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12640100454038070F/2023-00048 | 效力狀態: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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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3-10-17 |
責任部門: | 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發布日期: | 2023-11-01 |
各處室、分中心及服務大廳,各受委托銀行:
《銀川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已經銀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23年第29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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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0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銀川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GB/T 51271-2017)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相關規定,結合銀川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所轄單位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包括:單位繳存登記、個人賬戶設立、繳存基數調整、繳存比例調整、匯繳、補繳、轉移、封存、啟封等。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根據委托協議辦理繳存單位及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匯繳、補繳、結算等金融業務。
第二章??繳存對象與范圍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都應當為其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在職職工是指在上述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以及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產假(六個月以內)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其中包括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符合勞動保障部門關于認定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單位聘用的勞務派遣職工,以及港澳臺職工;不包括離、退休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已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離崗職工。
第六條 凡在銀川市行政區域內以個體經營、非全日制、新就業形態等方式靈活就業的各類人員,可以個人名義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賬戶設立、變更與注銷
第七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
符合繳存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可直接辦理個人賬戶設立手續,納入“管理中心”靈活就業人員專用賬戶統一管理。
第八條 一個單位只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每位職工只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第九條 單位新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第十條 單位或職工個人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自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單位發生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管理中心”辦理注銷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或原單位、清算組織已滅失的,經“管理中心”查證核實后,可直接辦理單位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 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并向“管理中心”登記備案單位經辦人信息,需要更換經辦人的,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繳存
第十三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繳存部分和單位繳存部分共同組成。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均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職工本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職工繳存部分和單位繳存部分應分別實行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且最高不超過本市統計部門統計的上一年度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最低不低于自治區發布的當年本市各縣區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等于職工上一年度工資總額除以職工上一年度工資實際發放月份數。工資總額組成根據國家統計局的規定核定,包括職工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其他工資及年度取暖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等。
第十五條 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按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最新標準執行,且分別最高不得超過12%,最低不得低于5%。同一單位職工的繳存比例應一致,單位繳存比例和職工繳存比例應一致。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由單位申報,“管理中心”審核,每年核定一次。當年新參加工作和新調入職工在當年繳存基數調整時,不再重新核定。
第十七條 單位為職工開設住房公積金賬戶當月起,即可辦理住房公積金匯繳、補繳業務。
單位應當于每月工資發放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代扣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歸集專戶,并由受委托銀行計入職工的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 單位應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第十九條 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可向“管理中心”申請降低比例繳存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恢復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部分。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期限每次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的應當重新辦理。
第二十條 單位欠繳、少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補繳手續。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應當符合以下情形:
(一)新參加工作職工或調入職工未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二)單位少繳、逾期繳存、緩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
(三)因繳存基數或繳存比例上調需補繳住房公積金的。
第二十一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破產、解散或改制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才能辦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關事項。單位撤銷、解散或破產的,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列入所欠職工工資優先予以償還。
第二十二條 靈活就業人員可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靈活就業人員設立靈活就業人員繳存賬戶后,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無故逾期繳存或少繳。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匯繳、補繳業務發生記賬錯誤的,應及時辦理錯賬調整。
第五章??封存、啟封、轉移
第二十四條 因職工與單位中斷工資關系等原因,暫停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及時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單位與職工恢復工資關系后,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啟封手續,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五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或者破產的,應自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第二十六條 由于單位調整或職工工作調動等原因,職工個人賬戶應由原單位轉入新單位賬戶繳存。
同城轉移:轉入、轉出單位均在“管理中心”所屬分支機構匯繳住房公積金的,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同城轉移業務。
異地轉移:轉入、轉出單位不在同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在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異地轉移業務。其中,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被凍結,或者有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能向其他中心辦理賬戶轉出業務。??
第六章?? 查詢??計息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職工有權要求查詢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情況,“管理中心”應予配合。
第二十八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因異地貸款等原因向“管理中心”申請出具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因擬上市、融資、審計等原因,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利息歸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的結算年度為每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度的6月30日,6月30日為結息日。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計入職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七章??網上繳存????
第三十一條 在“管理中心”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繳存單位,均可申請開通單位網上業務。繳存單位登錄寧夏住房公積金網上業務系統,對本單位住房公積金單位賬戶和個人賬戶進行管理,包括開戶、封存、啟封、信息變更、基數調整、匯補繳等業務。
第三十二條 網上繳存業務審核標準與柜面業務審核標準一致,以保障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條 “管理中心”對網上業務辦理予以監督管理,建立網上業務辦理的準入機制、監督機制,確保網上業務辦理的規范有序運行。
第八章??監督
第三十四條 “管理中心”應當加強對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單位不依規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等行為的,“管理中心”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準確的相關證明材料。單位提供虛假材料、虛構勞動關系的,“管理中心”依據《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失信黑名單制度(試行)》相關規定,將相關單位及個人納入黑名單管理。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應當接受國家有關部門、單位、職工以及社會的監督。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在執行過程中遇國家住房公積金政策變化時,由“管理中心”對本辦法進行相應調整,并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備案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八條 “管理中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及補充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未盡事宜遵照原有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日(施行3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