況和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承儲主體執行儲備糧管理制度的情況,強化對儲備糧購入、儲存、輪換等環節的日常管理,定期開展監督檢查,核實庫存數量,必要時會同財政等部門開展聯合檢查。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聯合相關部門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儲備糧油質量的隨機抽樣檢測。
第四十一條??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儲備糧價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儲備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及相關資金的籌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儲備糧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向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四十四條??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完善糧食監管信息化平臺,對儲備糧的數量、品種、質量、儲存狀況等實行動態監管。
第四十五條??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加強對承儲主體的信用監管,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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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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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承儲主體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國家、自治區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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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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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6日。本辦法實施后因國家、自治區政策變化導致與辦法規定不一致,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