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010085861L/2022-00251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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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成文日期: | 2022-09-28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銀川市網絡信息化局 | 發布日期: | 2022-09-30 |
各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各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精神,推動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市網絡信息化局研究制定了《銀川市物業管理電子投票規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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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銀川市網絡信息化局
??2022年9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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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市物業管理電子投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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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提高業主行使權力效率,規范物業管理電子投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銀川市物業管理條例》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強和改進住宅物業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規〔2020〕10號)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銀川市范圍內發起人組織業主通過市網絡信息化局發布的“i銀川”App中的社區板塊業主投票功能(以下簡稱“投票系統”),對應由業主共同表決的相關事項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電子投票的監督管理。
本規則所稱發起人,是指發起電子投票的組織方,包括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等。
第三條 銀川市物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電子投票的指導監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電子投票相關規定;
(二)指導、監督和培訓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物業主管部門開展電子投票工作;
(三)與銀川市網信部門協調更新小區、樓盤、房屋及業主信息;
(四)收集投票系統在使用中存在的問題,反饋銀川市網信部門。
第四條 銀川市網信部門負責投票系統的開發維護和數據保管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維護和管理投票系統;
(二)與銀川市物業主管部門對接負責更新小區、樓盤、房屋及業主信息;
(三)接受銀川市物業主管部門的業務建議,及時改進投票系統中存在的問題。
第五條 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電子投票的指導監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轄區電子投票活動的宣傳與培訓工作;
(二)指導、協調發起人開展電子投票工作;
(三)保存電子投票結果數據;
(四)協調電子投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矛盾糾紛;
(五)其他與物業管理電子投票有關的事項。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所轄區域內物業管理電子投票的指導監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維護社區電子投票工作人員信息;
(二)指導發起人注冊、關聯和使用投票系統賬號;
(三)受理業主對于電子投票事宜的;
(四)審核發起人對電子投票的延期申請;
(五)其他與物業管理電子投票有關的事項。
第七條 社區居委會具體負責本社區物業管理區域內電子投票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開發建設單位等委托,發起電子投票;
(二)登記和完善小區投票人身份信息;
(三)留存電子投票結果,接受業主查閱申請;
(四)指導、監督業主書面投票的補錄;
(五)其他與物業管理電子投票有關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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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注冊和身份驗證
第八條 發起人首次登錄使用投票系統的,應當在“i銀川”App注冊賬號并完成實名認證后,由市網信部門負責開通工作權限。
第九條 具備權限的發起人,在“i銀川”App投票功能中可發起投票。
第十條 發起人使用投票系統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張貼通知或使用其他媒介向業主公示“i銀川”App的投票二維碼和電子投票操作指南。
業主應當按照電子投票指南進行實名認證操作。業主完成實名認證后,系統會根據業主身份信息在投票時對其房屋所有權進行關聯,關聯成功后可參與本小區的投票。對于房屋所有權信息無法自動與業主身份信息關聯的,業主需通過“i銀川”App的社區登記功能提交房屋所有權信息,信息提交后由所在社區審核,審核通過后業主可參與本小區發起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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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發起和投票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不采用電子投票方式進行投票的,投票結果應當由發起人以分戶為單位錄入投票系統。
業主在采用電子投票方式進行投票的同時,可以采用書面投票的方式進行補充投票。采用書面投票方式進行補充投票的,業主應當在電子投票截止時間前完成書面投票,并由發起人在電子投票截止時間后按補錄程序將書面投票結果補錄入投票系統。
同一業主同時通過書面投票和電子投票方式進行重復投票的,投票結果以電子投票為準。
第十二條 發起人應當在電子投票前20日,將會議時間、地點、方式、投票議題、表決事項、投票期限等信息錄入投票系統,小區所在街道辦事處可以依職權出具指導意見;
發起人應當依法在會議召開15日前將相關信息進行公示。
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會議時間、地點、議題、表決事項等發生改變的,發起人應當及時在投票系統進行修改,并按第二款要求重新進行公示。
一般投票期限不少于20個工作日,應急事項的投票期限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第十三條 在投票期間,對同一專有部分的同一投票事項只能投一次票。
第十四條 同一專有部分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只能推選一人行使投票權,但共有人所代表的業主人數為一人。
第十五條 公示期間,業主應當核對業主房屋綁定情況。業主提出異議的,發起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及時予以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由發起人向街道辦事處提出修改申請,街道辦事處在投票系統中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在業主大會會議期間,發起人可以通過投票系統,實時查詢業主大會投票進程和每一戶是否投票的信息,并采用適當方式對尚未投票的業主進行提醒。
已經完成電子投票的業主,可以通過“i銀川”App實時查詢所在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投票進程和本人的投票信息。
第十七條 發起人決定延長投票系統投票時間的,應當向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后,投票時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順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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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計票和結果公示
第十八條 投票系統根據業主電子投票結果、書面投票補錄情況以及發起人確認的物業管理區域業主總人數、總投票權數,自動計算投票結果,生成投票結果統計表。
書面投票補錄時,應當公開唱票,并由發起人邀請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和監票人員監督,將分戶表決結果補充錄入投票系統,由投票系統完成統一計票。
書面投票補錄沒有唱票人員、計票人員或者監票人員在場的,不得開箱驗票。
投票結果統計表應當載明表決結果、總投票權數及比例、投票人數及比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投票系統還應當自動生成候選人的得票順序。
發起人應當通過投票系統打印表決結果并加蓋公章,提交街道辦事處。
第十九條 發起人應當在投票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公示表決結果。
第二十條 投票系統中的業主大會投票結果應當依法保存,接受各方監督。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就使用電子投票系統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篡改業主信息和投票信息,不得將業主信息和投票信息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泄露、篡改或者濫用業主信息和投票信息的,由相應主管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并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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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所稱“公示”,是指要在物業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張貼,同時可使用其他媒介發布。
第二十四條 靈武市、永寧縣、賀蘭縣可參照執行。
??本規則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