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銀川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2023-10-31
1.隨軍家屬隨軍前在機關或事業單位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安排到相應的工作單位。其中,隨軍前是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的,采取轉任等方式,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內,結合當地和隨軍家屬本人實際情況,原則上安置到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相應崗位;隨軍前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采取交流方式,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設置的崗位數內,結合當地和隨軍家屬本人實際情況,原則上安置到事業單位相應崗位;經個人和接收單位雙向選擇,也可以按規定安置到其他單位適宜崗位。
2.軍人家屬隨軍前是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經批準隨軍當年或者次年,由軍人所在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初審資格條件,結合本人實際研提安置建議,并報駐地省軍區系統政治工作部門,省軍區系統政治工作部門按地方安置權限,匯總提出本地區組織安置需求,與當地黨委組織部門和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雙擁工作部門,就安置編制、崗位、方式和相關保障情況進行溝通,研究形成組織安置方案,提請當地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后,報地方黨委、人民政府審定下達接收安置通知,有關單位按照規定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原則上當年批準的需要安置的隨軍家屬,當年安置到位,確有困難的次年底前安置到位。
3.軍人家屬隨軍前在其他單位工作或者無工作單位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業指導和就業培訓,協調各類用人單位給予考錄、招聘方面優先優待,協助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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