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2022-00282 | 效力狀態: | 已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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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市網絡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30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網絡信息化局 | 發布日期: | 2022-04-01 |
各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銀川綜合保稅區、銀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蘇銀產業園黨工委和管委會,市委各部委、市級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市屬各企事業單位,市委巡察機構,銀川閱海灣中央商務區黨工委和管委會(絲路經濟園建設服務辦公室)、銀川中關村創新創業科技園建設服務辦公室: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銀川市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強化統籌規劃、高效集約,推動政務信息系統跨部門跨層級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提升政務信息化整體應用水平和政務服務能力,銀川市委網信辦、銀川市網絡信息化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審批服務管理局、審計局聯合制定了《銀川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銀川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銀川市網絡信息化局????中共銀川市委網信辦??
銀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銀川市財政局????
銀川市審批服務管理局????銀川市審計局????
???????????????????????????????????????????????????????????? 2022年3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銀川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銀川市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強化統籌規劃和高效集約,推動政務信息系統跨部門跨層級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推進“數字政府”建設,提升政務信息化整體應用水平和政務服務能力,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國辦發〔2019〕57號)《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寧政規發〔2020〕7號)《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務信息化項目和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暫行)》(寧發改高技〔2019〕444號)及《銀川市政府投資管理實施細則》(銀政辦發〔2020〕66號)等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銀川市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共建共享、業務協同、安全可靠的原則。須符合國家、自治區、銀川市政務信息化發展規劃,原則上應使用自治區、銀川市電子政務外網、政務云平臺,開展集約化建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化項目主要是指銀川市公共電子政務網絡、重點業務信息系統、基礎信息資源庫、信息門戶、公共網絡與信息安全等新建、續建、改(擴)建項目。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使用銀川市本級建設資金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使用中央、自治區及其他資金的政務信息化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縣(市)區、各園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項目建設單位主要指銀川市級部門及單位,負責提出政務信息化項目的申請,組織并參與政務信息化項目的設計、建設、驗收、評價和運行維護。
第六條??銀川市網絡信息化局是銀川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統籌部門,對各部門政務信息化項目進行審核并備案,審核意見作為項目審批部門項目審批要件,負責編制銀川市政務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建設銀川市政務公共信息基礎設施。負責會同財政、發改、審批結合相應批次資金安排情況和已批復項目成熟程度,確定當批次政務信息化項目及相應預算資金安排,提出具體安排意見,市發改委根據安排意見將政務信息化項目列入對應批次的市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劃,統一提交市政府研究審定。
第七條??銀川市審批服務管理局是銀川市政務信息化項目(不含政府采購類)立項審批部門,負責銀川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的立項審批。
第八條??銀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銀川市政務信息化項目(不含政府采購類)的計劃部門,結合市財政預算資金安排意見,負責將市網絡信息化局統籌安排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依序納入銀川市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劃。
第九條??銀川市財政局是銀川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的資金保障部門,負責政務信息化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條??銀川市委網信辦是銀川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網絡安全主管部門,負責銀川市級政務信息化項目的網絡安全審查。
第十一條??各縣(市)區、各園區、各行業主管單位要加強本轄區、本行業、本領域具有公共服務屬性的信息化項目規劃、建設,每年初(或重大項目建設前)向項目建設統籌部門報備,做好信息共享,避免重復建設。
第二章??申報和審批管理
第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在申報項目前應編制項目需求分析報告報項目統籌部門審查。對以下幾種情況,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原則上不受理申請:
(一)含有機房、網絡、云平臺、服務器、基礎軟件等信息化基礎設施和辦公電子設備(非涉密項目一律依托自治區或銀川市統一的電子政務內網或外網、云平臺等基礎設施建設);
(二)未與上級主管部門充分溝通獲得準許的;
(三)不符合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要求,未提供數據資源目錄的;
(四)屬于重復設計、開發的(鼓勵使用現有成熟軟硬件技術,需自行開發的必須說明原因、理由);
(五)現有同類型在建項目未完成竣工驗收的;
(六)未明確在銀川市智慧城市運營管理指揮中心工作場景的;
(七)新建系統與現有業務系統未充分整合的;
(八)未明確系統安全防護和商用密碼的。
第十三條 項目統籌部門審查項目需求分析報告并通過后,項目建設單位按照要求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項目統籌部門和網絡安全統籌部門審核。
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投資3000萬元(不含)以下,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總投資1000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直接編制初步設計(代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編制應當包含信息資源目錄,確保信息資源共享,不得將應當普遍共享的數據僅向政府部門、特定企業、社會組織開放。信息資源共享的范圍、程度以及網絡安全情況是確定項目建設投資、運行維護經費和驗收的重要依據。
其他工程類項目中信息化建設超過200萬元的,應向項目統籌部門報備信息化建設內容,加強云、網、數據、安全等方面統籌。經統籌部門審核后按照有關程序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核。
第十四條??項目統籌部門對項目集約建設、開放共享、互聯互通、業務協同等方面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網絡安全主管部門對項目網絡安全可行性方面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項目統籌部門和網絡安全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項目建設單位報市分管領導專題研究同意后,會同項目統籌部門報項目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項目審批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或委托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評估(審查)后批復。項目建設單位應加強項目前期工作,確保達到規定要求,并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項目建設單位應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進行項目審批申報,項目審批部門通過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項目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批復文件是項目建設的重要依據。批復中核定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投資概算、招標事項和其他控制指標必須嚴格遵守。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內容與建議書批復內容有重大變更的,需重新報批建議書。初步設計的編制內容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有重大變更或變更投資超出已批復總投資額度10%的,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編制內容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有少量調整的且調整內容未超出已批復總投資額度10%的,在提交初步設計時以獨立章節對調整原因及內容等進行說明。
第十九條??項目統籌部門對照項目批復情況,嚴格按照《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712號令)的規定,將符合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的信息化項目會同市發改委、財政局等部門對信息化項目優先級進行梳理,由統籌部門梳理匯總意見,結合財政資金安排情況編制年度內相應批次銀川市信息化項目建設計劃,報市發改委統籌列入年內相應批次政府投資計劃中。統籌部門同步做好政務信息化項目儲備庫建設工作,對未能列入建設計劃的項目,列入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儲備庫,儲備庫項目實行兩年滾動管理。
第二十條??市發改委將年度信息化項目建設計劃列入銀川市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報市政府研究審定。
第三章 建設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責任制和項目管理制度,明確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責任人,嚴格執行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工程監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負責項目過程管理、對項目建設進度、質量、資金管理及運行管理等負總責,嚴格按照項目批復概算,做好項目管理。項目建設單位每月向項目統籌部門、項目計劃部門報送項目建設進度,每季度向項目統籌部門、財政部門報告概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黨政機關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建立網絡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術措施,加強政務信息系統與信息資源的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定期開展網絡安全檢測與風險評估,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相關資金費用納入部門預算。項目網絡安全統籌部門定期對網絡安全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國家等級保護和密碼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并定期進行評估。
第二十五條??政務信息化項目采購貨物和服務應按照國家、自治區和銀川市政府采購及招投標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執行,優先采購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設備、核心網絡設備、基礎軟件、系統軟件和業務應用軟件等關鍵產品、工程和服務。
第二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接受和協助統籌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如實提供建設項目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瞞報。如有特殊情況,主要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更或項目總投資超過審定概算的,必須報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向項目審批部門提交調整報告(包括項目基本情況、調整理由、變更內容及資金概算、有關證明材料等內容),履行報批手續。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重大設計變更而導致超概算的,項目審批部門不再受理事后調概申請。對于投資規模未超出批復總概算,原有建設目標不變,確屬于對原項目技術方案完善優化的,可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調整,并將調整情況報項目統籌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項目統籌部門、審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主要監督檢查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項目建設單位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以及項目招標投標、工程質量、進度、資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況。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有關規定及批復要求的,可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緩撥付建設資金、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 銀川市財政局負責政務信息化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監督管理等工作,依據銀川市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向項目建設單位撥付資金。
第二十九條 銀川市審計局依法對資金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條購買服務類信息化項目應在申請財政預算前,報項目統籌單位進行審核,審核意見作為預算申請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一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財政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財政資金,確保項目資金專賬管理、??顚S煤桶踩?,嚴禁截留、擠占、挪用、騙取政務信息化專項資金。
第五章??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二條??政務信息化項目驗收分為初步驗收和竣工驗收,初步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自行組織。項目通過初步驗收、試運行滿一個月,滿足驗收條件后,項目建設單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并會同項目統籌部門及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竣工驗收,根據項目驗收情況出具驗收報告,項目統籌部門聯合有關部門針對項目驗收情況,結合驗收報告出具驗收結論意見。
第三十三條??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應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暫停政務信息化項目申報資格,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和責任追究辦法》(寧政發〔2014〕99號)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四條??政務信息化項目竣工后,項目建設單位盡快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決算和清理項目結余財政資金,結余財政資金一律收回銀川市財政統籌使用。
第三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通過驗收并投入運行后12至24個月內,依據國家、自治區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績效評價有關要求,開展自評價,并將自評價報告報送項目計劃部門、財政部門和統籌部門。
第六章??項目運維
第三十六條??政務信息化項目建成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編制信息資源目錄并納入全市數據共享平臺,建立項目運行管理機制,加強項目檔案管理,落實運維管理部門和人員,強化使用人員培訓,確保項目的應用效果。
第三十七條??政務信息化項目運維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運維費經項目建設單位自行評審確定后報項目統籌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后向銀川市財政局提出申請,運維經費納入建設單位部門預算。對未通過竣工驗收及不符合共建共享要求的項目,不予安排運維經費。原則上不得新增非涉密的網絡、機房、服務器等基礎設施采購和運維。鼓勵采用服務外包方式購買運維服務。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出臺前已獲批建設的銀川市政務信息化項目,按照“誰建設、誰驗收”的原則,項目建成后由原項目建設部門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并將驗收結論意見報項目統籌部門備案。按照“誰使用、誰運維”的原則,建成在用項目由使用單位申請運維經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銀川市網絡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附件:1.政務信息化項目需求分析報告編制提綱
??????2.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議書編制提綱
??????3.政務信息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提綱
??????4.政務信息化項目初步設計編制提綱
??????5.政務信息化項目投資概算服務費用參考樣表
??????6.政務信息化項目驗收大綱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