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有效控制城市揚塵污染,改善城市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城市建設、道路清掃保潔、固體物料運輸、堆放等活動中產生的粉塵顆粒物造成的大氣環境污染。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揚塵污染防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揚塵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工地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施工工地、運輸車輛遺撒和道路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園林主管部門負責規劃綠地的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規劃建設防風固沙林網、林帶,加強湖泊濕地的保護和管理,提高大氣環境凈化能力,減少和控制揚塵污染。
第六條 從事采砂、采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意見采取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
第七條 在本市市區進行建(構)筑物拆遷、建設和市政公用、道路等基礎設施施工建設的單位,除按照規定履行有關申報審批手續外,在項目開工前十五日內,應當向行業行政監管管理部門報送揚塵污染防治措施、方案,并在施工場所予以公示。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專項資金列入工程預算。
第九條 建(構)筑物的拆除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拆除現場周圍設置圍擋,在拆除過程中,應當采取濕式作業等有效防塵措施。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周圍按照規定設置圍擋,對施工現場內的施工道路進行硬質覆蓋;對砂石、灰土等物料應當采取封閉、遮蓋等有效防塵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經批準進行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應當采取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裝卸產生揚塵的物質、清理樓層及平整場地等活動時,應當采取濕式作業等有效防塵措施。
第十二條 拆除和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及時清運并在指定的垃圾處置場處置。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采取封閉、遮蓋等有效防塵措施。
禁止高處拋撒建筑垃圾。
第十三條 進行管線敷設等需挖掘道路的工程,應當采取逐段施工的方式,封閉、圍擋一段,施工一段,嚴禁敞開式作業。
第十四條 施工工地運輸車輛駛出工地前必須做除泥除塵處理,嚴禁車輪帶泥的車輛上路行駛。
第十五條 出現重污染天氣狀況或者五級以上大風時,施工單位應當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建設活動。
第十六條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十七條 工程完工后應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按規劃要求對地面綠化。當年不能綠化的,在主體工程完工后一個月內對裸露地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第十八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第十九條 長途汽車站點、公交汽車場站應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衛生設施及場地清潔,防治揚塵污染。
第二十條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質,必須采取遮蓋等有效防塵措施。
第二十一條 城市街道保潔應當有計劃地推行灑水壓塵,在無霜凍期、特別是大風揚沙天氣應定時向路面灑水、降塵。
第二十二條 城市主要街道綠化帶,應采取多層次、立體綠化方式種樹、種草,減少裸露地面,防止揚塵污染。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采砂、采石的單位和個人,不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意見采取防治揚塵污染措施的,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三)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四)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車輪帶泥的車輛上路行駛的,由市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各縣(市)區綜合執法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工程完工后一個月內,建設單位對裸露規劃綠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污染的,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仍未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揚塵污染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永寧縣、賀蘭縣及靈武市的城市揚塵污染防治,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