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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行政規范性文件
    索 引 號:11640100010085861L/2023-00347 效力狀態:有效
    發布機構: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成文日期:2023-07-16
    責任部門:銀川市住建局 發布日期:2023-07-17
    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銀川市規范業主委員會組建、運行和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銀川市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銀川市規范業主委員會組建、運行和管理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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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7月17日




    銀川市規范業主委員會組建、運行

    和管理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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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寧夏回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銀川市物業管理條例》以及《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建房[2009]274號)和《關于加強和改進住宅物業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規〔2020〕1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為進一步規范業主委員會的組建、運行及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牢把握社會治理核心是人、重心在城鄉社區的總要求,以堅持和加強黨對城市基層治理的領導為核心,以提升城市基層治理效能、增進群眾福祉為目標,堅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不斷完善城市管理、建設和諧社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物業行業健康發展,鞏固深化文明城市建設成果,進一步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發揮居民自治組織作用,規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職,實現政府治理、社會調節和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動。

    二、工作目標

    進一步完善基層治理體系,提高基層治理能力,完善業主自治管理和小區綜合管理體制,發揮社區建設管理多元主體作用,完善街道黨組織領導,推動業主委員會、物業企業、業主等多元共治、多方參與、多方聯動、多措并舉的城市基層黨建引領基層治理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為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奠定堅實基礎。

    三、業主委員會的組建

    (一)開展摸底統計。各縣(市)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開展調查摸底,全面摸清符合組建業主委員會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的底數,確定待組建業主委員會和期滿未換屆的物業管理區域名單,結合業主申請,明確具體操作步驟和工作進度安排,按照分級負責的方式對參與指導和組織業主委員會組建和換屆的人員進行集中培訓,重點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明確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二)業主大會籌備組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組建程序。符合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區域,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區域內20%以上業主聯名書面申請60日內,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推舉業主代表擔任籌備組組長。籌備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一半。籌備組主要由業主代表組成,也可以吸收建設單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代表各一人參加。

    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后,應當將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協助業主解決。在前期召集業主代表組建籌備組時,可以結合實際確定數名籌備組業主代表候補人,具體人數應不超過籌備組確定的業主代表人數的一半。

    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完成以下工作:

    1.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2.擬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草案;

    3.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4.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5.提出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6.草擬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7.完成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等。

    并將上述內容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籌備組應通過入戶上門、談心談話等方式,全面了解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基本情況、思想動態、矛盾問題等有關情況。業主對公告內容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記錄并作出答復。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籌備組成員不得委托他人代為參加籌備組。籌備組成員辭職的,應立即從候補人員中依次進行補選。但因籌備組成員辭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籌備組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或者逾期未完成籌備工作的,籌備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并說明理由,籌備組自公告之日起自動解散。公告結束后,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按照籌備組組建程序重新推舉籌備組成員,業主可以重新申請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中成員是業主的,與小區其他業主同等享有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應符合條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籌備組制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提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條件和人數(業主委員會一般由5-11人組成,鼓勵黨員業主參選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以不動產登記為準。尚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基于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人視為業主),并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以及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4.具備履行職務的健康條件,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5.具有一定組織和協調能力,能耐心細致做好群眾工作,在群眾中有較高威望和公信力;

    6.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不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提供服務的物業企業工作;

    7.其他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不宜參與的情形。

    (四)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推薦、提名的考察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積極主動發揮指導幫助作用,幫助業主明確不宜作為業主委員會候選人人選的具體情形,確保候選人人選質量。

    采取街道(鄉鎮)、社區“兩委”推薦,業主聯名推薦與業主個人自薦相結合的方式推薦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初步人選。鼓勵和引導業主中符合條件的“兩代表一委員”、小區黨員和志愿者等積極參選業主委員會成員。業主委員會委員選舉實行差額選舉。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人選推薦和審核把關。指導籌備組對業主委員會候選人進行初步考察,廣泛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居民群眾及有關單位等多方意見建議,與候選人逐一見面談話,摸清候選人基本情況、參選動機和工作思路。

    轄區紀檢、民政、住建、綜合執法、信訪、公安等部門應積極協助業主,對小區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是否存在不宜成為候選人的情形進行核實和提供咨詢幫助。

    籌備組應當嚴格依據民主推薦和個人自薦、談話考察、走訪調研等方式,進行資格審查和綜合分析后,確定候選人,并在小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籌備組在籌備業主大會時,要在顯著位置(小區進出口、單元門、集中休憩區域以及利用網絡渠道如微信群等)廣泛公示召開會議的時間和地點。籌備組應組織動員業主中社區“兩委”成員、黨員、志愿者等積極參加選舉,街道黨工委組織籌備組成員、社區“兩委”成員、黨員和志愿者,可以采取上門走訪、公示公開等方式,向業主介紹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提高業主的知曉率、參與率、參選率。

    (五)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產生。

    1.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且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2.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征求意見書送交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凡需投票表決的,表決意見應由業主本人簽名。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3.對物業管理區域內規模較大、戶數較多的,可采取以樓幢、單元或者樓層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但業主代表必須持有所代表的業主戶數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中應明確委托人與被委托人基本信息、委托事項、委托期限等。推選及表決辦法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規定。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前,應當事先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并將經業主本人簽字的書面意見在業主大會會議上如實反映。

    4.為有效解決業主大會“投票難”問題,鼓勵業主按照《銀川市物業管理電子投票規則》(銀住建規發〔2022〕6號)規定的方式,采取電子投票與現場投票書面征求意見相結合的形式進行選舉。

    5.鼓勵當選后的委員簽訂履職承諾書在小區內進行公示。

    6.業主委員會委員產生后七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推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并確定其他委員的分工,并將結果和分工、聯系電話等在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7.業主大會會議投票期限由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因故無法按期完成會議投票的,籌備組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方案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約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相關情況及延長期限。

    8.未參與表決的業主,其投票權數是否可以計入已表決的多數票,由《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

    9.業主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履職盡責,并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

    (六)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的終止、辭職和候補等事項。

    1.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移交業主委員會。

    2.業主委員會可以設立候補委員。候補委員人數不得超過業主委員會正式委員人數的百分之五十。候補委員可以與正式委員同時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其選舉產生規則、任職資格和職務終止規則應當與正式委員相同。設立候補委員的,應當和業主委員會一并備案。

    3.業主委員會因委員辭職等原因缺額且缺額人數不超過正式委員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從候補委員中按照得票數的多少自動遞補,并且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人數超過正式委員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的,應當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辦法由業主大會決定或者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規定。

    4.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3個月,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住建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告,在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業主委員會開展換屆選舉工作。業主委員會應自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其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5.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應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下,由社區代行業主委員會部分職責,負責組織業主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召開業主大會,并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后,社區終止行使上述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成立由業主代表、街道(鄉、鎮)和社區代表等組成的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

    (1)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或具備成立條件后六個月內未能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

    (2)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終止,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未能及時產生的;

    (3)業主委員會不按規定召開業主大會或雖經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協商確定召開時間,但逾期仍未召開的。

    6.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自行終止:
      (一)任職期限屆滿;

    (二)不再是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或者連續一年以上不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居住;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以書面方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職請求;

    (六)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7.業主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查核實后,責令其暫停履行職責,由業主大會決定終止其委員職務:
      (一)不履行委員職責;

    (二)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

    (三)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違法搭建、違法占用物業共有部分;

    (四)利用職務之便接受減免物業服務費、停車費,以及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報酬;

    (五)與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具有關聯關系;

    (六)打擊、報復、誹謗、陷害有關投訴、舉報人;

    (七)泄露業主信息或者將業主信息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八)違規使用業主委員會的印章;

    (九)不按照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的決定聘請專業機構對公共收益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十)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

    四、做好業主委員會組建后續工作

    (一)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1.業主委員會備案登記表;

    2.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的報告(成立申請、批復及選舉情況);

    3.管理規約;

    4.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5.業主大會決議;

    6.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包括身份證復印件、業主證明資料、中共黨員需提供黨員證明等); ??

    7.相關公示材料;

    8.備案所需的其他資料。

    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五日內將備案證明復印件分送縣(市)區住建部門和物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區居民委員會。

    (二)業主委員會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備案手續后,持備案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業主委員會印章上應明確業主委員會的屆數和任期。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五、業主委員會的運行與管理

    (一)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1.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2.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3.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4.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5.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6.督促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7.組織和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8.調解業主間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9.擬定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方案;

    10.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代表全體業主參加因物業管理活動發生的訴訟;

    11.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資料:

    1.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3.物業服務合同;

    4.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5.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6.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小區內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機動車車位的處理情況;

    7.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每年至少一次向全體業主公布;

    8.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三)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及業主大會的決定召開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提議,應當在7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委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候補委員可以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但不具有表決權。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提議和情形發生之日(起)15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1.持有20%以上投票權數的業主向業主委員會提議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

    2.發生重大事故或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3.出現管理規約中約定的需要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其他情形。

    (四)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業主委員會主任不履行職責需由副主任代替履職的,必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五)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會議召開7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內容和議程,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制作書面記錄并存檔,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當有參會委員的簽字確認,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六)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工作檔案,工作檔案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會議記錄;

    2.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3.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

    4.業主委員會選舉及備案資料;

    5.專項維修資金籌集及使用賬目;

    6.業主和業主代表及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冊;

    7.業主的意見和建議。

    上述檔案應由專人保管,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上述檔案、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產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可以查閱與自身直接相關的檔案,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10日內予以答復。

    (七)業主委員會應當加強與業主的聯系溝通,經常聽取業主的意見建議。鼓勵業主委員會通過上門走訪、來信來訪、熱線電話、網絡媒體等渠道接受業主的咨詢、投訴和監督。

    (八)業主委員會應加強與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和物業服務企業的聯系溝通,主動參與多方聯動運行機制,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九)業主大會擬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在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且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后方可解聘,并提前60日將有關決議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業主大會擬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在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及時召開業主大會,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且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后方可選聘,也可通過招投標方式開展物業服務企業選聘工作,并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公開發布選聘信息。中標企業確定后,業主委員會應將其基本情況和與其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服務內容、標準及價格等主要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向全體業主進行公示。具體流程參照國家及地方前期物業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六、監督和保障

    (一)業主委員會應建立規范、透明、高效的財務管理制度;重大事項、重要之處要建立完善的公示、意見征求和決策制度;財務收支要建立年度財務審計和換屆審計公開公示制度;要保障全體業主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確保廣大業主主動履行業主義務。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加強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監管工作。嚴格審核維修內容、施工單位、工程預算、資金額度等事項;組織征求業主意見并在小區內公示;維修方案和征求意見情況及時報送社區備案;邀請社區和業主代表對維修項目的申報、施工和驗收進行全程監督。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共有部分的維修、更新、改造或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用于物業管理的其他需要。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加強指導和監督。

    (四)經營性收益應當每年公布一次,接受業主監督。經營性收益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進行存儲及管理。

    (五)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決定的經營性收益使用分配具體辦法使用經營性收益。使用前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并接受業主的監督。

    (六)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公示的經營性收益收支情況提出異議時,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應及時接受業主的質詢。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委員會的相關人員侵占、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及經營性收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黨員的,還應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追究相關責任。

    (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可在經營性收益中列支。具體額度由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或者業主委員會提出意見,并在業主大會會議上表決通過后執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監督。

    (八)轄區住建、公安、消防、民政、綜合執法、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和矛盾糾紛問題。

    (九)已交付使用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建設單位未按要求報送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相關文件資料的,轄區住建部門或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轄區綜合執法部門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銀川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十)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或者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而不組織召集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召集。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仍未進行換屆選舉的,縣(市)區住建部門應當責令其在三十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縣(市)區住建部門、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在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十一)業主委員會應當建立印章管理規定,并指定業主委員會主任以外的委員專人保管印章。使用業主大會印章,應當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或者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應當根據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決定并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員簽字。印章使用情況均應當進行登記存檔。違反規定擅自使用印章的,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體業主。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是黨員的,還應參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追究相關責任。

    (十二)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檔案、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財物的,其他業主委員會委員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協助移交。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拒不移交所保管的檔案、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所有財物的,新換屆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當地公安機關協助移交。

    (十三)業主不得擅自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活動。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十四)市住建局建立健全物業服務監管信息平臺,加強匯總、統計和分析。轄區住建部門應當做好相關平臺信息的采集報送工作,建立業主委員會履職情況檔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同級黨組織的領導下組織、指導本轄區內的業主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調解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管理糾紛,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十五)業主委員會在履職工作中應完善工作記錄,規范工作制度,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以及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進行的指導和監督。

    (十六)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或者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對不履職盡責、無法正常運行、侵害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合法權益的業主委員會,要依法及時撤換并重新組織選舉。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十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住建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物業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縣(市)區住建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轄區物業服務中心或社區居委會應當定期組織社區工作人員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開展物業管理、居民自治管理等相關知識培訓, 每年不少于兩次。

    七、本指導意見自2023年8月18日施行。原《銀川市業主委員會組建、運行和管理的指導意見》(銀住建規發〔2019〕2號)廢止。


    附件:

    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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