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010085810C/2024-00374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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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9-20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城市管理局 | 發布日期: | 2024-09-24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銀川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2024年第16次(總第6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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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9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銀川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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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銀川市城市再生水的利用管理,科學高效利用再生水資源,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保障再生水用戶和再生水運營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再生水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市供水條例》《節約用水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節約用水條例》《銀川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銀川市市轄區域內再生水規劃、建設、使用、運營維護及其相關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再生水是水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屬于國家所有。?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經適當再生工藝處理后,達到一定水質標準,滿足某種使用功能要求,可以進行有益使用的水。?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生產單位,是指將污水凈化處理,達到國家排放標準可以回用的污水處理廠,以及對污水處理廠尾水進行深度處理的再生水廠。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運營單位,是指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或運營管理權,對再生水設施設備進行運營維護管理的單位。本辦法所稱再生水用戶,是指從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設備取用水的單位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再生水設施設備,是指用于工業生產、城市雜用、
濕地補水、農業及景觀環境等領域的再生水廠站、輸配水管網、加壓泵站、計量、水質檢測等其他相關設施。再生水設施設備除用戶自建用于再生水輸送的設施外,其余均為公共再生水設施設備。?
第五條?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再生水利用的統籌監管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水務、住建、國資、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林草和園林、工信、交通、審批等部門、三區人民政府及各園區管委會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再生水利用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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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城市管理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按程序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應當做好與供水、排水、河湖水系、水資源保護、園林綠化、工業園區產業規劃等相關規劃的銜接。有關部門在編制各類規劃或者進行城市建設時,應當結合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按照職責分工在農林牧副漁業、城市雜用水、工業用水、景觀環境用水、補充水源水等方面制定再生水利用計劃,預留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建設用地,配套相應再生水設施設備。?
第七條?市、縣(市、區)政府及園區管委會應當給予城市公共再生水利用設施設備建設資金支持,引導社會資本及再生水用戶參與再生水利用系統的建設和運營。
第八條?政府部門投資建設的再生水設施設備應當按照銀川市相關投資管理規定實施。報審批部門前,需取得城市管理部門書面審查同意意見。?
三區人民政府、各園區管委會可依據銀川市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制訂本區域再生水利用規劃及建設計劃,經轄區人民政府或園區管委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依據城市再生水利用專項規劃和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條件審定意見書及相關技術標準,配套建設再生水設施設備。再生水設施設備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再生水廠應當配套建設進出水水質、水量自動監測與中控系統,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再生水廠進出水水質、水量自動監測系統應當與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水務等部門聯網,實現數據共享。
第十一條?新建再生水管道與現狀管道連接的,建設單位應當提前向再生水運營單位提出申請,經再生水運營單位現場勘驗同意后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禁止私自連接。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再生水管網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再生水運營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向城市管理部門備案。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再生水工程建設、設計、勘察、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等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按照各自分工做好相關工作,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承擔再生水工程的設計、勘察、施工、監理任務。?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工程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時,應增加再生水設計建設專篇(包括設計依據、設計原則、設計基本控制目標、設施規模的計算等)編制內容。?
第十五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再生水利用建設標準對設計項目開展再生水建設設計專項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文件。?
第十六條?住建部門在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應對建設項目的再生水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并將再生水工程建設情況納入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再生水建設內容驗收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一個必要環節,并將驗收情況反映在驗收結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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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配置與利用
第十八條?再生水配置遵循優先配置、總量統籌原則。再生水利用遵循安全高效、分質分類的原則。?
第十九條?水務部門應當將再生水納入全市水資源統一配置體系,實行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統一配置、統一調度,并按照工業生產、城市雜用、濕地、農業及景觀環境等用水類型配置和管理再生水資源,加強再生水用途管理,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提高再生水資源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第二十條?再生水配置遵循配額制,實行下限控制,超出部分不計入年度考核用水總量統計。?
再生水利用總量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統籌調控及監管。?
第二十一條?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應當統籌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取水審批機關在開展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審查和取水許可審批時,應當充分考慮優先配置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二條?用水單位如具備再生水利用條件,取水審批機關應當為用水單位配置再生水,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再生水納入用水單位的用水計劃,再生水運營單位應當為用水單位確定接入水源點。熱電、化工等高耗水具備利用條件的企業,必須使用再生水;具備條件而未使用的,要嚴格控制新增取水許可,直至做到充分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三條?水務部門應當嚴格審批水資源論證報告,逐步減少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用戶的新鮮水用量,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第二十四條?具備再生水使用條件的,下列情形應當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綠化、沖廁、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等城市雜用水;?
(二)冷卻、洗滌、鍋爐、工藝、產品等工業生產用水;?
(三)觀賞性景觀、河道、湖泊、濕地等生態環境用水;?
(四)農業用水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使用再生水;?
(五)其他具備再生水使用條件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城市綠化及城市綠地灌溉用水,可根據本地區水質的實際情況,參照城市雜用水水質或綠地灌溉水質等國家標準使用再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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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經營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再生水運營單位應當取得市、縣(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許經營權或運營管理授權,并與市、縣(市)再生水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相應協議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七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就再生水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等情況對再生水運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水務、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再生水用戶用水行為的監督管理,鼓勵企業積極使用再生水。?
第二十九條?再生水生產單位應當建立水質檢測和水質管理制度,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定的檢測項目、檢測頻率和檢測方法,對水質進行定期檢測,確保出水水質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并向城市管理部門報送水質報表和檢測資料。?
第三十條?再生水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水壓穩定、水量充足,滿足再生水用戶需求。?
第三十一條?再生水運營單位應建立再生水水質、水壓監測制度,并對再生水水質進行監測,并向城市管理部門報送水質監測數據。?
再生水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本市相關技術標準,加強對
再生水設施設備的維修與養護,建立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和工作規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定期開展巡檢,確保再生水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再生水運營單位應當一體推進智慧水務建設,積極推進終端用戶再生水智能水表安裝。??
第三十二條?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如需對已鋪設完成的再生水管網進行開挖或遷改,建設單位須經城市管理部門及再生水運營單位同意后方可實施,并承擔管網遷改等費用。開挖過程中因施工不當,對再生水管網造成破壞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相應損失。?
第三十三條?再生水利用實行有償使用,建立使用者付費制度。使用價格由再生水運營單位和用戶根據水質、成本、用途和用量等自主協商確定。再生水水價的構成包括但不限于再生水生產、銷售、管理、建設、管網維護、泵站及其附屬設施維護等費用。?
對于提供公共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河湖濕地生態補水、景觀環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勵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推動再生水利用。
使用再生水的用戶應當與再生水運營單位簽訂供水協議。包括水源熱泵等從再生水中提取其他資源和能源應用于供熱制冷等用途的用戶也應繳納相應費用。?
第三十四條?再生水運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障城市再生水的供應,不得擅自停水;?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再生水管網壓力符合用戶要求;?
(三)安裝的注冊水表符合國家計量規定,并定期檢定、更換和維修;?
(四)對用戶提出的服務要求和投訴及時解決和答復。?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再生水管道、水箱等與自來水管道、水箱等連接;?
(二)擅自改變再生水水源用途;?
(三)占壓、拆卸、移動、穿鑿、堵塞再生水利用設施;?
(四)在再生水管道上或者注冊水表后裝泵抽水;
(五)侵占、損毀、擅自移動用水計量設施,干擾用水計量;
(六)其他破壞再生水利用設施和盜竊再生水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再生水設施設備的產權單位應當在再生水取水口和公共用水區域設置再生水標識。明設的再生水管道、水箱等設備外部應當涂成綠色,出口應當在顯著位置上標明“非飲用水”等字樣。?
第三十七條?再生水生產、運營單位應當制定再生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及時消除隱患。
再生水設施設備發生故障時,再生水運營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公安、市政、水務、生態環境、工信、住建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保證搶修作業的進行。?
第三十八條?再生水生產運營單位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改造、維修、更新或者再生水生產工藝重大調整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再生水用戶;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再生水運營單位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再生水用戶,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并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發展改革、財政、住建、水務、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在資金保障、政策制定等方面加大對再生水設施設備建設項目的扶持力度。
第四十條?建設、設計、勘察、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等單位違反本辦法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并納入工程建設領域企業信用檔案。?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三十五條的,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市供水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造成損失的需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靈武市、賀蘭縣、永寧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24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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