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銀川市市政管理局 2023-10-27
根據《銀川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城市道路、橋涵范圍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道路、橋涵;(二)擅自行駛超重、超高、超長和裝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三)擅自進行有損道路或危及橋涵安全的各種作業;(四)擅自在道路兩側開設路口、設置臺階及固定坡道;(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氣管道,十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六)機動車輛在非指定的路段和橋涵上試剎車;(七)擅自建設各種建(構)筑物;(八)擅自在橋梁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九)傾倒垃圾(渣土)、污水、糞便等污物;(十)在路面焚燒垃圾及其他物品;(十一)其他損害、侵占道路、橋涵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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