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010085810C/2024-00222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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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5-17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發布日期: | 2024-05-20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直屬機構:
《銀川市新型工業化引導基金設立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5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銀川市新型工業化引導基金設立方案
為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進一步增強財政資金扶持產業力度,通過創新機制引入,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效應和基金招商效應,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根據《預算法》、財政部《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設立銀川市新型工業化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
一、基金概況
(一)基金名稱
銀川市新型工業化引導基金
(二)基金性質
以銀川市財政性資金發起設立,由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按市場化方式運作、以高效的資金周轉率和高質的招商項目落地為目的的政策性引導基金。
(三)功能定位
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實現基金“以投帶招”的招商效應,聚焦“三新”產業做大做強、推動未來產業破冰布局,引導撬動園區基金合力跟投,重點支持帶動性、戰略性、創新性特征明顯的招商引資產業項目落地。
(四)基金規模與出資安排
引導基金總規模10億元,首期規模1億元,從現有的工業風險補償基金資金池調整出資。基金設立后,可繼續爭取中央及自治區、市各級主體參與出資合作。基金存續期為7年,其中投資期4年,退出期3年,運行良好實現基金招引項目落地的,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適當延長存續期及擴大基金規模。
(五)基金投資方向
1.引導基金投資應符合國家、自治區和銀川市產業政策導向、產業發展規劃和區域發展戰略,扶持初創期、成長期企業發展。
2.引導基金主要用于投資銀川市域內落地的項目或企業,累計投資額原則上不低于市級政府的出資金額。重點投向新材料、新食品加工、新能源、裝備制造等銀川市優勢產業及集成電路、人工智能、機器人等高成長性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原則上引導基金投資主要用于企業廠房建設、設備購置等固定資產投資,且所投固定資產未經許可不得抵押。
(六)基金投資方式和投資比例
1.引導基金以項目建設企業實繳資本30%以內的規模出資;
2.引導基金出資金額原則上對單個項目的累計投資額不超過基金總規模的20%;
3.引導基金出資規模與項目推薦園區出資規模掛鉤,原則上不高于園區基金出資規模的80%,園區基金出資撥付到賬后,引導基金方可進行實際投資;
4.引導基金與園區基金累計投資規模原則上不高于項目建設企業實際投資額的40%。
二、基金管理機制
(一)運行機制。引導基金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設立,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作為引導基金受托機構及有限合伙人,代表財政出資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受托機構。受托機構應從市屬國有全資金融機構中選取,市工信局與其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明確托管業務流程、風險管控、監督管理、績效考核等內容。受托機構管理費用根據績效考核結果支付30—100萬元,由市財政單獨安排資金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市工信局會同受托機構面向社會公開遴選基金管理人作為引導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
2.基金管理人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管理運營投資基金累計規模不低于1億元,基金管理人或其團隊成員投資所形成的股權投資年平均年收益率不低于8%,主要股東或合伙人具有較強的綜合實力,對共同設立基金有出資的意愿和能力;
3.至少3名從事3年以上投資基金相關經歷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團隊承諾團隊關鍵人在基金運作期間不中途退出;管理團隊或其團隊成員至少有3個以上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4.有完善的投資基金管理制度;
5.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沒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記錄,嚴格按照有關委托管理協議管理政府出資資金;
6.監管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四)投資決策。受托機構及基金管理人應制定相應的全流程投資管理制度,并組建具備項目研判所需相關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投資決策委員會。投委會設委員5名,委員由受托機構及基金管理人委派,項目的投資、管理及退出事宜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核,五分之四(含)以上的投委會委員同意后方可實施。為保證政策導向,在產業投資基金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等情況下,受托機構可行使一票否決權。
三、基金投資運作
(一)基金運作流程
基金管理人應選擇具備股權投資基金托管資質和能力并在銀川市具有分支機構的商業銀行開設基金專戶,對管理的產業投資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優先選擇能夠提供“投貸聯動”等配套融資支持的銀行。
引導基金運作應嚴格遵循以下程序:項目甄選、項目立項、盡職調查、專家評審、投資實施、投后管理、基金退出。
1.項目甄選:基金管理人優先從園區推薦并跟進支持的招商落地項目中篩選建立項目庫。
2.項目立項:市工信局、受托機構及基金管理人從項目庫中篩選確定擬投資支持的項目,審議項目基本情況、投資估算、實施計劃、盡職調查方式等內容。
3.盡職調查:基金管理人對確定擬支持的項目開展盡職調查,制定盡職調查方案和計劃,必要時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財務、法律等專項調查,形成盡職調查報告及投資方案;
4.項目評審:由投資決策委員會指派人員,邀請行業專家、投資專家等組成專家評審會,對盡職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和投資方案進行獨立評審;
5.投資實施:基金管理人按照階段出資原則確定引導基金投資方案,根據投資方案開展投資談判、協議簽署、基金出資等工作;
6.投后管理:基金管理人制定健全的投后管理制度和風險防范機制,跟進投資項目情況并定期向出資人報告;
7.基金退出:引導基金的退出原則上優先于園區及其他投資主體,一般通過以下形式退出:
(1)按照約定由大股東、項目實際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回購股權退出;
(2)第三方并購或轉讓股權退出;
(3)通過S策略(即轉讓合伙企業LP份額)退出;
(4)投資項目IPO后通過二級市場退出;
(5)投資項目清算后退出等。
(二)基金投資限制
引導基金只能存放銀行或投資銀行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產,投資上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2.公開交易類股票投資;
3.投資于期貨、證券投資基金、房地產、評級AAA級以下企業債券、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4.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5.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資金拆借、贊助、捐贈等;
6.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7.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三)收益分配及讓利機制
引導基金與其他出資人收益共享、風險共擔,以出資額為限對各項目承擔有限責任。當各項目實現退出時,應按照約定條件收回基金出資及收益,統籌用于基金滾動發展。基金投資取得收益時,若政府投資收益低于3%(含),政府不讓利;政府投資收益超過3%時,政府投資收益超過3%的部分按50%由基金管理人分配。當投資項目發生損失時,所投資項目的固定資產(廠房、設備等)優先用于引導基金的清算退出。
(四)基金管理費
基金管理人管理費用與考核結果掛鉤,以基金實繳規模為基數,根據年度考核結果確定當年管理費率,原則上不高于自治區同類同期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費水平。具體標準如下:
1.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年度管理費用比例根據基金實繳規模的2%予以支付;
2.考核結果為良好等次,年度管理費用比例根據基金實繳規模的1%予以支付;
3.考核結果為合格等次,年度管理費用比例根據基金實繳規模的0.5%予以支付;
4.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不予支付管理費用;
5.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解除基金管理人資格。
(五)基金終止
有限合伙企業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組織清算,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后,剩余財產按同股同權原則分配,引導基金清算退出持有的固定資產,由市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負責后續處置盤活。
四、風險控制
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按照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制度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相關監管要求做好風險管控工作,切實防范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若發現基金管理人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職等問題和隱患的,市工信局可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或口頭整改意見。經認定為違法、失職行為的,由基金管理人對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五、基金的監督管理
引導基金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政和財務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基金管理人接受市工信局、財政局、國資委、受托機構及相關部門的監管和指導,每季度結束15日內向受托機構書面報告基金運行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其他重大情況,編制并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財政資金存放表、基金項目表等報表,由受托機構向相關部門匯總報告。在每個項目完成投資或退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應向受托機構及部門書面報告。
六、基金的容錯糾錯機制
建立引導基金管理運作容錯機制。適用于以下情形:
(一)在推進引導基金管理運作模式改革、設立方案制定和調整、體制機制創新過程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探索性失誤或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二)在引導基金投資運作過程中,對已履行規定程序作出決策的投資,因政策界限不明確或政策變動等因素,在創造性開展工作中出現失誤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
(三)在推動重大項目投資中,根據自治區、銀川市政府相關政策及會議要求,依法履職、果斷決策、創新推進,但因不可抗力或無意過失造成失誤或引發矛盾的;
(四)其他符合容錯機制相關情形和條件的事項。
附件:銀川市新型工業化引導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附件
銀川市新型工業化引導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進一步增強財政資金扶持產業力度,通過創新機制引入,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效應和基金招商效應,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根據《預算法》、財政部《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銀川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銀川市新型工業化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指以銀川市財政性資金發起設立,由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按市場化方式運作、以高效的資金周轉率和高質的招商項目落地為目的的政策性引導基金。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實現基金“以投帶招”的招商效應,聚焦“三新”產業做大做強、推動未來產業破冰布局,引導撬動園區基金合力跟投,重點支持帶動性、戰略性、創新性特征明顯的招商引資產業項目落地。
第三條??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運行,嚴格落實國家、自治區和銀川市產業政策導向、產業發展規劃和區域發展戰略,扶持成長潛力大、科技含量高、帶動能力強的創新型企業和產業項目發展,主要用于投資銀川市域內落地的企業或項目。重點投向新材料、新食品加工、新能源、裝備制造等銀川市優勢產業及集成電路、人工智能、機器人等高成長性的戰略性新興產業。
第四條??引導基金總規模10億元,首期規模1億元,從現有的工業風險補償基金資金池調整出資。基金設立后,可繼續爭取中央及省、市各級主體參與出資合作。基金存續期為7年,其中投資期4年,退出期3年,運行良好實現基金招引項目落地的,經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適當延長存續期及擴大基金規模。
第二章??管理架構和職責
第五條??引導基金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設立,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作為引導基金受托機構及有限合伙人,代表財政出資履行出資人職責。受托機構應從市屬國有全資金融機構中選取,市工信局與其簽訂委托管理協議,明確托管業務流程、風險管控、監督管理、績效考核等內容。受托機構管理費用根據績效考核結果支付30—100萬元,由市財政單獨安排資金列支。
第六條??市工信局會同受托機構面向社會公開遴選基金管理人作為引導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
2.基金管理人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管理運營投資基金累計規模不低于1億元,基金管理人或其團隊成員投資所形成的股權投資年平均年收益率不低于8%,主要股東或合伙人具有較強的綜合實力,對共同設立基金有出資的意愿和能力;
3.至少3名從事3年以上投資基金相關經歷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團隊承諾團隊關鍵人在基金運作期間不中途退出;管理團隊或其團隊成員至少有3個以上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4.有完善的投資基金管理制度;
5.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沒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記錄,嚴格按照有關委托管理協議管理政府出資資金;
6.監管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受托機構及基金管理人應制定相應的全流程投資管理制度,并組建具備項目研判所需相關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投資決策委員會。投委會設委員5名,委員由受托機構及基金管理人委派,項目的投資、管理及退出事宜由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核,五分之四(含)以上的投委會委員同意后方可實施。為保證政策導向,在產業投資基金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等情況下,受托機構可行使一票否決權。
第三章??投資與運作
第八條??基金管理人應選擇具備股權投資基金托管資質和能力并在銀川市具有分支機構的商業銀行開設基金專戶,對管理的產業投資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優先選擇能夠提供“投貸聯動”等配套融資支持的銀行。
第九條??引導基金運作應嚴格遵循以下程序:項目甄選、項目立項、盡職調查、專家評審、投資實施、投后管理、基金退出。
1.項目甄選:基金管理人優先從園區推薦并跟進支持的招商落地項目中篩選建立項目庫。
2.項目立項:市工信局、受托機構及基金管理人從項目庫中篩選確定擬投資支持的項目,審議項目基本情況、投資估算、實施計劃、盡職調查方式等內容。
3.盡職調查:基金管理人對確定擬支持的項目開展盡職調查,制定盡職調查方案和計劃,必要時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財務、法律等專項調查,形成盡職調查報告及投資方案;
4.項目評審:由投資決策委員會指派人員,邀請行業專家、投資專家等組成專家評審會,對盡職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和投資方案進行獨立評審;
5.投資實施:基金管理人按照階段出資原則確定引導基金投資方案,根據投資方案開展投資談判、協議簽署、基金出資等工作;
6.投后管理:基金管理人制定健全的投后管理制度和風險防范機制,跟進投資項目情況并定期向出資人報告;
7.基金退出:引導基金的退出原則上優先于園區及其他投資主體,一般通過以下形式退出:
(1)按照約定由大股東、項目實際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回購股權退出;
(2)第三方并購或轉讓股權退出;
(3)通過S策略(即轉讓合伙企業LP份額)退出;
(4)投資項目IPO后通過二級市場退出;
(5)投資項目清算后退出等。
第十條??引導基金以項目建設企業實繳資本30%以內的規模出資,對單個項目的出資金額不超過基金總規模的20%;引導基金出資規模與項目推薦園區出資規模掛鉤,原則上不高于園區基金出資規模的80%,兩者累計投資規模原則上不高于項目建設企業實際投資額的40%。園區基金出資撥付到賬后,引導基金方可進行實際投資。引導基金投資原則上主要用于企業廠房建設、設備購置等固定資產投資,且所投固定資產未經許可不得抵押。
第十一條??引導基金與其他出資人收益共享、風險共擔,以出資額為限對各項目承擔有限責任。當各項目實現退出時,應按照約定條件收回基金出資及收益,統籌用于基金滾動發展。基金投資取得收益時,若政府投資收益低于3%(含),政府不讓利;政府投資收益超過3%時,政府投資收益超過3%的部分按50%由基金管理人分配。當投資項目發生損失時,所投資項目的固定資產(廠房、設備等)優先用于引導基金的清算退出。
第十二條??有限合伙企業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組織清算,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后,剩余財產按同股同權原則分配,引導基金清算退出持有的固定資產,由市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負責后續處置盤活。
第四章??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三條??建立引導基金管理運作容錯機制。對已履行規定程序作出決策的投資,如因不可抗力、政策變動或發生市場(經營)風險等因素造成投資損失或沒有實現預期目標的,不追究主管部門、決策機構、引導基金受托機構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基金管理人接受市工信局、財政局、國資委、受托機構及相關部門的監管和指導,每季度結束15日內向受托機構書面報告基金運行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其他重大情況,編制并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財政資金存放表、基金項目表等報表,由受托機構向相關部門匯總報告。在每個項目完成投資或退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應向受托機構及部門書面報告。
第十五條??市工信局、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對引導基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引導基金績效評價按照基金投資規律和市場化原則,從整體效能出發,對引導基金政策效應、經濟效益、管理效能等進行綜合績效評價,不對單支參股基金或單個項目盈虧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基金管理人管理費用與考核結果掛鉤,以基金實繳規模為基數,根據年度考核結果確定當年管理費率,原則上不高于自治區同類同期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費水平。具體標準如下:
1.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年度管理費用比例根據基金實繳規模的2%予以支付;
2.考核結果為良好等次,年度管理費用比例根據基金實繳規模的1%予以支付;
3.考核結果為合格等次,年度管理費用比例根據基金實繳規模的0.5%予以支付;
4.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不予支付管理費用;
5.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解除基金管理人資格。
第五章??風險控制
第十七條??引導基金只能存放銀行或投資銀行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產,投資上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1.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2.公開交易類股票投資;
3.投資于期貨、證券投資基金、房地產、評級AAA級以下企業債券、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4.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5.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資金拆借、贊助、捐贈等;
6.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7.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投資決策和風險約束機制,按照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制度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相關監管要求做好風險管控工作,切實防范基金運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九條??引導基金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政和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基金管理人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職等問題和隱患的,市工信局可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或口頭整改意見。經認定為違法、失職行為的,由基金管理人對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未規定的有關內容,適用銀川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相關制度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銀川市工信局負責解釋,自2024年6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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