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銀川市園林管理局 2023-10-26
對于首次違法、非主觀故意并及時糾正、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據《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森檢機構應當責令糾正,可以處以50元至2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賠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未依照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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