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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位置: 首頁>政府信息公開>政府部門信息公開>銀川市城市管理局>法定主動公開內容>政策解讀
解讀方式: | 文字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4-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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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銀川市城市管理局 | 解讀單位: | 銀川市城市管理局 |
政策原文: | 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 |
一、燃氣管理條例修訂背景及必要性
(一)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國家、自治區決策部署的迫切需要。
修訂《條例》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實自治區黨委十三屆四中全會、銀川市委十五屆八次全會部署要求,完善燃氣管理制度性安排,以更好的落實全鏈條管理責任,依法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力維護社區和諧穩定。
(二)與上位法保持一致、解決燃氣行業突出問題的需求
1.《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自2005年施行,2021年全國人大修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6年國務院修訂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部分條款與上位法修改后的相關規定不一致。
2.《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于2003年1月1日施行,先后在2007年、2012年進行了修正。2021年國家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6年國務院修訂《城鎮燃氣管理條例》,2023年9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修訂《寧夏回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
(三)全面落實燃氣安全專項整治重大工作安排的需要。
國務院安委會印發《全國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自治區安委會8月18日印發我區工作方案,正式啟動為期三年的城鎮燃氣安全專項整治。專項整治確立了全鏈條整治燃氣安全風險隱患的工作目標,特別強調要堅持問題導向、標本兼治,既整治燃氣設施設備的“硬傷”,更要補上制度建設的“軟肋”,進一步健全法規標準,完善管理機制,夯實安全管理基礎,推動燃氣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
(四)適應銀川市新一輪機構改革的需要
新一輪機構改革等重大改革帶來相關權利和責任的較大調整,特別是燃氣管理執法職權下放、燃氣經營許可權上劃等,需對燃氣主管部門責任、行業部門監管責任、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作出更加清晰的界定和強化,防止出現新的監管和責任空白。
二、自治區和銀川市燃氣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及區別
(一)明確職責,壓實各方責任
一是新增市、縣(市)區政府燃氣管理職責;
《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 | 《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 |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分工,建立燃氣工作監督管理和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燃氣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燃氣管理職責進行監督檢查。燃氣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燃氣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燃氣管理相關工作。 |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分工,建立燃氣工作監督管理和協調機制。燃氣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燃氣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燃氣管理相關工作。 |
????二是細化完善銀川市燃氣監管部門;
《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 | 《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 |
| 第五條銀川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稱市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的燃氣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燃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
三是新增燃氣經營企業落實燃氣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燃氣用戶對燃氣使用安全責任;
《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 | 《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 |
第六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負責燃氣供應安全、燃氣設施安全管理,對燃氣使用安全進行服務指導和技術保障。 燃氣用戶應當對燃氣使用安全負責,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履行安全使用義務;單位燃氣用戶應當將燃氣安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 第六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負責燃氣供應安全、燃氣設施安全管理,對燃氣使用安全進行服務指導和技術保障。 燃氣用戶應當對燃氣使用安全負責,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履行安全使用義務;單位燃氣用戶應當將燃氣安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
??(二)強化宣教,增強安全意識
增加通過壓實政府、燃氣經營企業、新聞媒體、村(居)民委員會等主體燃氣安全宣傳責任,提高全社會燃氣安全意識;
《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 | 《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 |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將燃氣安全知識納入學校安全教育內容,提高全民燃氣安全意識。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燃氣用戶提供燃氣安全使用手冊,宣傳燃氣安全使用、燃氣燃燒器具保養和事故應急處置等常識。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和燃氣設施保護等方面的公益宣傳。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和燃氣經營企業進行燃氣安全宣傳 |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將燃氣安全知識納入學校安全教育內容,提高全民燃氣安全意識。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向燃氣用戶提供燃氣安全使用手冊,宣傳燃氣安全使用、燃氣燃燒器具保養和事故應急處置等常識。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安全用氣、節約用氣和燃氣設施保護等方面的公益宣傳。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和燃氣經營企業進行燃氣安全宣傳。 |
(三)強化預防,推動信息賦能
新增加強信息技術在燃氣工作中的應用,發展智慧燃氣的內容;
《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 | 《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 |
第七條 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智能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產品,加強信息技術在燃氣工作中的應用,發展智慧燃氣。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平臺和瓶裝燃氣全鏈條安全監管系統,完善信息共享機制,運用智能化信息技術手段,對燃氣安全實行全過程監管。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經營服務進行全過程信息管理,匯集燃氣經營服務數據并實時上傳。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經營企業信用評價體系,開展信用信息采集、評價、確定、發布和應用等工作,對燃氣經營企業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 第八條鼓勵、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智能的燃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產品,加強信息技術在燃氣工作中的應用,發展智慧燃氣。 第四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運用智能化信息技術手段,完善燃氣信息共享機制,對燃氣安全實行全過程監管。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經營服務進行全過程信息管理,匯集燃氣經營服務數據并實時上傳。 第四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經營企業信用評價體系,開展信用信息采集、評價、確定、發布和應用等工作,對燃氣經營企業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
(四)統籌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
一是細化燃氣發展規劃的編制;
《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 | 《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 |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 第十條市、縣(市)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
二是新增“在管道燃氣已覆蓋區域內的新建住宅小區、大型商業綜合體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氣的新建建筑,應當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的內容;
《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 | 《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 |
第十二條第二款 在管道燃氣已覆蓋區域內的新建住宅小區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氣的新建建筑,應當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 | 第十一條第二款 在管道燃氣已覆蓋區域內的新建住宅小區、大型商業綜合體和其他需要使用燃氣的新建建筑,應當配套建設管道燃氣設施。 |
三是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作出要求;
《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 | 《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 |
第十一條第二款 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就燃氣設施建設是否符合燃氣發展規劃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 第十二條第二款 對燃氣發展規劃范圍內的燃氣設施建設工程,自然資源部門依法核發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審批服務部門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 |
四是細化燃氣應急規定;
《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 | 《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 |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組織編制燃氣應急預案,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動用儲備、緊急調度等應急措施,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氣、集中供熱用氣以及醫院、學校、公交車等民生用氣。燃氣經營企業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儲氣能力,并根據供氣規模設立應急氣源儲備。 | 第十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燃氣應急預案,對燃氣供求狀況實施監測、預測和預警,采取綜合措施提高燃氣應急保障能力。 燃氣供應嚴重短缺、供應中斷等突發事件發生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相關應急措施。采取限制用氣措施的,應當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氣、集中供熱用氣以及醫院、學校、公交車等民生用氣。燃氣經營企業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承擔相關應急任務。 |
(五)規范燃氣經營企業行為
一是進一步明確燃氣經營許可制度。《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申請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并依照許可的經營類別、區域和期限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燃氣經營企業從事氣瓶充裝活動,應當依法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核發氣瓶充裝許可證。
二是《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主要依據《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細化燃氣許可制度,結合銀川市實際情況,明確由市人民政府審批服務部門受理、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依照許可的經營類別、區域和期限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市人民政府審批服務部門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審批服務部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并會同燃氣管理部門進行實地勘驗。符合許可條件的,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示;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應當予以書面答復。
取得燃氣經營許可的企業,應當依照許可的經營類別、區域和期限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三是《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與《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保持一致,減少了設立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取消“有與燃氣經營規模相應的自有資金”要求,優化營商環境;
四是細化燃氣經營者禁止性規定
《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 | 《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 |
第十八條燃氣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或者歇業;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冒用其他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八)向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供氣;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 第二十五條 燃氣經營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九)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
五是明確瓶裝燃氣實行統一配送制度
《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 | 《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 |
第二十一條 瓶裝燃氣實行統一配送服務制度,由瓶裝燃氣經營企業及時、安全地向燃氣用戶配送并現場進行接裝。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保障燃氣用戶用氣需求,按照配送管理規范,加強對配送人員、配送車輛、使用環境等管理。配送管理規范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會同交通運輸、市場監管、公安等有關部門制定。 | 第二十四條第(六)項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保障燃氣用戶用氣需求,按照配送管理規范,加強對配送人員、配送車輛、使用環境等管理。 |
????六是明確實行氣瓶全過程管理和追溯制度
《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自治區實行氣瓶全過程管理和追溯制度。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自有氣瓶噴涂權屬單位標識和服務電話,對氣瓶充裝、檢驗、運輸、儲存、配送、使用、回收、報廢等環節進行全過程跟蹤管理,并通過電子標簽等信息技術手段對氣瓶進行識別和追溯。
七是明確燃氣經營者入戶安全檢查制度
《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 | 《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 |
第二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入戶安全檢查制度。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定期對燃氣用戶免費進行安全檢查,對居民燃氣用戶每年不少于一次,對單位燃氣用戶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定期對燃氣用戶免費進行安全檢查,并在每次配送時免費進行安全檢查。燃氣用戶應當配合安全檢查。 燃氣經營企業入戶安全檢查時,應當做好檢查記錄,建立檢查檔案。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燃氣用戶及時整改。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按照供用氣合同約定暫停供氣,并及時向燃氣管理部門報告。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恢復供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村(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等相關單位配合燃氣經營企業進行入戶安全檢查。 | 第二十四條第(五)項 建立入戶安全檢查制度。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用戶免費進行安全檢查,對居民燃氣用戶每年不少于一次,對單位燃氣用戶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瓶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定期對燃氣用戶免費進行安全檢查,并在每次配送時免費進行安全檢查; |
(六)從嚴約束用戶燃氣使用行為
一是明確燃氣使用實行實名制購氣制度
《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 | 《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 |
第二十六條燃氣使用實行實名制購氣制度。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與具備安全用氣條件的燃氣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告知燃氣用戶安全用氣規則,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燃氣用戶服務檔案制度,并依法處理、保護燃氣用戶信息。 | 第二十九條燃氣使用實行實名制購氣制度。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燃氣用戶檔案,并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告知燃氣用戶安全用氣規則,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
二是明確對餐飲行業提出要求
《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 | 《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 |
第二十七條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依法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裝符合要求的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切斷裝置和連接管,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積極推進居民燃氣用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切斷裝置。 | 第三十條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依法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用氣培訓,組織開展燃氣事故處置、人員疏散等應急演練,保證從業人員熟練掌握燃氣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應急處置措施,安裝符合要求的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切斷裝置和連接管,保障其正常使用。 |
三是細化新增燃氣用戶安全用氣禁止行為
《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使用燃氣;
(四)盜用燃氣、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五)在同一用氣場所內使用兩種以上氣源;
(六)實施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七)拒絕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對燃氣設施進行巡查、檢測、維修、維護和入戶安全檢查;
(八)自行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九)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燃氣燃燒器具;
(十)使用不具有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灶;
(十一)拒絕對燃氣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十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是明確燃氣設施的維護職責
《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管道燃氣用戶連接燃氣燃燒器具之前的燃氣設施,包括燃氣引入管、立管、閥門(含公用閥門)、水平管、計量器具前支管、燃氣計量器具等,由燃氣經營企業負責運行、維護、搶修、更新改造;燃氣燃燒器具和連接管,由燃氣用戶負責維護、更新。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與單位燃氣用戶對燃氣設施、燃氣燃燒器具的維護、更新、管理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五是明確改裝、拆除燃氣設施及燃氣燃燒器具的要求
《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 | 《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 |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管道燃氣單位用戶需要安裝、改裝、拆除燃氣燃燒器具的,由依法取得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資質的企業負責實施,并經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檢驗合格后,方可通氣使用。 |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管道燃氣用戶需要擴大用氣范圍或者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的,應當經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同意后,由具有專業資質的人員進行操作。 |
(七)強化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
一是明確燃氣搶險搶修要求
《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 | 《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 |
第三十三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設置并向社會公布搶險搶修電話,設專崗每天二十四小時值班。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燃氣用戶的服務請求后,應當按照承諾的時限或者與燃氣用戶約定的時間派人到現場服務。對燃氣泄漏的報修,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先行告知燃氣用戶須采取的應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現場搶修;燃氣用戶應當按照要求立即采取應急措施。 | 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設置并向社會公布搶險搶修電話,設專崗每天二十四小時值班;對燃氣泄漏的報修,應當先行告知燃氣用戶須采取的應急措施,并立即派出人員,限時到達現場搶修; |
二是明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施工要求
《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燃氣管理部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燃氣經營企業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接到查詢申請后三日內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派專業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安全保護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
三是強化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 | 《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 |
第三十九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等部門備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 第三十五條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檢查、維修維護、事故搶修等制度,配備必要的報警檢漏設備和安全設施。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依法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重要燃氣設施所在地設置統一、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配備專職人員對所屬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及時排除燃氣設施故障和事故隱患。對重大危險源應當采取二十四小時監控措施。 |
四是檢查中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處理
《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 | 《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 |
第四十一條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燃氣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開展燃氣安全監督檢查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在檢查中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燃氣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 第三十六條燃氣經營企業在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燃氣燃燒器具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有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燃氣用戶安全隱患及整改措施,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燃氣經營企業可以按照供用氣合同約定暫停供氣。 |
五是單位和個人的燃氣安全隱患報告義務
《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 | 《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 |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向燃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燃氣經營企業、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燃氣安全管理的行為或者燃氣經營違法行為,有權勸阻、制止,或者舉報、投訴。 |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向燃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燃氣經營企業、有關部門和單位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燃氣安全管理的行為或者燃氣經營違法行為,有權勸阻、制止,或者舉報、投訴。 |
六是發揮網格化在燃氣安全事故預防中的作用
《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網格化治理機制在燃氣安全事故預防中的作用,通過網格化管理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提醒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用戶,并向燃氣管理部門報告。
七是對燃氣經營企業開展信用懲戒
《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經營企業信用評價體系,開展信用信息采集、評價、確定、發布和應用等工作,對燃氣經營企業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八)強化責任,提高懲戒力度
按照行政處罰法“非必要不設定”、“依法審慎”的原則,在《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修訂過程中,認真總結近年來各地發生的燃氣事故原因,深刻汲取興慶區富洋事故慘痛教訓,對照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新增9項行政處罰。
《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修訂過程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上位法,對無明確規定的罰則予以刪除。同時依據《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的規定,設定了對應的處罰條款。
??????一是強化燃氣經營企業責任。明確將:“向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提供燃氣的”“未落實實名購氣制度的”“未通過電子標簽等信息技術手段對氣瓶進行識別和追溯的”“接到燃氣泄漏報修后,未立即派人到現場搶修的”4種行為補充設定法律責任。
《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向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提供燃氣的;(二)未落實實名購氣制度的;(三)未通過電子標簽等信息技術手段對氣瓶進行識別和追溯的;(四)接到燃氣泄漏報修后,未立即派人到現場搶修的。
二是強化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法律責任。明確將“違規使用氣液兩相氣瓶和瓶組供氣的”“擅自處理氣瓶內的殘液或者更換氣瓶減壓裝置的”“加熱、撞擊、倒臥、曝曬氣瓶的”“實施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4種行為補充設定法律責任。
《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規使用氣液兩相氣瓶和瓶組供氣的;(二)擅自處理氣瓶內的殘液或者更換氣瓶減壓裝置的;(三)加熱、撞擊、倒臥、曝曬氣瓶的;(四)實施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的。
三是強化餐飲等行業法律責任。明確對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切斷裝置的補充設定法律責任。
《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切斷裝置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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