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1640100MB1913506Q/2022-00048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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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國防動員辦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5-23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國防動員辦公室、銀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發布日期: | 2022-06-02 |
各縣(市)區人防辦、住建局,各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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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銀川市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規范人防工程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銀川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人防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包括對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工程(單建式人防工程)、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兼顧工程)的質量監督。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指銀川市和各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法對人防工程實體質量、人防工程參建各責任主體資質和質量行為、防護設備質量,實施監督檢查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四條??人防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包括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防護防化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等)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遵守人防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依法履行人防工程質量義務,承擔人防工程建設質量責任。
第五條人防工程建設應堅持平時功能與戰時功能易于轉換的原則,適應人防戰備、應急準備需要,確保平戰轉換措施有效落實。人防工程建設應嚴格控制平戰轉換的工作量,保證平戰轉換的可行性。
第六條??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銀川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是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的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銀川市人防執法監察隊、銀川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具體實施,銀川市人防執法監察隊會同銀川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共同對人防工程驗收實施監督,并出具監督報告。
各縣(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并委托轄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人防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對人防工程實施質量監督。
第八條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轄區監督工作計劃;
(二)對人防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以及防護設備檢測機構的質量行為進行監督;
(三)對人防工程的實體質量、防護設備質量和工程技術資料進行監督抽查;
(四)對人防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五)參與本地區人防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六)掌握人防工程質量狀況,定期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告;
(七)承擔銀川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九條??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相關規定處理;
(四)對不按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建設、設計、監理和施工的,可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條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以采取監督執法抽測和抽查的方式,對人防工程質量監督。
(一)對建設單位質量保障情況的監督:
1.工程項目審批手續齊全;
2.按規定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3.按規定委托監理單位;
4.無干擾監理正常工作、肢解發包的行為;無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違反人防工程建設標準,降低工程質量行為;
5.及時收集整理人防工程建設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
6.按規定組織竣工驗收及竣工驗收備案。
(二)對勘察、設計單位質量保障情況的監督:
1.無超越、轉包或違法分包承攬工程行為;
2.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業務的承接有完整的手續和合同;
3.主要項目負責人執業資格證書與承擔任務相符,出具的勘察報告和施工圖的質量、深度符合規定要求,簽字、出圖手續齊全;
4.無非法指定材料、設備的生產廠家、供應商行為。
(三)對監理單位質量保障情況的監督:
1.監理的工程項目有監理委托手續及合同,監理人員資格證書與承擔任務相符;
2.工程項目的監理機構專業人員配套,責任制落實;
3.制定監理細則,并按照監理細則進行監理;
4.現場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進行監理;
5.無非法指定材料和設備的生產廠家、供應商行為;
6.對現場發現使用不合格材料、構配件、設備的現象和發生質量事故,做到及時督促、配合有關單位調查處理,并向建設單位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7.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對分項工程及時進行驗收簽認;
8.監理細則、監理日記、監理月報等檔案資料齊全、真實;
9.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監理報告制度試行辦法》中要求監理報告的內容進行報告。
(四)對施工單位質量保障情況的監督:
1.所承擔的任務與其資質相符,有施工承包手續及合同;
2.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按相關規定配套齊全,并具有相應的資格及上崗證書,按中標承諾合同約定到崗履職;
3.有經過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并能貫徹執行;
4.嚴格按照人防工程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5.按規定選用和安裝人防工程專用設備;
6.及時整理工程質量控制資料,做到真實、完整;
7.按有關規定進行各種檢測,對工程施工中出現的質量事故及時如實上報和認真處理;
8.無違法分包、轉包、掛靠施工工程項目的行為。
(五)人防工程防護方面的監督包括:防護結構,孔口防護設施,防化、防電磁脈沖、隔震設備,戰時使用的通風、給排水、電氣、通信設備管道,平戰功能轉換措施等。
對防護設備生產安裝質量保障情況的監督:
1.防護設備生產和安裝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
2.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所生產的防護設備與《人民防空專用設備產品目錄》中的產品相符,無超資格認定范圍生產行為;
3.有健全的組織生產、質量檢測、檔案保密、施工安裝、售后服務等管理制度,使用統一制式銷售合同;
4.無私改圖紙和無正規圖紙、偷工減料、異地加工等行為;
5.防護設備的產品質量和安裝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要求;
6.無違反《人防工程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對人防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
1.采取巡回檢查和對關鍵部位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工程實體的質量進行監督;
2.重點監督主體結構質量和防護設備的制作安裝質量;
3.檢查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等施工技術資料;
4.實體質量檢查要輔以必要的監督檢測。
第十一條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以下程序進行監督。
(一)工程開工前,組織人防工程建設單位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進行監督交底。監督交底應介紹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案的主要內容、明確監督重點和監督方式,并提出監督要求。
(二)工程施工中,采取巡回檢查和抽查的方式,對人防工程的防水、底板、墻板、頂板、孔口部防護。人防防護設備安裝質量、通風濾毒等分部分工程的質量和質量檢驗評定資料及施工技術資料進行抽查,發現一般質量問題時,應當督促相關單位及時進行整改,發現問題嚴重的質量問題時,應當及時下發工程質量整改通知書,并責令相關單位限期進行整改。
(三)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前,對工程是否具備竣工驗收條件進行監督檢查。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人防工程內部環境檢測報告書;
3.有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防護設備等的產品質量出廠檢驗合格證書和技術標準規定的進場實驗報告;
5.有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6.有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保修書;
7.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質量問題已處理完畢。
(四)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時,工程建設單位應提前7個工作日書面通知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收到工程竣工驗收通知書后,應按時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并對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履行監督責任。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竣工驗收過程監督的主要內容:
1.對竣工驗收的組織、程序、內容和執行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
2.審查建設單位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施工單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質量竣工報告、勘察設計單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質量檢查報告、監理單位出具的人防工程質量評估報告、人防防護(化)設備生產安裝出具防護(化)專項質量檢查報告;
3.對工程實體和防護設備安裝質量及工程觀感質量驗收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4.對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資料進行監督檢查;
5.人防工程內建筑面積及使用面積實測報告。
(五)人防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六)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向銀川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質量監督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概況和監督工作概況;
2.對責任主體質量行為及執行人防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檢查情況;
3.工程實體和防護設備質量監督抽查情況;
4.工程質量技術資料和施工管理資料抽查情況;
5.工程質量問題的整改和質量事故處理情況;
6.質量責任主體及相關人員的不良記錄;
7.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監督記錄。
第十二條??建設人防工程時需保障戰時使用功能。對為滿足平時使用設置的出入口(如車輛出入口)、防護單元之間用于車輛通行的連通口、戰時用生活水箱、戰時旱廁、抗爆擋墻、采光窗可進行平戰轉換設計外,戰時按轉換時限進行轉換。其余為戰時使用的功能房間、防護防化設備、進排風系統、給排水系統、電氣系統、通信系統均按設計規范進行一次性設計,不得進行平戰轉換,所需設備要一次性安裝到位,不得預留、甩項。
第十三條??人防工程施工中發生質量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重大質量事故應當在1小時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對人防工程施工中出現的質量問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可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重大質量事故,按《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的調查程序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人防工程組織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需按規定自行定制、安裝人防工程外部、內部標識,并作為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內容之一。
第十六條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自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將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竣工驗收備案資料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人防工程驗收歸檔資料清單的要求,及時收集、整理人防工程檔案,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城建檔案館移交人防工程檔案。
第十八條 人防工程的建設、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轄區人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 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生產安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停止其在我市人防工程領域生產安裝工作,并將違規情況報送至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申請取消其定點生產企業資格:
(一)無正規圖紙或私改圖紙生產的;
(二)偷工減料或造假售假的;
(三)有嚴重質量問題的;
(四)超出許可范圍生產的;
(五)異地私設加工廠的;
(六)委托他人或企業銷售安裝人防工程防護設備的。
第二十條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必須嚴格執法、熱情服務,監督質量監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學性和權威性。
第二十一條??負責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監督人員對不合格的人防工程出具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22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