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銀川市生態環境局 2023-11-02
新修訂的《銀川市噪聲污染防治條例》(下簡稱新《噪聲條例》)已于10月1日起施行,根據新《噪聲條例》第五條規定,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開展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工業、餐飲業經營場所的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對主管的建設工程(含城市道路建設)產生的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三)水務、市政部門負責對主管的建設工程產生的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主管的建設工程產生的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對公路、城市軌道、城市公共交通設施等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五)文化市場管理部門負責對經營性文化娛樂場所的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六)公安機關負責對機動車噪聲和經營性文化娛樂場所以外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七)發改、工信、網信、商務、市政、市場監管、體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對電力、通信設施設備、戶外商業宣傳、市政設施、特種設備、體育活動場所等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各省(區市)政府網站
自治區政府部門網站
寧夏各市縣區政府網站
市政府各部門網站
其他部門網站
新聞媒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