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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防
?????第三章 治理
?????第四章 監督
?????第五章 罰則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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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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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水土資源開發利用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銀川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水土流失,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造成的水土資源的破壞和損失。
本辦法中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 凡在銀川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自然資源開發、生產建設及其他影響水土保持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開展水土保持工作,必須貫徹執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遵循誰開發建設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和誰投資進行綜合治理新開發的土地由誰使用、誰受益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防治水土流失的義務,對下列行為有權向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檢舉:
(一)毀林或者毀壞賀蘭山沿山天然荒漠草場進行開荒,毀壞原始地貌、植被的;
(二)開墾賀蘭山沿山地區15度以上陡坡地的;
(三)向黃河、行洪溝道、蓄(滯)洪區、輸(引)水渠、排水溝、湖泊和專門存放地以外的溝渠傾倒廢棄砂、石、土或者尾礦、廢渣、垃圾的;
(四)占用或者損毀水土保持設施的;
(五)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 銀川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土保持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批準的水土保持規劃及實施方案中確定的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依法多層次、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水土流失的預防和治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積極采用水土保持的先進技術,獎勵水土保持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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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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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全民植樹、種草,有計劃地封山封沙、圍欄封育,保護和擴大植被面積。
第十條 禁止毀林、毀草開墾和采集發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或者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第十一條?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審批部門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的建設經費,必須列入工程總概算。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組織對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進行自主驗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取得回執。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產使用。
第十四條?禁止向河流、行洪溝道、蓄(滯)洪區、湖泊、水庫、渠道和專門存放地以外的溝道傾倒固體廢棄物。
在生產建設、資源開發和其他活動中排棄固體廢棄物,應當運到水土保持方案中確定的專門存放地堆放。工程竣工后,取土場、開挖面和廢棄的砂、石、土存放地的裸露土地,應當采取整治措施,恢復表土層和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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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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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治理水土流失,應當以小流域為單元,進行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在水力侵蝕為主的地區,以小流域為單元,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護性耕作等措施,進行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在風力侵蝕為主的地區,以小面積治理開發促進大面積保護,采取禁牧封育、設置人工沙障、植樹種草、退耕還林還草、免耕等措施,建設防風固沙防護體系。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將干旱草原區、風沙區河灘區內的“四荒”地以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四荒”地使用權等方式進行綜合開發和治理。
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在自然資源開發和生產建設過程中必須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對造成的水土流失負責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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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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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對本轄區內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況進行檢查。水土保持監督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當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證件或行政執法證件,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情況。
第十九條?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水土流失防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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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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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破壞水土保持設施,拒絕和阻礙水土保持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水土保持監督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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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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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