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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3-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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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銀川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 解讀單位: | 銀川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
政策原文: | 銀川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辦關于印發《銀川市人防領域實施包容免罰清單》的通知 |
根據《中共銀川市委員會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執法協調小組關于建立銀川市多領域實施包容免罰清單的通知(〔2022〕11號)要求,銀川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結合銀川市人防執法實際,研究擬定了《銀川市人防領域實施包容免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也規定了對當事人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以及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銀川市委也提出了“多領域實施包容免罰清單”工作要求,銀川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在征求相關上級部門意見后,制定《清單》。
《清單》是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落實包容審慎監管政策的重要舉措,對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規范行政執法機關合法、必要、適當行政,提高行政執法質量,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基本內容
《清單》設定的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事項共6項,主要為:侵占人防工程面積不足一百平方米;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執法部門針對以上6項具體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等規定,對照《清單》中的適用條件,依照法定程序做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三、對《清單》中適用條件的把握
1.關于《清單》適用條件中的“初次違法”是指行為人第一次實施違法行為,如果經執法單位查明,行為人事實上已經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或者實施上述六項違法行為中的兩項以上,不屬于“初次違法”。
2.關于《清單》適用條件中的“及時改正”是指違法行為人經執法單位批評教育后,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消除違法行為,將人防工程場地或設施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違法行為人出資更換執法單位審核確認合格設備。
3.關于《清單》適用條件中的“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是指沒有造成相關人防工程或設施原有功能的減損。
4.《清單》未列明的違法行為以及不符合免于處罰適用條件的上述六種違法行為,執法單位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依法處罰。
做出不予行政處罰后,行為人再次實施上述六種違法行為的,依法不再適用《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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