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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行政規范性文件
    索 引 號:12640100454038070F/2024-00030 效力狀態:有效
    發布機構: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2024-04-25
    責任部門: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發布日期:2024-05-31
    銀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銀川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修訂版)》的通知

    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銀川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修訂版)》經銀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30次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銀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4年4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銀川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保證資金安全,防范貸款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是指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委托受委托貸款銀行向申請且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的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包括新建自住住房公積金貸款、再交易住房(二手房)公積金貸款、商業性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等。

    ??再交易住房(二手房)“帶押過戶”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買賣雙方達成交易意向,“管理中心”在賣方不提前還清貸款的前提下,為買方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房產過戶后用公積金貸款資金結清賣方貸款,從而完成再交易住房(二手房)交易。

    第五條商業性住房貸款直轉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直轉式商轉公貸款”)是指公積金繳存職工(含異地繳存)使用商貸購買銀川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住房,所購房屋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并能正常交易,在商貸未結清的情況下辦理商轉公貸款。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是指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大修各類型住房時,銀行同時為其發放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和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而形成的特定貸款組合。

    第七條“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辦事處為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管理機構。

    第八條受委托貸款銀行是指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活動中接受“管理中心”委托,負責辦理貸款咨詢、受理、審查、簽約、擔保落實、貸款發放、抵押(含抵押預告)登記、貸款回收、變更、結算、訴訟、按揭轉抵押、貸后管理等有關業務的商業銀行。“管理中心”與受委托貸款銀行簽訂承辦公積金委托貸款業務協議,明確雙方職責。

    第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管理中心”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活動。

    第二章 貸款對象、條件及受理范圍

    第十條職工購買銀川市轄區內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和條件:

    (一)連續、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開戶滿6個月,繳交率不低于5%。

    (二)借款申請人須為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且是自住住房的買受人(購房人)或房屋所有權人。

    (三)職工在購買自住住房時,夫妻共有產權或父母與子女共有產權的,可以繳存人的名義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有長期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無較大數額借款及可能影響償還貸款能力的債務。

    (五)借款申請人(含配偶)及共有產權人(含配偶)均無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六)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的條件:凡在全國任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買銀川地區自住住房,符合“管理中心”貸款條件的,均可在“管理中心”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含商轉公貸款),貸款政策與銀川本地繳存職工保持一致。

    在滿足前述貸款對象和條件的前提下,有下列貸款情形的,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七)購買新建自住住房公積金貸款須滿足以下條件:

    1.借款申請人(含夫妻雙方)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不低于房屋總價款20%的首付款憑證;已使用過一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并已結清,再次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提供不低于房屋總價款20%的首付款憑證;

    2.自商品房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兩年內可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所購樓盤須通過“管理中心”貸前審查公告后,方可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八)購買再交易住房(二手房)公積金貸款須滿足以下條件:

    1.購買再交易住房的職工(含夫妻雙方)提供不低于房屋總價款40%的首付款憑證;

    2.再交易住房竣工年限(以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單為準,能精確到月份的按月份計算竣工年限)不得超過25年,即:當年年份-房屋竣工年份≤25年;

    3.購買法院拍賣的再交易住房,房屋須為法院執行裁定書中載明的房產,借款申請人須為拍賣房產成交的競買人。

    (九)申請商轉公貸款須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商轉公(含直轉)貸款的房屋必須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商轉公(含直轉)貸款申請人應為原商貸的借款人或所購住房的共有產權人。以共有產權作為抵押的,其房屋共有產權人僅為商轉公(含直轉)貸款申請人配偶或成年子女。

    2.商轉公貸款僅限于商業性住房貸款轉純公積金貸款;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中的商貸部分不能辦理商轉公貸款。

    3.申請直轉式商轉公貸款應滿足下列條件:

    (1)符合銀川住房公積金貸款基本條件,且原商貸銀行同意配合辦理直轉的相關手續。

    (2)商業住房貸款銀行為該房產唯一抵押權利人。房屋權屬明晰,無查封、凍結、保全、設定居住權等權利受限的情形,并能辦理順位抵押登記手續。

    (3)原商業住房貸款在近12個月(含)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已達到原商業貸款銀行提前結清的最低時限要求。

    (十)繳存職工在銀川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的,可申請辦理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申請時須同時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申請條件。

    (十一)靈活就業人員按照《銀川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并符合貸款條件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十一 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次數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繳存職工(含異地繳存)結清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后,可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二)對已使用過兩次及兩次以上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包括異地貸款)的職工(含夫妻雙方),無論貸款是否結清,均不再受理。同時,“管理中心”不再出具異地繳存證明。

    (三)借款人單身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婚后配偶未追加為共同還款人的,離婚后配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可按照第一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

    (四)夫妻在公積金貸款共同還貸期間離婚的,除非原借款人結清貸款,否則另一方不得另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原借款人結清貸款,另一方如需申請,按照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政策執行。

    (五)婚姻狀況屬于離婚的職工,在離婚滿6個月后,方可參照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申請貸款。

    十二借款申請人(含配偶)及其共有產權人(含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予貸款:

    (一)名下有尚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二)已使用過兩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三)購買商業用房、辦公用房等非住宅類房產的;

    (四)所購房屋的產權人為未成年子女,或房屋產權人與借款申請人不一致的(包括單獨所有、共同共有及按份共有產權);

    (五)為他人提供住房公積金擔保或其他債務擔保,尚未解除擔保的;

    (六)貸款近兩年內發生過連續3次(含)以上或累計6次(含)以上,貸記卡、準貸記卡發生過連續6次(含)以上或累計10次(含)以上逾期的;

    (七)個人信用報告反映有呆賬、核銷、止付、被強制執行、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八)商業銀行已有負債加擬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月還款額與月收入比超過60%限額的;

    (九)所購房產存在被查封、已設立居住權、重復抵押等影響抵押權實現的情形;

    (十)二手房(再交易)貸款買賣雙方在同一戶籍內,且為親屬關系或離婚析產過戶的,不予受理;

    (十一)存在以虛假資料、虛假承諾等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或騙取公積金貸款行為,被“管理中心”納入失信人員名單的;

    (十二)經“管理中心”核實,認為不符合貸款條件或存在貸款風險的情形,不宜發放貸款的。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及利率

    第十貸款額度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額度的審批,應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一)貸款額度不超過借款申請人(含配偶)住房公積金正常繳存余額的30倍。

    (二)單身職工或夫妻雙方只有一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每套購房貸款最高限額為70萬元;夫妻雙方(含異地職工)均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每套購房貸款最高限額為90萬元。

    (三)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房改房、房屋征收安置增房補差等新建自住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款或增房補差價款的80%。

    (四)再交易住房(含“帶押過戶”的再交易住房)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房屋總價款的60%。

    (五)商業銀行住房貸款轉公積金貸款的,累計提取金額(含該套住房已按購房提取、償還貸款提取)與貸款金額之和不超過該套住房總價款。貸款額度不超過原商業銀行住房貸款剩余本金金額。

    (六)個人住房組合貸款額度不超過抵押住房房屋總價款的80%。

    (七)貸款還貸比=月還款金額(商業銀行已有負債月還款額+擬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月還款額)/家庭月收入*100%;貸款還貸比不高于60%。

    (八)符合國家生育政策生育的多子女家庭,在銀川市購買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生育二孩、二孩以上(不含二孩)的繳存職工家庭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且符合申請條件的,最高貸款額度可在最高貸款限額(最高貸款限額根據公積金繳存余額、所購房屋類型、公積金貸款使用次數等因素確定)的基礎上分別上浮10萬元和20萬元。

    (九)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按照《銀川市靈活就業人員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執行。最高貸款額度原則上與在職職工保持一致。管理中心根據收入流水、個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社會保險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等綜合審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可貸額度。

    第十??貸款期限

    (一)借款人年齡加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

    (二)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房改房、房屋征收安置增房補差等新建、建造自住住房的最長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0年。

    (三)購買再交易住房(含“帶押過戶”的再交易住房)最長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0年,再交易住房已竣工年限與貸款期限之和不超過45年,即:當年年份-房屋竣工年份+貸款期限≤45年。

    (四)商轉公貸款(含直轉式商轉公貸款)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原商業貸款剩余期限。

    第十??貸款利率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規定,貸款利率隨國家規定利率變動而相應調整。

    第四章 貸款申請資料

    第十??購買新建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經濟適房、限價商品房、房改房、房屋征收安置增房補差)的,須提供經房屋產權交易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正本、首付款發票。

    第十??購買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的,買賣雙方(含配偶)及其共有權人(含配偶)須持以下手續同時到“管理中心”業務柜面或受委托貸款銀行及其延伸業務網點辦理:

    (一)所購住房無抵押申請公積金貸款所需資料:

    1.原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2.原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單;

    3.原房屋所有權人及共有產權人身份證;

    4.原房屋所有權人儲蓄卡(一類卡)。

    (二)所購住房“帶押過戶”申請公積金貸款所需資料:

    1.原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2.原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單;

    3.原房屋所有權人及共有產權人身份證;

    4.原房屋所有權人儲蓄卡(一類卡);

    5.原房屋銀行按揭借款合同(含抵押合同);

    6.原商業貸款憑證(借款憑據);

    7.一個月內的貸款余額單據;

    8.賣方貸款機構出具的同意辦理再交易住房(二手房)“帶押過戶”的書面材料;

    9.監管機構出具的首付款已到賬證明、資金監管協議。

    第十??購買法院拍賣再交易住房的須提供借款申請人名下不動產權證書原件、法院執行裁定書原件、房屋全款支付憑證。

    第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持有規劃、土地等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

    二十??辦理商轉公貸款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結清原商貸申請商轉公貸款:

    1.貸款結清通知單(預審通過后提供);

    2.結清商業貸款余額的還款單據(預審通過后提供);

    3.商業按揭貸款合同、貸款憑證(借款憑據);

    4.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

    5.契稅完稅憑據或稅收繳款書;

    6.購房合同副本(或購房合同正本調檔件)或存量房買賣合同;

    7.不動產信息查詢單。

    (二)商貸直轉公積金貸款:

    1.原商貸銀行出具的《商業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意書》;

    2.借款申請人簽署的《商業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承諾書》;

    3.原商業住房貸款所購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和不動產登記證明調檔件(加蓋商貸銀行印章);

    4.原商業住房貸款所購房屋的完稅證明;

    5.原商業住房貸款借款合同;

    6.商轉公貸款業務申請之日前一個月內的商業住房貸款余額單和還款流水;

    7.原商業貸款憑證(借款憑據);

    8.購房合同副本(或購房合同正本調檔件)或存量房買賣合同;

    9.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單。

    二十一其它要件:

    (一)借款申請人(含配偶)及其共有權人(含配偶)的身份證、軍官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和戶口簿等有效居住證明,相關證明信息必須一致。

    (二)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婚姻狀況屬離異的需提供離婚證或民事調解書、判決書)。

    (三)個人信用報告(有效期限為一個月)。

    (四)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銀川市購買住房申請貸款時,須在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具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及至少近6個月的繳存流水。異地繳存職工還須提供近一年內社保繳存流水。

    (五)借款申請人提供貸款銀行實名借記卡(一類卡)。

    (六)“管理中心”根據貸款審核工作需要,要求借款申請人追加的輔助申請材料。

    第五章 貸款咨詢、受理及審批

    第二十借款申請人(含配偶)可通過業務柜面、12329服務熱線、短信平臺、網站、手機APP、微信公眾號等多渠道進行個人住房貸款咨詢。咨詢過程中,業務柜面工作人員應將有關貸款業務內容和相關注意事項一次性全部告知借款申請人。

    第二十??“管理中心”貸款業務按照審貸分離的原則,進行受理、復核、審查、審批,相鄰兩個審核環節由不同的工作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業務辦理流程如下:

    (一)貸款申請及受理。銀川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實行全市通辦。符合政策要求的借款申請人(含配偶)及其共有產權人(含配偶)可通過線上、線下等渠道按要求向“管理中心”提供真實完整的申請資料,填報申請信息,配合貸款調查和審核。貸款受理人員通過面談、現場調查、查詢征信報告等方式,對借款申請人的資格、資信及所購房屋現狀等情況進行貸前調查,具體內容為:

    1.借款申請人(含配偶)及其產權共有人(含配偶)是否具備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

    2.借款的用途是否符合規定;

    3.借款申請人(含配偶)及其產權共有人(含配偶)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4.房地產開發企業公積金貸款樓盤項目準入調查;

    5.再交易住房及商轉公貸款房屋抵押物現狀;

    借款申請人(含配偶)及其共有產權人(含配偶)核實信息后簽字確認留檔,將檔案資料及電子信息提交“管理中心”復審人員。

    6.辦理再交易住房(二手房)“帶押過戶”貸款的,買賣雙方達成交易意向,經賣方貸款機構書面同意,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同時辦結交易資金監管后,買方向“管理中心”提交貸款申請。貸款受理時審查賣方貸款剩余本金及利息總額,房產交易價格能覆蓋賣方貸款本金及利息的,可予以受理;房產交易價格不能覆蓋賣方貸款本金及利息的,不得受理。

    (二)貸款復核:貸款復核人員從信貸政策、規章制度、風險控制角度,對貸款申請進行全面復核。重點對借款人身份信息、婚姻信息、購房行為、征信情況、當事人簽名等的合規性、申報材料、填寫信息錄入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及業務系統錄入的準確性進行復核。

    (三)貸款審查。“管理中心”復審人員對貸款復核工作結果進行審查,并提出貸款金額、期限的審批建議。將符合政策要求、申請資料合法合規的貸款申請提交貸款終審人員進行審批。對借款申請人(含配偶)個人情況或提供的申請資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由貸款受理人員退還申請資料,并及時刪除相關貸款申請信息。

    (四)貸款審批。貸款終審人員對貸款申請進行審批。凡提交資料齊全完整、真實有效的,“管理中心”原則上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第六章 貸款簽約

    第二十??貸款申請獲批后,根據“管理中心”審批所確定的貸款對象、額度、期限、利率等內容,受委托貸款銀行及時與借款申請人(含配偶)及其共有產權人(含配偶)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擔保合同》。

    第二十??受委托貸款銀行應確保貸款受理、審查、批準資料完整;借款合同與相關單據齊備,且內容完整、要素齊全、字跡清晰、沒有涂改;保證人應完成借款合同及相關資料的簽約手續。

    第七章 貸款擔保落實

    第二十??受委托貸款銀行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到不動產登記部門或其合法授權機構辦理房屋貸款擔保抵押(含抵押預告)登記,并與保證人落實辦理擔保手續,在貸款信息系統中錄入抵押物信息。

    第二十貸款采取保證方式擔保時,按照“管理中心”、受委托貸款銀行及保證人三方的相關約定執行。

    第二十??當貸款采取抵(質)押擔保方式時,擔保落實人員應審核抵(質)資料是否真實完整。抵(質)押憑證由受委托貸款銀行按自營貸款管理模式嚴格進行全程管理,并接受“管理中心”定期監督檢查。

    第二十受委托貸款銀行擔保落實人員對貸款資料進行完整性復核,并根據貸款審批意見、貸款擔保方式等落實貸款擔保手續及合同、單據的簽字簽章手續。

    三十抵押物為新建自住住房的,應以住房交易價格作為抵押物價值。抵押物為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的,抵押物價值按照存量房買賣合同價和受委托貸款銀行綜合評估價的最低值確認。抵押物為法院拍賣房屋的,抵押物價值以拍賣成交價確認。

    三十一直轉式商轉公和再交易住房(二手房)“帶押過戶”業務的順位抵押:

    (一)借款申請人應以原個人住房商業貸款的房產作為抵押物。公積金貸款受理銀行需確保該抵押物僅為原商貸設定了抵押權,且不存在除原商貸抵押以外的其他權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查封、設立居住權、租賃權、二順位(含)以上抵押等。

    (二)經審批準予貸款的借款申請人及“管理中心”受委托貸款銀行根據《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擔保合同》約定的相關權責在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第二順位抵押登記。公積金貸款受理銀行需確保其第二順位抵押權在原商貸抵押權注銷后自行變更為第一順位抵押權,不受其他權利對抗。

    第八章 貸款發放

    三十二對已落實擔保且符合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放款條件的借款申請,“管理中心”貸款工作人員對貸款資料、借款合同、擔保手續等進行放款前的全面復核和審查。

    第三十??受委托貸款銀行根據“管理中心”出具的放款核查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發放貸款。貸款資金劃轉賬戶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購買新建自住住房的,按合同約定將貸款資金轉入房地產開發企業賬戶。

    (二)購買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無抵押的,將借款資金轉入售房人個人賬戶;以“帶押過戶”模式進行交易的,將貸款資金轉入指定的資金監管賬戶。

    (三)商轉公貸款:結清原商業貸款辦理商轉公貸款的,將貸款資金轉入借款人個人賬戶;辦理直轉式商轉公貸款的,將貸款資金轉入原商貸銀行指定賬戶。同時借款申請人需將商貸本金余額加結清所需利息費用與商轉公貸款獲批額度的差額部分,用自有資金足額預存入原商貸銀行指定賬戶,用于結清原商業貸款。

    (四)購買法院拍賣房屋的貸款資金轉入借款申請人賬戶。

    (五)直轉式商轉公和再交易住房(二手房)“帶押過戶”貸款采用順位抵押沖抵方式。在原所購住房抵押登記不注銷的基礎上,先完成公積金貸款順位抵押,再發放貸款。貸款發放后,由原貸款機構采用封閉方式結清商貸。

    第三十??“管理中心”貸款工作人員和受委托貸款銀行貸款發放人員在貸款發放成功后,將《銀川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書》、《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擔保合同》、不動產登記證明等全套貸款資料編號、掃碼、整理歸檔。

    第九章 貸款回收

    第三十 貸款發放后,借款人應當按《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擔保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按時償還貸款。

    第三十 還款實行月均等額還本付息制度,借款人可選擇等額本金或等額本息方式償還貸款。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全部還清貸款,也可以部分歸還本金。提前還清貸款,利息計算到還清貸款當月;部分歸還本金的,利息按照剩余本金重新計算。

    第三十 貸款期限為一年的,執行合同利率,一次性還本付息,息隨本清,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月均等額還本付息,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三十 借款人自銀行發放貸款之日的次月起進入還款期,受委托貸款銀行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還款日,每月及時從借款人還款賬戶中劃扣貸款本金及利息資金到“管理中心”指定賬戶。

    第三十 借款人用自有資金提前償還貸款的,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方式將資金存入還款賬戶,提前還款的償還資金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順序回收。

    四十 為方便借款人充分利用住房公積金,切實減輕借款人的還款壓力,借款人可與受委托貸款銀行簽訂《住房公積金約定(逐月抵扣還貸)提取協議書》,通過代扣其住房公積金余額償還貸款。

    四十一 借款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受委托貸款銀行應向借款人出具貸款結清證明,并按《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擔保合同》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借款人及時到原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第十章 貸后管理

    第四十 貸款變更。在貸款期間內,當借款人發生符合“管理中心”規定的情形時,需對原借款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變更,可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提前還款、還款賬戶變更、還款方式變更、貸款期限變更、擔保變更等貸款變更業務。

    第四十貸款用于購買期房的,受委托貸款銀行每月要及時檢查購房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使用日期,為具備辦理按揭轉抵押條件的抵(質)押人辦妥抵(質)押登記相關手續。

    第四十??所購房產具備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條件后14日內,借款人應主動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并轉換抵押登記手續;與房屋權屬交易相關的借款人(抵押人)、受委托貸款銀行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協助借款人或抵押人及時辦理所購房產的不動產權證書及相應抵押登記手續。對超期未辦妥抵押登記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擔保合同》約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辦理直轉式商轉公和再交易住房(二手房)“帶押過戶”貸款的,由原貸款銀行在結清貸款后2個工作日內提交抵押登記注銷申請,公積金貸款銀行的第二順位抵押權自行變更為第一順位抵押權。公積金貸款銀行在5個工作日內向原貸款銀行追回抵押物不動產權證書原件、原商貸的結清、撤押證明文件,錄入銀川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并歸檔。

    第四十 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當抵押物滅失或被公告拆遷時應及時主動通知“管理中心”及受委托貸款銀行,并辦理提前清償貸款或變更抵押物手續。受委托貸款銀行應與抵押人約定抵押物轉讓、出租的條件。受委托貸款銀行應定期監督檢查抵押物狀況。

    第四十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繳存者在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后應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靈活就業人員繳存者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完成后即停繳住房公積金連續6個月以上、12個月以下,在限期內仍不繳存的,將被列入住房公積金信用“一般失信”名單;停繳住房公積金連續12個月或累計15個月,在限期內仍不繳存的將被列入住房公積金信用“嚴重失信”名單。當靈活就業人員繳存者被列入失信名單或逾期償還借款本息三期(月)以上的,“管理中心”有權對其實施失信懲戒,包括但不限于提前終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

    第四十八條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第四十 借款人逾期未還貸款本息的,“管理中心”及受委托貸款銀行要及時催收。

    第十一章 附則

    五十??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十一 本《辦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由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附件:

    銀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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