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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銀川市園林管理局 2023-10-26
對于首次違法、非主觀故意并及時糾正、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四十二條 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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