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過程中發生的費用。
本辦法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不包括衛生清掃、居民小區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的衛生費和特種垃圾處理費。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按照規范有序、便捷高效的原則,進行征收管理。
凡在本市市區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均應按本辦法交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享受撫恤補助的家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憑相關部門提供的有效證明材料,經市城管部門核實,可以免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程序制定并公布執行。
(一)居民每戶每月4.00元,暫住人口每人每月2.00元。
(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業、駐銀單位的本年度在職職工(含臨時工、合同工、留聘人員),每人每月2.00元。
(三)設有攤位的市場(包括農副產品市場)、各類零星占道攤位,每攤位每天1.00元。
(四)有床位的行業(床位、在職職工)賓館、旅社、招待所、醫院,每床每月2.00元、每人每月2.00元。
??(五)餐飲業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1.00元/月·平方米;51平方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0.90元/月·平方米;101平方米—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0.80元/月·平方米;201平方米—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0.70元/月·平方米;501平方米—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0.60元/月·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上0.50元/月·平方米。
(六)休閑娛樂業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0.80元/月·平方米;51平方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0.70元/月·平方米;101平方米—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0.60元/月·平方米;201平方米—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0.50元/月·平方米;501平方米—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0.40元/月·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上0.30元/月·平方米。
(七)其它營業網點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0.60元/月·平方米;51平方米—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0.50元/月·平方米;101平方米—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0.40元/月·平方米;201平方米—500平方米(500平方米)0.30元/月·平方米;501平方米以上0.20元/月·平方米。
(八)各類建筑、裝修垃圾、渣土由城管部門負責清運的30.00元/噸;自行清運到指定地點的5.00元/噸。
第五條??市發改委會同市城管部門負責對制定、調整市區內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市發改委、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收費標準執行情況后評估制度,對收費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測或定期審核,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市城管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核定管理和宣傳工作,稅務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繳工作。
第六條??機關、學校、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企業、個體經營者由市城管部門對其費源信息進行核定并推送至稅務部門,由繳費人自行在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場所等涉稅渠道進行費款繳納;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稅務部門確定的代征單位進行代收。
第七條??對受委托的代征單位可按實際征收額給予3%—5%的代征手續費,專項用于征收業務費。
第八條??代征單位向繳費人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時,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频姆嵌愂杖肫睋?/span>
第九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處置費用及征收管理費用。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截留、滯留、擠占、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非稅收入資金。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經稅務部門催繳,仍不繳納的移送縣(市)區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十二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銀川市人民政府2004年10月22日公布的《銀川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同時廢止。