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010085810C/2024-00141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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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2-23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發布日期: | 2024-02-26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銀川市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辦法》已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銀川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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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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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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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落實中央、自治區關于高質量發展戰略部署,加快推進質量強市建設,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引導和激勵全市各類企事業單位(組織)積極推行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全面提升產品、工程、服務質量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強區建設綱要》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進一步規范銀川市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銀川市市長質量管理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管理獎)是市政府設立的質量管理領域最高榮譽,主要授予在追求卓越績效,提高產品、工程、服務和經營質量,增強競爭優勢,促進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及自主創新、經營結果、社會責任等方面位居全市同行業前列,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在我市質量發展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優秀企業。
第三條 評選市長質量管理獎應嚴格遵循有關國家標準,嚴格程序、動態管理、能上能下,以企業自愿申報為前提,以專家評審為支撐,以科學、公平、公開、公正、不收費為原則,最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命名。
第四條??市長質量管理獎每三年評選一次,獲獎企業總數每次不超過3家。當次評選達不到申報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五條??市長質量管理獎的評選對象為在銀川市行政區域內合法登記注冊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其分支機構、內設、派出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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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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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市政府成立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負責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的領導與協調工作。評選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員若干名。市政府分管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副市長擔任評選委員會主任,市政府聯系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副秘書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領導擔任評選委員會副主任。評選委員會成員實行席位制,由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因分工調整和人事調整變動的,實行自然更替。
第七條??評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質量工作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每一屆評審工作開始前,評選委員會聘請具有相應資質和經驗的專家、學者組成市長質量管理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具體開展市長質量管理獎的評審工作;聘請(邀請)評選委員會成員單位有關人員組成市長質量管理獎評審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督委員會),對評審工作進行監督。評審工作結束后,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即自行解散。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成員不得同時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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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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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申報的基本條件。
企業申報市長質量管理獎,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在銀川市行政區域內合法登記注冊;
(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的規定,連續正常生產經營5年以上(含5年);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國內注冊商標;
(四)模范履行社會責任,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廣泛的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無違反法律法規等行為,未被行政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未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無國家、自治區和市級質量抽查(檢查)不合格記錄,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
(五)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效益等方
面取得突出成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在全市同行業中處于領先水平;從事非營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六)落實企業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實施首席質量官制度。建立持續改進、追求卓越的質量文化、質量意識和創新能力管理制度,推廣實施追求卓越績效的先進經營管理模式2年以上,質量改進和管理創新成效顯著,并具有推廣價值。??
第十條??申報限制。
同一企業在同一年度內不得同時申報自治區內不同級別的質量獎。市長質量管理獎獲獎企業在獲獎后5年內,不得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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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申報和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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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評選依據。
市長質量管理獎嚴格按照《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2012)的評價要求,對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及結果等七個方面進行評價。評價標準分值及具體方法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2012)標準。以上國家標準若發生更新或修訂,其最新版本自實施之日起適用于本辦法(包括所有修訂版)。評審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與實踐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二條??申報和評選程序。
市長質量管理獎的申報和評選程序包括發布信息、企業申報、推薦、資格審查、資料評審、現場評審、綜合評選、社會公示、評選委員會審議上報、批準公布、表彰獎勵等環節。
第十三條??申報。
評選委員會辦公室在市級主要媒體、政府部門網站上發布申報通知或公告,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在規定時間內向推薦機構提交下列書面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一)市長質量管理獎申報表;
(二)卓越績效自我評價報告;
(三)必要的證明材料。
《市長質量管理獎申報表》由評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統一制作。
第十四條??推薦。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行業協會、聯合會分別負責培育、指導和推薦本地區、本系統、本行業的企業爭創市長質量管理獎,對照本辦法規定的申報基本條件,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并廣泛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形成書面推薦意見,報送至評選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五條??資格審查。
評選委員會辦公室結合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行業協會、聯合會書面推薦意見,對申報企業的主體資格、申報渠道、申報程序、材料規范進行初步審查,并及時征求相關部門對初步審查結果的意見。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等涉密事項的,在適當范圍內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評選委員會根據初步審查結果和相關部門對初步審查結果的意見,形成市長質量管理獎受理名單,并通過市級主要媒體和政府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對未予受理的申報企業,評選委員會辦公室應向其推薦部門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資料評審。
評選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評審規則,組織評審委員會對資格審查合格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資料評審,形成書面評審報告,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由評選委員會辦公室反饋資料評審結果。
第十七條??現場評審。
評選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評審規則,組織評審委員會對進入現場評審名單的企業進行現場評審,并形成書面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八條??綜合評選。
評選委員會辦公室依據資料評審和現場評審打分情況,計算企業綜合評選得分,產生市長質量管理獎候選企業名單。
第十九條??社會公示。
候選企業名單由評選委員會辦公室通過市級主要媒體及政府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審議上報。
公示期結束后,評選委員會辦公室召開全體成員會議,對擬獲獎名單進行審議,并將審議結果報請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一條??批準公布。
????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后,評選委員會辦公室通過市級主要媒體和政府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市長質量管理獎獲獎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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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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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表彰獎勵。
市政府對市長質量管理獎獲獎企業進行表彰獎勵,并頒發獎牌、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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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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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獲獎企業應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制定提高質量水平和競爭力的新目標,不斷應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理念、新方法,創造出具有本企業特色的質量管理實踐經驗,每年嚴格按照《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的要求開展自我評價。
第二十四條??獲獎企業有義務發揮典型推動和示范作用,毫無保留地向其他企業交流質量策略和取得成功業績的經驗(商業機密除外),帶動全市質量工作總體水平提升。
第二十五條??獲獎企業可在企業形象宣傳中使用市長質量管理獎稱號,并注明獲獎年份。獲獎組織不得將市長質量管理獎用于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證書、獎牌,或者將其用于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六條??獲獎企業發生組織架構、質量管理模式重大變更等情況的,應主動向推薦機構進行報告。
第二十七條 推薦機構應對本地區、本系統、本領域獲獎企業履行獲獎義務、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監督。有關重大情況應及時報告評選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八條??監督委員會主動對評選全程進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工作過程存在問題的,可以向監督委員會實名舉報,并提供基本的證明材料。監督委員會應對舉報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并按照規定對舉報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對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可建議有關單位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接受市長質量管理獎現場評審的企業,對現場評審人員和參與現場評審的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進行評價,并于現場評審結束后反饋至監督委員會。
第三十條??評審人員應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做到實事求是、公正廉潔,并嚴格保守申報企業主動申明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對違反評審紀律的,由評選委員會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直至取消其評審資格,可以建議有權機關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申報企業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謀取市長質量管理獎的,一經核實,五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
第三十二條??獲獎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評選委員會辦公室核實,評選委員會審議,報請市政府審批后,撤銷其市長質量管理獎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一)企業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且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申報企業弄虛作假,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市長質量管理獎的;
(三)企業自獲獎之日起5年內在國家、自治區和市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
(四)企業自獲獎之日起5年內發生重大質量、環保和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五)商標權喪失或轉讓的。
第三十三條??被撤銷市長質量管理獎的企業,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
第三十四條 申報材料接收單位不嚴格履行資料審核職責,為申報企業的虛假數據和材料出具證明,為企業騙取市長質量管理獎提供方便的,由評選委員會辦公室報請市政府追究責任;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上級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參與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活動的人員與申報企業有利害關系的,本人應當主動回避,申報企業有權申請回避。
第三十六條??參與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活動的有關人員,在評選過程中如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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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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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辦法實施細則、市長質量管理獎評審員管理制度、市長質量管理獎評審監督員管理制度由評選委員會制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24年3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25日。《銀川市市長質量管理獎評選辦法》(銀政發﹝2012﹞243號)同時廢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