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銀川市市政管理局 2023-10-27
銀川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罐裝、瓶裝、管道燃氣的壓力、質量、數量、加臭劑量以及液化石油氣鋼瓶內殘液存量應當符合規定標準;
(二)定期申報檢驗、維修燃氣設施和計量器具;
(三)設置二十四小時搶修、報警、服務電話;
(四)制定用氣規則,對用戶進行安全知識宣傳;
(五)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六)不得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七)不得拒絕向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供氣;
(八)不得用槽車、儲罐直接向燃氣鋼瓶充裝燃氣;
(九)不得涂改、出租、轉讓企業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氣供應許可證;
(十)不得向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提供經營性燃氣;
(十一)不得使用未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燃氣鋼瓶;
(十二)不得無故停止供氣;
(十三)不得強行為用戶指定燃氣器具銷售單位和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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